聯合國安理會第1837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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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編輯]安全理事會,
- 注意到2008年9月24日秘書長給安理會主席的信,內附2008年6月5日和2008年9月1日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法庭(「法庭」)庭長給他的兩封信(S/2008/621),
- 回顧其2005年1月18日第1581(2005)號、2005年4月20日第1597(2005)號、2005年7月26日第1613(2005)號、2005年9月30日第1629(2005)號、2006年2月28日第1660(2006)號、2006年4月10日第1668(2006)號和2008年2月20日第1800(2008)號決議,
- 尤其回顧其2003年8月28日第1503(2003)號和2004年3月26日第1534(2004)號決議,安全理事會在這兩項決議中籲請法庭採取一切可能措施,在2004年底前完成調查,在2008年底前完成所有一審工作,並在2010年完成全部工作,
- 表示決心支持法庭為儘早完成其審判工作而作出的努力,
- 表示安理會預期延長有關法官的任期將提高審判程序的效力,有助於執行《完成工作戰略》,
-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 1. 決定將擔任法庭上訴分庭成員的下列常任法官的任期延長至2010年12月31日,如上訴分庭審理的案件在此之前結案,其任期亦提前結束:
- - 劉大群(中國)
- - 西奧多·梅龍(美利堅合眾國)
- - 福斯托·波卡爾(意大利)
- - 穆罕默德·沙哈布丁(圭亞那)
- 2. 決定將擔任法庭審判分庭成員的下列常任法官的任期延長至2009年12月31日,如指派給他們的案件在此之前結案,其任期亦提前結束:
- - 卡梅爾·阿吉烏斯(馬耳他)
- - 讓-克洛德·安托內蒂(法國)
- - 伊恩·博諾米(聯合王國)
- - 克里斯托夫·弗呂格(德國)
- - 權敖昆(大韓民國)
- - 巴克內·賈斯蒂斯·莫洛托(南非)
- - 阿方斯·奧里(荷蘭)
- - 凱文·帕克(澳大利亞)
- - 帕特里克·魯濱遜(牙買加)
- - 克里斯蒂娜·范登韋恩加爾特(比利時)
- 3. 決定將目前在法庭任職的下列審案法官的任期延長至2009年12月31日,如指派給他們的案件在此之前結案,其任期亦提前結束:
- - 阿里·納瓦茲·喬漢(巴基斯坦)
- - 佩德羅·戴維(阿根廷)
- - 伊麗莎白·瓜溫扎(津巴布韋)
- - 弗雷德里克·哈霍夫(丹麥)
- - 茨韋塔納·卡梅諾娃(保加利亞)
- - 烏爾迪斯·基尼斯(拉脫維亞)
- - 弗拉維亞·拉坦齊(意大利)
- - 安托萬·凱西亞-姆貝·明杜瓦(剛果民主共和國)
- - 珍妮特·諾斯沃西(牙買加)
- - 米歇爾·皮卡爾(法國)
- - 阿帕德·普蘭德勒(匈牙利)
- - 金伯利·普羅斯特(加拿大)
- - 奧勒·比約恩·斯托爾(挪威)
- - 斯特凡·特雷希塞爾(瑞士)
- 4. 決定將目前未被任命在法庭任職的下列審案法官的任期延長至2009年12月31日,如可能指派給他們的任何案件在此之前結案,其任期亦提前結束:
- - 梅爾維爾·貝爾德(特立尼達和多巴哥)
- - 弗蘭斯·博迪安(荷蘭)
- - 伯頓·霍爾(巴哈馬)
- - 弗朗克·霍普費爾(奧地利)
- - 拉伊莫·拉赫蒂(芬蘭)
- - 喬達特·納博蒂(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
- - 希奧馬·埃貢杜·恩沃蘇-伊海梅(尼日利亞)
- - 普里斯卡·馬蒂姆巴·尼亞姆貝(贊比亞)
- - 布林莫爾·波拉德(圭亞那)
- - 武寧布拉納·拉蘇阿扎納尼(馬達加斯加)
- - 克里斯特·特林(瑞典)
- - 克勞斯·托爾克斯多夫(德國)
- - 坦·斯里·達圖·拉明·哈吉·穆罕默德·尤努斯(馬來西亞)
- 5. 決定在不影響2008年2月20日第1800(2008)號決議各項規定的情況下,修正《法庭規約》第12條第1和第2款,以本決議附件所列規定取代這些條款;
- 6.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第5986次會議一致通過。
附件:第12條 分庭的組成
[編輯]第12條
分庭的組成
- 1. 分庭由最多十六名常任獨立法官和在任何時候最多十二名審案獨立法官組成。常任獨立法官不得有兩名同屬一國國民;審案獨立法官依本規約第13條之三第2款任命,不得有兩名同屬一國國民。
- 2. 每個審判分庭在任何時候由最多三名常任法官和九名審案法官組成。獲指派審案法官的審判分庭,可分成若干由三名法官組成的審判組。審判組法官包括常任法官和審案法官,但下文第5款所述情形不在此限。審判分庭的審判組,其權力和責任與根據本規約組成的審判分庭相同,並應依照同一規則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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