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2402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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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2403(2018)號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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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會,
回顧關於也門的第2014(2011)、 2051(2012)、 2140(2014)、 2201(2015)、 2204(2015)、 2216(2015)、 2266(2016)和2342(2017)號決議以及2013年2月15日(S/PRST/2013/3)、2014年8月29日(S/PRST/2014/18)、2015年3月22日(S/PRST/2015/8)、2016年4月25日(S/PRST/2016/5)和2017年6月15日(S/PRST/2017/7)安理會主席聲明,
重申對也門的統一、主權、獨立和領土完整的堅定承諾,
表示關切也門目前面臨的政治、安全、經濟和人道主義挑戰,包括持續不斷的暴力,以及非法轉讓、不利於穩定地積累和濫用武器構成的威脅,
再次呼籲也門各方堅持通過對話與協商化解分歧,摒棄旨在實現政治目標的暴力行為,也不要進行挑釁,
重申各方要遵守國際法、包括適用的國際人道主義法和國際人權法為其規定的義務,
表示支持並致力於秘書長也門問題特使為促進也門過渡進程而開展的工作,
表示嚴重關切也門某些地區被阿拉伯半島基地組織(半島基地組織)控制,嚴重關切半島基地組織的存在、暴力極端主義意識形態和行動給也門和該區域的穩定造成負面影響,包括對平民造成破壞性人道主義影響,還表示關切伊拉克和黎凡特伊斯蘭國(伊黎伊斯蘭國)(又稱達伊沙)在也門的附庸者不斷增加且今後還可能增長,重申安理會決心消除半島基地組織、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和所有其他有關聯的個人、團體、企業和實體構成的各方面威脅,
回顧阿拉伯半島基地組織和與之有關聯的人已被列入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和基地組織制裁名單,為此強調指出需要大力執行第2253(2015)號決議第2段所載措施,將之作為在也門打擊恐怖活動的重要工具,
注意到有效執行第2140(2014)和2216(2015)號決議建立的制裁製度至關重要,包括該區域會員國可在這方面發揮關鍵作用,鼓勵進一步加強合作,
回顧第2216(2015)號決議第14段規定實行定向軍火禁運,
對也門破壞性人道主義局勢繼續惡化深感不安,表示嚴重關切一切阻礙有效運送人道主義援助的情況,包括對向也門平民運送維生物品實行限制,
強調第2140(2014)號決議第19段所設委員會(「委員會」)需要討論專家小組報告所載建議,
認定也門局勢繼續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重申需要在全面的全國對話大會結束後,根據海灣合作委員會倡議和執行機制,依照第2014(2011)、 2051(2012)、 2140(2014)、 2201(2015)、 2204(2015)、 2216(2015)和2266(2016)號決議並顧及也門人民的期望,及時全面落實政治過渡;
2. 決定將第2140(2014)號決議第11和15段規定的措施延至2019年2月26日,重申第2140(2014)號決議第12、13、14和16段的規定,還重申第2216(2015)號決議第14至17段的規定;
指認標準
3. 重申第2140(2014)號決議第11和15段和第2216(2015)號決議第14段的規定適用於被委員會指認的或第2216(2015)號決議附件開列的參與危及也門和平、安全或穩定的行為或為此種行為提供支持的個人或實體;
4. 重申第2140(2014)號決議第17段和第2216(2015)號決議第19段規定的指認標準;
報告
5. 決定將第2140(2014)號決議第21段和第2216(2015)號決議第21段規定的專家小組的任務延長到2019年3月28日,表示打算至遲於2019年2月28日審查這一任務,並就任務的進一步延長採取適當行動,請秘書長至遲於2019年3月28日與委員會協商,儘快採取必要的行政措施,酌情利用第2140(2014)號決議所設專家小組的成員的專長,重新組建專家小組;
6. 請專家小組最遲於2018年7月28日向委員會提交中期最新情況通報,並經與委員會討論後,至遲於2019年1月28日向安全理事會提交最後報告;
7. 指示小組同安全理事會為支持各制裁委員會的工作設立的其他相關專家組,特別是第1526(2004)號決議設立並經第2253(2015)號決議延長任期的分析支助和制裁監測組開展合作;
8. 敦促各方和所有會員國以及國際、區域和次區域組織確保與專家小組合作,又敦促所有有關會員國確保專家小組成員的安全和不受阻礙的通行便利,尤其是接觸人員、獲取文件和進入場地,以便專家小組執行任務;
9. 強調必須視需要與有關會員國進行磋商,確保本決議規定的措施得到全面執行;
10. 促請所有尚未向委員會報告情況的會員國儘快提交報告,說明它們為有效執行第2140(2014)號決議第11和15段和第2216(2015)號決議第14段規定的措施採取了哪些步驟,為此回顧根據第2216(2015)號決議第15段對貨物進行檢查的會員國必須按照第2216(2015)號決議第17段的規定向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11. 回顧制裁一般性問題非正式工作組關於最佳做法和方法的報告(S/2006/997),包括論及可採取哪些步驟闡明監測機制方法標準的第21、22和23段;
12. 重申安理會打算不斷審查也門局勢,並準備審查本決議中的措施是否得當,包括根據事態發展,隨時視需要加強、修改、暫停或解除這些措施;
13.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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