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2345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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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2344(2017)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2345(2017)號決議
2017年3月23日安全理事會第7904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2346(2017)號決議
本作品收錄於《聯合國安理會2017年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各項相關決議,包括第 825(1993)1540(2004)1695(2006)1718(2006)1874(2009)1887(2009)1928(2010)1985(2011)2050(2012)2087(2013)2094(2013)2141(2014)2207(2015)2270(2016)2276(2016)2321 (2016)號決議,以及 2006 年 10 月 6 日(S/PRST/2006/41)、2009 年 4 月 13 日(S/PRST/2009/7)和 2012 年 4 月 16 日(S/PRST/2012/13)的安理會主席聲明,

回顧依照第 1874(2009)號決議第 26 段設立了一個專家小組,在委員會領導下執行該段規定的任務,

回顧秘書長依照第 1874(2009)號決議第 26 段任命的專家小組的臨時報告和該專家小組 2017 年 2 月 27 日的最後報告(S/2017/150),

回顧安全理事會關於制裁一般性問題非正式工作組的報告(S/2006/997)中關於制裁監測機制報告的方法標準,

歡迎秘書處考慮到安理會主席的說明(S/2006/997)提供的指導,努力擴大和改進安全理事會附屬機構事務處專家名冊,

就此強調,按照第 1874(2009)號決議第 26 段為專家小組規定的任務提供可信、基於事實的獨立評估、分析和建議非常重要,

認定核武器、化學武器和生物武器及其運載工具的擴散繼續威脅國際和平與安全,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第四十一條採取行動,

1. 決定將第 1874(2009)號決議第 26 段規定並經第 2094(2013)號決議第 29 段修訂的專家小組任務期延至 2018 年 4 月 24 日,決定這一任務規定也應適用於第 2321(2016)號決議規定的措施,表示打算最遲於 2018 年 3 月 24 日審查有關任務期並就進一步延長採取適當行動,請秘書長為此採取必要的行政措施;

2. 請專家小組最遲於 2017 年 8 月 5 日按照第 2321(2016)號決議第 43 段的要求向委員會提出其中期工作報告,又請專家小組在同委員會討論後,最遲於2017 年 9 月 6 日向安理會提交其中期報告,還請專家小組最遲於 2018 年 2 月 1日向委員會提交附有結論和建議的最後報告,並請專家小組在同委員會討論後最遲於 2018 年 3 月 14 日向安理會提交其最後報告;

3. 請專家小組最遲在重新獲得任命後 30 天內向委員會提出預定工作方案,鼓勵委員會定期討論這一工作方案並定期就專家小組的工作與其溝通,並請專家小組向委員會提交對工作方案做出的修訂;

4. 表示打算繼續跟蹤專家小組的工作;

5. 敦促所有國家、聯合國相關機構和其他有關方面與第 1718(2006)號決議所設委員會和專家小組充分合作,特別是提供它們所掌握的任何有關第1718(2006)、1874(2009)、2087(2013)、2094(2013)、2270(2016)和 2321(2016)號決議規定措施執行情況的信息;

6.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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