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923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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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922(2010)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923(2010)號決議
2010年5月25日安全理事會第6321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924(2010)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關於乍得、中非共和國及該次區域的各項決議和主席聲明,包括第1769(2007)號第1778(2007)號第1834(2008)號第1861(2009)號第1913(2010)號第1922(2010)號決議,
重申其對乍得和中非共和國的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以及對該區域和平事業的承諾,
重申關切達爾富爾的持續暴力在乍得東部和中非共和國東北部產生的人道主義和安全影響,
關切乍得東部、中非共和國東北部和蘇丹西部發生武裝和盜匪活動,威脅到平民的安全、人道主義行動在這些地區的開展以及這些國家的穩定,並導致嚴重侵犯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
欣見乍得政府和蘇丹政府於2010年1月15日簽署了一項雙邊關係正常化協定,並欣見乍得政府和蘇丹政府沿兩國邊界部署了一支它們共同指揮的聯合部隊,以阻止武裝分子越界行動,制止他們的犯罪活動,
強調通過多哈和平進程、全面執行蘇爾特協議和利伯維爾協議以及乍得和中非共和國兩國努力開展全國政治對話等方式妥善解決達爾富爾問題將促進該區域的長期和平與穩定,並有助於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自願、安全和可持續地回返,
又強調必須為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達成有尊嚴的持久解決辦法,特別是自願、安全有序地回返和可持續地重返社會,
重申完全支持秘書長、非洲聯盟以及其他國際和區域各方為尋找辦法解決該區域武裝衝突而作的各種努力,
重申其關於婦女與和平與安全的第1325(2000)號第1820(2008)號第1888(2009)號第1889(2009)號決議、關於保護人道主義人員和聯合國人員的第1502(2003)號決議以及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第1674(2006)號第1894(2009)號決議,
重申其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的第1612(2005)號第1882(2009)號決議,注意到秘書長關於乍得境內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的報告(S/2008/532)和關於中非共和國境內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的報告(S/2009/66)及其中的建議,回顧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工作組通過並經安理會核可的有關乍得(S/AC.51/2008/15)和中非共和國(S/AC.51/2009/2)的結論,
強調乍得政府和中非共和國政府對保障本國境內平民的安全負有首要責任,並應尊重法治、國際法、人權和國際人道主義法,
銘記1951年7月28日《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及其1966年12月16日附加議定書、1969年《非洲統一組織關於非洲難民問題的某些特定方面的公約》以及2009年10月29日《非洲聯盟保護和援助非洲境內流離失所者公約》,
強調需要尊重國際難民法,維護難民營和境內流離失所者營地的平民和人道主義性質,防止武裝團體可能在這些營地內部或周圍進行任何招募人員(包括婦女和兒童)的活動,
讚揚乍得政府在聯合國中非共和國和乍得特派團(中乍特派團)的後勤、行政和技術支持下設立綜合安全分遣隊,以幫助保障難民和人道主義工作人員在主要城鎮、難民營和境內流離失所者營地的安全,並注意到綜合安全分遣隊為這些地點提供了社區警務,並為聯合國人員和人道主義工作人員提供護送服務,
確認乍得國民軍負責邊境安全和外部威脅,憲兵和流動國民警衛隊負責乍得東部地區安全,
注意到乍得政府通過2010年1月15日的普通照會通知秘書長,乍得希望中乍特派團於2010年3月15日撤出乍得,並注意到乍得常駐代表3月3日寫信(S/2010/115)通知安全理事會主席,乍得政府重新考慮了它先前的請求,並注意到乍得政府與聯合國秘書處在2010年1月15日至4月23日期間進行的協商,
強調需要有序削減中乍特派團的軍事部門,並繼續鞏固綜合安全分遣隊、司法和刑事系統、人權保護和地方衝突解決機制,同時為它們在特派團任務結束後的持續運作奠定基礎,
審議了秘書長2010年4月29日的報告(S/2010/217)(下稱「秘書長報告」)和報告中關於中乍特派團今後的存在形式的建議,
認定蘇丹、乍得和中非共和國之間邊界區域的局勢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1. 決定將中乍特派團的任務期限延長至2010年12月31日;
2. 注意到如2010年5月21日乍得常駐代表信中所述(S/2010/250),乍得政府按照它根據國際人道主義法、人權法和難民法承擔的義務作出承諾,全面承擔保障乍得東部平民(包括難民、境內流離失所者、回歸者和收容社區)的安全和為其提供保護的責任,尤其重點注意婦女和兒童以及聯合國和人道主義人員和資產,並強調,乍得政府通過此舉承諾開展以下工作:
(一) 保障處境危險的平民,特別是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的安全,為其提供保護;
(二) 通過加強乍得東部的安全,為人道主義援助的運送及人道主義工作人員的行動自由提供便利;
(三) 保障中乍特派團人員和聯合國及有關人員的安全和行動自由;
3. 又注意到在這方面,乍得政府承諾根據國際人道主義法,按安全理事會第1861(2009)號決議所述,努力達到下列保護平民和人道主義工作人員的基準:
(一) 境內流離失所者在安全和可持續的條件下自願回返並得到重新安置;
(二) 難民營和境內流離失所者營地實現非軍事化,這具體表現在武器、暴力和侵害人權行為有所減少上;
(三) 乍得當局,包括國家執法機構、司法機關和監獄系統在乍得東部的能力得到加強,能夠在尊重國際人權標準的情況下為難民、境內流離失所者、平民和人道主義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
4. 乍得政府和秘書長成立一個乍得政府/聯合國聯合高級別工作組,每個月對以下方面進行評估:當地平民保護情況、乍得政府為執行第2段所述任務和達到第3段所述基準而採取的措施以及綜合安全分遣隊協同憲兵和流動警衛隊在難民營和境內流離失所者營地內外提供安保、安全護送和地區安保的能力;
5. 確認乍得政府承諾在2010年7月31日前向安全理事會提交它正在擬訂的在中乍特派團之後維持綜合安全分遣隊工作的計劃,必要時可通過高級別聯合工作組提交;
6. 決定中乍特派團的軍事部門減為2 200名軍事人員(乍得境內1 900人和中非共和國境內300人)和25名軍事聯絡官,並決定中乍特派團應有至多300人的警察和適當數目的文職人員;
7. 呼籲秘書長在2010年7月15日前初步撤離多餘部隊人員,並從2010年10月15日開始最後撤離其餘部隊人員,並呼籲秘書長到2010年12月31日完成除特派團清理結束工作所需人員外的中乍特派團所有軍警和文職部門的撤離;
8. 決定中乍特派團應協同聯合國國家工作隊,並酌情協同聯合國中非共和國建設和平綜合辦事處(中非建和辦),在不影響中非建和辦任務的情況下,在乍得東部和中非共和國東北部執行以下任務:
(一) 甄選、輔導、監察、訓練乍得綜合安全分遣隊成員,為其提供諮詢,並協助為其提供支助;
(二) 與乍得政府和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難民署)進行聯絡,支持其為搬遷毗鄰邊界的難民營作出的努力,並為此在有資源可用且費用可償還的基礎上,向難民署提供後勤協助;
(三) 與乍得和中非共和國的國家軍隊、憲兵和警察部隊、流動國民警衛隊、司法當局和監獄管教人員、蘇丹政府、聯合國蘇丹特派團(聯蘇特派團)、非洲聯盟/聯合國達爾富爾混合行動(達爾富爾混合行動)、中非建和辦、中非國家經濟共同體駐中非共和國多國部隊(中非鞏固和平特派團)和薩赫勒-撒哈拉國家共同體進行聯絡,以便就該區域內的盜匪活動、犯罪活動和對人道主義活動的新威脅,交換情報;
(四) 支持乍得國家和地方當局為緩和當地緊張局勢及促進當地和解努力而採取的舉措,以便改善境內流離失所者回返的環境;
(五) 幫助在乍得境內監測、促進和保護人權,尤其關注性暴力和基於性別的暴力,並向主管當局提出行動建議,以消除有罪不罰現象;
(六) 在能力所及範圍內支持通過提供國際人權標準的培訓來提高乍得政府及民間社會能力的工作,並支持制止武裝團體招募和使用兒童的努力;
(七) 與聯合國機構密切協調,協助乍得政府促進法治,包括支持建立獨立的司法系統和加強法律制度;
9. 還決定授權中乍特派團在2010年10月15日開始最後撤離軍事人員前,協同乍得政府,在其能力範圍內在乍得東部的行動區履行下列職能:
(一) 為聯合國人員、設施、裝置和設備以及有關人員提供安保;
(二) 隨時了解中乍特派團駐地周圍的情況;
(三) 為履行扶持支助職能的聯合國軍事人員提供護送服務;
(四) 開展有限度的行動,以便撤出處境危險的聯合國人員和人道主義工作人員;
(五) 為聯合國人員提供醫療後送支助;
10. 還決定在不影響上文第2段的情況下,授權中乍特派團在其手段和能力範圍內,並在有可能時與乍得政府協商後,應對在其周邊平民直接面臨的暴力威脅;
11. 還決定授權中乍特派團在10月15日開始最後撤離其軍事人員前,協同中非共和國政府,在其能力範圍內通過派駐比勞的軍事人員,在中非共和國東北部的行動區履行下列職能:
(一) 幫助建立一個更安全的環境;
(二) 開展有限度的行動,以撤出處境危險的聯合國人員和人道主義工作人員;
(三) 保護聯合國人員、設施、裝置和設備,並確保其工作人員以及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的安全和行動自由;
12. 注意到中乍特派團將根據秘書長報告第64、第65和第66段,繼續支持綜合安全分遣隊,並注意到乍得政府承諾全面掌控綜合安全分遣隊;
13. 欣見乍得政府和聯合國打算設立一個論壇來加強對話和合作,以期在保護平民、人道主義援助准入、人道主義人員的安全和安保安排問題上達成對各自職責和責任的共同理解,並對人道主義舉措和及早恢復舉措產生積極的影響;
14. 注意到2010年5月21日乍得常駐代表的信(S/2010/250)憶及乍得關於維持綜合安全分遣隊的承諾,並為此請中乍特派團着手建造秘書長報告第71和第79段所述的基礎設施,期望第5段所述計劃將充分保證目前對綜合安全分遣隊的投資在中乍特派團之後仍會維持下去;
15. 秘書長和乍得政府及中非共和國政府在中乍特派團部署期間密切合作,並乍得共和國政府充分尊重2008年3月21日《中乍特派團地位協議》及其2009年10月15日修正案的各項條款,特別是根據《協議》及其修正案的規定,確保中乍特派團、其成員和承包商以及其車輛和飛機享有充分的行動自由,並免除一切稅收、費用、收費和其他稅費,所涉期限為特派團整個任務期間,一直到特派團清理結束和所有軍事人員和文職人員最後離開乍得;
16. 敦促所有會員國,特別是與乍得和中非共和國接壤的國家在上述期間提供便利,以便在無障礙、無拖延的情況下,從乍得和中非共和國撤出中乍特派團的所有人員、裝備、供應品、補給和其他物資,包括車輛、飛機和備件;
17. 強調必須更新軍事行動構想和接戰規則,使其完全符合本決議的規定,並秘書長就此向安理會和部隊派遣國提出報告;
18. 鼓勵捐助界持續努力滿足乍得和中非共和國的人道主義、重建和發展需求;
19. 又鼓勵蘇丹、乍得和中非共和國三國政府確保各自領土不被用於損害他國主權,並開展合作以制止武裝團體在該區域的活動;
20. 欣見2010年1月15日關於蘇丹和乍得關係正常化的恩賈梅納協議及以前各項有關協議,鼓勵積極開展合作以繼續執行這些協議;鼓勵乍得政府繼續與武裝團體談判;要求武裝團體立即停止暴力,並敦促乍得和中非共和國兩國境內各方遵守和執行2007年10月25日蘇爾特協議和2008年6月21日在利伯維爾簽署的全面和平協議;
21. 鼓勵乍得和中非共和國兩國當局和政治利益攸關方尊重憲法框架,繼續努力開展全國對話,特別是:
(一) 強調2007年8月13日在恩賈梅納簽署的加強乍得民主進程政治協議的重要性,鼓勵各方繼續執行該協議,並歡迎全國獨立選舉委員會公布選舉時間表;
(二) 呼籲中非共和國政府及所有政治利益攸關方進一步執行2008年12月所有派別都可參加的政治對話的成果,包括圓滿完成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復員方案)進程,並強調需要有一個明確的選舉時間表;
22. 重申各方有義務充分執行國際人道主義法規則和原則,特別是那些關於保護人道主義人員的規則和原則,此外還請有關各方依照適用的國際法,讓人道主義人員立即、自由且無阻礙地接觸所有需要援助的人;
23. 鼓勵中乍特派團和聯合國國家工作隊與綜合安全分遣隊和人道主義界協調,繼續協助政府阻止武裝團體招募難民和兒童並維持難民營和境內流離失所者營地的民用性質;
24. 注意到乍得當局為制止武裝團體招募和使用兒童已採取的措施,鼓勵它為此與聯合國各機構、特別是與兒童基金會合作,並呼籲有關各方確保兒童受到保護;
25. 秘書長繼續定期向安全理事會通報有關情況,並請秘書長分別在2010年7月31日、2010年10月15日和2010年12月15日前提出報告,說明乍得東部和中非共和國東北部的安全局勢和人道主義狀況,包括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的流動情況,並說明各項相關協議的執行進展情況、乍得政府實施上文第2和第3段所述任務和基準的進展情況(包括針對第4段所述聯合高級別工作組可能發現的任何缺陷採取的措施)以及中乍特派團任務的執行情況,並強調,安理會將密切監測中乍特派團任務規定的相關性並在必要時對其進行審查;
26. 還請秘書長在其7月的報告中根據他對中乍特派團撤離後的影響所作評價,評估可為中非共和國採用的國際和區域辦法;
27. 又請秘書長在其12月的報告中評估中乍特派團的經驗教訓;
28.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第6321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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