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2400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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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2401(2018)號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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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蘇丹的決議和聲明,尤其是第1591(2005)、 1651(2005)、 1665(2006)、 1672(2006)、 1713(2006)、 1779(2007)、 1841(2008)、 1891(2009)、 1945(2010)、 1982(2011)、 2035(2012)、 2091(2013)、 2138(2014)、 2200(2015)、 2265(2016)和2340(2017)號決議,
認定蘇丹局勢繼續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回顧蘇丹問題專家小組的最後報告(S/2017/1125),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回顧第1556(2004)號決議第7和8段規定的、並經第1591(2005)號決議第7段和第2035(2012)號決議第4段修訂的措施,以及第1591(2005)號決議第3段(c)、(d)和(e)分段規定的、並經第2035(2012)號決議第3段修訂的列名標準,重申第1591(2005)號決議第3段(f)和(g)分段、第1556(2004)號決議第9段和第2035(2012)號決議第4段的規定;
2. 決定將第1591(2005)號決議最初任命的、此前經第1779(2007)、 1841(2008)、 1945(2010)、 2035(2012)、 2138(2014)、 2200(2015)、 2265(2016)和2340(2017)號決議延長任期的專家小組的任務期限延長到2019年3月12日,重申第1591(2005)、 1779(2007)、 1841(2008)、 1945(2010)、 2035(2012)、 2138(2014)、 2200(2015)、 2265(2016)和2340(2017)號決議規定的專家小組的任務,請專家小組至遲於2018年8月12日向安全理事會關於蘇丹的第1591(2005)號決議所設委員會(下稱「委員會」)提交關於其活動的中期報告,並經與委員會討論後,至遲於2019年1月12日向安理會提交最後報告及其結論和建議,還請專家小組每三個月向委員會通報活動最新情況,包括小組出差情況以及第1945(2010)號決議第10段的執行情況和成效,表示打算至遲於2019年2月12日審查任務規定,並就任務期限的進一步延長採取適當行動;
3. 表示打算根據不斷變化的實地局勢,定期審查第1段憶及的有關達爾富爾問題的各項措施,同時表示注意到以往委員會主席的報告和建議,並考慮到專家小組即將於2018年8月12日提交的臨時報告和專家小組應於2019年1月12日提交的最後報告,同時考慮到安全理事會相關決議;
4.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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