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925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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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924(2010)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925(2010)號決議
2010年5月28日安全理事會第6324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926(2010)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剛果民主共和國的各項決議和主席聲明,
重申其對剛果民主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的承諾,
考慮到剛果民主共和國在過去15年中必須應對的挑戰,確認該國取得的進展,
強調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對確保本國境內安全和保護本國平民且尊重法治、人權和國際人道主義法負有首要責任,強調迫切需要進行全面的安全部門改革和酌情完成剛果武裝團體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復員方案)工作和外國武裝團體解除武裝、復員、遣返、重返社會和重新安置(復員遣返方案)工作,以促進剛果民主共和國的長期穩定,認為需要為可持續的經濟發展創造安全條件,強調國際夥伴在這些方面作出貢獻的重要性,
強調,由於武裝團體持續存在,目前需要建立有效的國家權力,境內流離失所者和難民的回返可能再度引發土地糾紛和其他族裔間衝突和自然資源繼續遭到非法採伐,因此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內,特別是南基伍和北基伍兩省和東方省,存在重大安全挑戰,並決心避免出現可能在該國再度引發不穩定的安全真空,
鼓勵大湖區各國繼續大力承諾聯合促進該區域的和平與穩定,包括為此利用現有的區域機制,並加緊努力,促進區域經濟發展,
強調戈馬進程和內羅畢進程以及2009年3月23日協定已幫助穩定剛果民主共和國東部的局勢,敦促所有方面充分遵守這些協定,
確認必須支持建設和平工作,以便在該國實現穩定方面鞏固和進一步取得進展,強調國際社會需要不斷提供支助,以便早日開展恢復工作和奠定可持續發展的基礎,
強調自然資源的非法開採和貿易與武器的擴散和販運有關,是助長大湖地區衝突的一個主要因素,敦促所有國家,特別是該區域各國,充分執行安理會第1896(2009)號決議規定的各項措施,重申決心繼續密切監測第1896(2009)號決議所定措施的執行和遵守情況,敦促所有國家根據這些措施,酌情對居住在本國的解放盧旺達民主力量(盧民主力量)領導人採取法律行動,
支持政府在憲法框架內最後決定地方選舉、大選和總統選舉日程,以期鞏固民主和促進法治,
繼續深切關注受武裝衝突影響地區的人道主義局勢和人權情況,尤其譴責對平民發動的襲擊、廣泛的性暴力、招募使用兒童兵和法外處決行為,並強調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迫切需要同聯合國和其他相關行動者合作,終止侵犯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消除有罪不罰現象並將侵權違法者繩之以法,為受害者提供醫療、人道主義和其他援助,
歡迎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承諾追究那些要對該國發生的暴行負責的人的責任,注意到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同國際刑事法庭合作,強調積極追究那些要對該國發生的戰爭罪和危害人類罪負責的人的責任和為此開展區域合作的重要性,
回顧關於婦女與和平與安全的第1325(2000)號決議和第1888(2009)號決議、關於在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第1894(2009)號決議和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的第1882(2009)號決議,回顧安全理事會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工作組關於剛果民主共和國武裝衝突各方的結論,
譴責對聯合國維和人員和人道主義人員發動的所有襲擊,不管這些襲擊是何人所為,強調必須將那些要對襲擊負責的人繩之以法,
讚揚聯合國組織剛果民主共和國特派團(聯剛特派團)為剛果民主共和國的衝突後恢復以及該國和平與安全局勢的改善作出了寶貴貢獻,
着重指出聯合國和國際社會必須繼續提供支持,促進剛果民主共和國的長期安全與發展,
審議了秘書長2010年4月1日的報告,同意剛果民主共和國正進入過渡到鞏固和平的新階段和聯合國與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需要建立強有力的夥伴關係以應對這些挑戰的看法,
意識到剛果民主共和國的穩定一直面臨挑戰,認定剛果民主共和國局勢繼續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決定將聯剛特派團的任務期限延長至2010年6月30日,還決定,鑑於剛果民主共和國已進入新的階段,該國境內的聯合國特派團聯剛特派團自2010年7月1日起,應稱為聯合國組織剛果民主共和國穩定特派團(聯剛穩定團);
2. 決定,聯剛穩定團應部署至2011年6月30日,批准聯剛特派團除適當文職、司法和懲教人員外,最多可有19 815名軍事人員、760名軍事觀察員、391名警務人員和1 050名建制警察單位人員;
3. 批准2010年6月30日前從安全局勢允許的地區撤出最多為2 000人的軍事人員;
4. 授權聯剛穩定團在把軍事力量集中在該國東部的同時,維持一支能夠迅速調往該國其他地區的後備部隊;
5. 着重指出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對該國的安全、建設和平和發展負有首要責任,鼓勵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繼續充分致力於通過組建專業和可以持久存在的安全部隊來保護民眾,推動將非軍事解決辦法作為減少剛果和外國武裝團體威脅的全面解決辦法的組成部分,並在清除了武裝團體的地區恢復全部國家權力;
6. 決定,今後重新確定聯剛穩定團編制應依據實地局勢的變化以及對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和聯合國特派團實現下列目標情況做出的評估:
(一) 成功完成當前在南北基伍和東方省採取的軍事行動,把武裝團體的威脅減少到最低限度並恢復敏感地區的穩定,
(二) 提高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通過建立可以長久存在的安全部隊來保護民眾的能力,以便逐步接管聯剛穩定團的保障安全作用,
(三) 通過在清除了武裝團體的地區部署剛果文職行政機構,特別是警察、領土行政機構和法治機構,在全國各地鞏固國家權力;
7. 鼓勵加強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與在該國的聯合國特派團之間的對話夥伴關係,決定按秘書長對上文第6段所述目標的執行進度做出的評估和提交給秘書長的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對此做出的評估,不斷審查聯剛穩定團的兵力,並為此秘書長通過下文第20段所述報告,定期向安理會通報這些評估,以便安理會在知情情況下做出決定,抓住重新確定編制的機會;
8. 讚揚剛果民主共和國與鄰國之間的關係自2009年以來有所改善,呼籲所有國家,特別是該區域的國家攜手做出努力,可持續地鞏固剛果民主共和國東部的和平,特別是落實上文第6(一)段和打擊非法開採自然資源的行為,敦促剛果民主共和國繼續同盧旺達政府開展合作,採用多層面方法,商定一套明確的關於解放盧旺達民主力量(盧民主力量)的最終目標;
9. 呼籲聯合國系統與國際夥伴一道,集中努力幫助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鞏固局勢,以便在剛果民主共和國切實保護平民和實現可持續發展,秘書長通過聯剛穩定團與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國家工作隊)在秘書長剛果民主共和國問題特別代表的領導下開展合作,繼續協調聯合國系統在該國的所有活動,鼓勵國際社會和捐助者支持國家工作隊的活動;
10. 鼓勵國家工作隊與國際夥伴一道支持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為鞏固和平和實現發展做出的努力,以便在該國實現長期穩定;
11. 着重指出,在決定如何使用現有能力和資源時,必須把保護平民放在優先地位,授權聯剛穩定團根據自身能力,在部隊部署區內採取一切必要手段,執行下文第12(a)至12(k)段和12(t)段所列保護任務;
12. 決定聯剛穩定團按以下優先次序執行所列任務:

保護平民

(a) 確保那些隨時可能遭受人身暴力,特別是來自衝突任何一方的暴力的平民,包括人道主義人員和捍衛人權者,得到有效保護;
(b) 確保聯合國人員、設施、設施和裝備得到保護;
(c) 支持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做出努力,保護平民,使其免受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和侵害人權行為,包括一切形式性暴力和基於性別暴力的傷害,並通過執行政府對安全部隊成員、包括新整編成員的違紀、侵犯人權和違反人道主義法行為採取的「零容忍政策」,促進和保護人權,消除有罪不罰的局面;
(d) 支持把侵權違法者繩之以法的國家和國際努力,包括建立起訴支助小組,以協助剛果(金)武裝力量的軍事司法當局起訴它逮捕的人;
(e) 與政府密切合作,確保政府履行承諾,制止嚴重侵害兒童行為,特別是最後擬定讓剛果(金)武裝力量中的兒童離隊並在監測和報告機制的支持下防止進一步招募的行動計劃;
(f) 在剛果民主共和國執行聯合國全系統保護戰略,並在執行該戰略的同時執行聯剛穩定團根據最佳做法制訂的保護戰略,推廣各種有用的保護措施,例如聯合保護小組、社區聯絡口譯員、聯合調查隊、監督中心和保護婦女問題顧問;
(g) 與國際夥伴和鄰國一道支持政府做出努力,以創建一個有利環境,讓境內流離失所者和難民自願、安全和有尊嚴地回返,或自願融入當地社會或重新安置;
(h) 支持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做出努力,在遵守國際人道主義法、人權法和難民法並顧及保護平民的必要性的情況下,結束目前對盧民主力量、上帝抵抗軍(上帝軍)和其他武裝團體採取的軍事行動,包括如第1906(2009)號決議第21、22、23和32段所述,在共同規劃的行動中支持剛果(金)武裝力量;
(i) 提供支持,包括開展政治調解工作,以完成剛果武裝團體復員方案活動,或切實將其編入軍隊,在編入軍隊前仍要有適當的訓練和裝備;
(j) 在所有國家,特別是該區域各國的幫助下,支持包括盧解放力量和上帝軍在內的外國武裝團體成員的復員遣返方案,並支持各種旨在持久解決盧民主力量問題的戰略,包括遣返、社會安置或重新安置到其他地區,或酌情提起司法起訴;
(k) 根據上帝軍發動的襲擊,同該區域的其他聯合國特派團協調戰略,以加強情報交流,並在接獲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請求時,在遵守國際人道主義法、人權法和難民法並顧及保護平民的必要性的情況下,向在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內對上帝軍採取的區域軍事行動提供後勤支助;

實現穩定和鞏固和平

(l) 充分考慮到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的主導作用,與其他國際夥伴密切合作,支持剛果當局加強和改革安全機構和司法機構的努力;
(m) 按照關於改革剛果(金)武裝力量的立法和軍隊改革計劃,與國際和雙邊夥伴一道協助政府加強軍事能力,包括加強軍事司法和憲兵,特別是協調各種努力和促進情報和經驗教訓的交流,並在接獲政府請求時協助訓練剛果(金)武裝力量和憲兵各營,支持軍事司法機構,並動員捐助者提供裝備和其他所需資源;
(n) 支持由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主導的警察改革,包括向剛果國家警察各營提供訓練和動員捐助者提供基本用品,同時回顧,剛果當局迫切需要建立適當的法律框架;
(o) 同剛果當局密切協商,依照剛果司法改革戰略,制定和執行一個多年的聯合國司法支助聯合方案,以便在受衝突影響的地區建設刑事司法鏈、警察部門、司法機構和監獄,並在金沙薩提供中央一級的戰略性方案支助;
(p) 同其他國際夥伴密切合作,通過根據政府的穩定和重建計劃以及國際安全與穩定化支助戰略部署經過訓練的剛果國家警察和建立法治機構和領土行政機構,協助剛果政府做出努力,在清除了武裝團體的地區鞏固國家權力;
(q) 在接獲剛果當局明確請求時,在能力和資源的限度內,為組織全國和地方選舉提供技術和後勤支持;
(r) 由於迫切需要在剛果民主共和國打擊自然資源的非法開採和貿易,因此與國際夥伴和鄰國一道支持政府做出努力和加強政府能力,防止為武裝團體提供支助,特別是來自非法經濟活動和自然資源非法貿易的支助,並與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一道鞏固和評估為提高礦產品的可追蹤性促使所有國家部門參加南北基伍的五個交易櫃檯的有關試點項目;
(s) 協助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加強排雷能力;
(t) 酌情與有關國家政府和第1533(2004)號決議所設專家組合作,監測第1896(2009)號決議第1段所定措施的執行情況,沒收或收繳任何其在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內的存在即是違反第1896(2009)號決議第1段所定措施的武器或相關物資,酌情對其進行處置,並協助剛果民主共和國海關主管部門執行第1896(2009)號決議第9段的規定;
13. 敦促國際社會和捐助者支持聯剛穩定團開展第12(j)段所述復員遣返方案活動,呼籲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和鄰國繼續參與這一工作;
14. 呼籲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擴大同負責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的秘書長特別代表和負責武裝衝突中性暴力問題的秘書長特別代表的合作;
15. 秘書長採取必要措施,確保聯剛穩定團全面遵守聯合國對性剝削和性虐待的零容忍政策,並隨時向安理會通報發生的此類行為;
16. 鼓勵聯剛穩定團經常與廣大平民進行互動,以增加對穩定團任務和活動的認識和了解;
17. 呼籲聯剛穩定團收集關於對平民的潛在威脅的信息以及有關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行為的可靠信息,並酌情提請當局注意這些信息;
18. 要求所有武裝團體,特別是盧民主力量和上帝軍,立即停止所有形式的針對剛果民主共和國平民的暴力和侵犯人權行為,特別是基於性別的暴力行為,包括強姦和其他形式的性虐待;
19. 讚揚聯剛特派團的部隊和警察派遣國以及捐助方做出的貢獻,呼籲會員國承諾提供和提供特派團需要的其他用於維持部隊能力的資源;
20. 秘書長分別不遲於2010年10月11日、2011年1月21日和2011年5月13日報告實地進展情況,特別是參照上文第7段提及的與剛果當局進行的評估討論報告情況,並報告本決議的執行情況,以便逐漸調整聯合國在剛果民主共和國的派駐,並回顧2009年8月5日主席聲明(PRST/2009/24),秘書長在這些報告中說明聯合國在該國採用協調一致做法的進展,特別是在與特派團一起實現建設和平目標方面存在的重大差距;
21. 要求所有方面與聯剛穩定團的行動充分合作,在剛果民主共和國全境確保聯合國和相關人員的安全,確保他們在執行任務時不受阻礙,隨時通行,並請秘書長毫不拖延地報告任何不遵守這些要求的情況;
22. 秘書長按照本決議的規定,制定聯剛穩定團的行動構想和接戰規則,並就此向安全理事會和部隊派遣國提出報告;
23.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本案。

第6324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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