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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2431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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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0(2018) 聯合國安理會第2431(2018)號決議
S/RES/2431(2018)
2018年7月30日
發布機關: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2432(2018)
本作品收錄於《Portal:聯合國安理會2018年決議

第8321次會議以15票贊成,0票反對通過

聯合國 S/RES/2431 (2018)

安全理事會 Distr.: General
30 July 2018

第2431(2018)號決議

2018年7月30日安全理事會第8321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索馬里局勢的所有各項決議和主席聲明,

重申尊重索馬里的主權、領土完整、政治獨立和統一,並特別指出必須努力防止區域危機和爭端的破壞穩定影響蔓延至索馬里,

譴責青年黨在索馬里和其他地方發動襲擊,表示嚴重關切青年黨構成的持續威脅,着重指出安理會對青年黨繼續在索馬里占據地盤和敲詐錢財感到關切,

青年黨襲擊致使平民喪生表示憤慨,對非洲聯盟索馬里特派團(非索特派團)和索馬里安全部隊人員在打擊青年黨過程中表現出的勇敢無畏和犧牲表示敬意,認識到需要維護他們執着努力的成果,

重申安理會決心支持努力減少青年黨在索馬里境內造成的威脅,着重指出安理會承諾支持索馬里主導的包容各方的政治和諧與和解進程,

譴責索馬里境內依然存在的侵犯和踐踏人權及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特別是蓄意以平民為攻擊目標和招募兒童的行為,

歡迎聯合國索馬里支助辦公室(聯索支助辦)為支持非索特派團和聯合國索馬里援助團(聯索援助團)取得進展作出積極貢獻,特別指出聯合國、非洲聯盟(非盟)和會員國在索馬里開展有效合作的重要性,

認識到索馬里聯邦政府(聯邦政府)對保護本國公民和建立自己的國家安全部隊負有主要責任,指出這些部隊應包容和代表索馬里各方,完全按照國際人道主義法和國際人權法規定的義務行事,

歡迎制定基於條件並有明確目標日期的過渡計劃,以把安全責任從非索特派團逐步移交給索馬里安全機構和安全部隊,呼籲在所有利益攸關方全面參與下儘快敲定和執行詳細過渡計劃,回顧加快執行聯邦政府與聯邦成員州之間的國家安全架構協議以便為順利過渡奠定基礎的至關重要性,包括落實關於界定索馬里安全部隊的組成和職責及關於整編各州部隊並為其提供聯邦支助的決定,歡迎聯邦政府和聯邦成員州在7月16至17日在布魯塞爾舉行的索馬里夥伴關係論壇上再次承諾加快安全部門改革,

重申國際夥伴堅定承諾支持聯邦政府和聯邦成員州按照索馬里和國際夥伴在2017年5月11日索馬里問題倫敦會議上通過的《安全契約》的規定,在國家安全委員會和州安全委員會下建立由索馬里主導的有能力、可問責、可接受和負擔得起的安全部門,

認識到一個更穩定的索馬里對確保區域安全至關重要,

非索特派團

讚揚非索特派團為索馬里持久和平與穩定作出貢獻,注意到非索特派團在改善安全局勢以及為索馬里取得建設和平與國家建設進展、包括國家兩個政治進程提供安全保障方面發揮關鍵作用,肯定非索特派團和非盟在支持索馬里政治進程方面作出的重要貢獻,表示感謝布隆迪、吉布提、埃塞俄比亞、肯尼亞、烏干達、加納、尼日利亞和塞拉利昂政府繼續承諾為非索特派團提供部隊、警察和裝備,並認識到非索特派團部隊作出的巨大犧牲,

回顧《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的結論》(S/AC.51/2017/2),

表示注意到2372(2017)號決議第23段要求非盟和聯合國對非索特派團進行的聯合審查、2007至2017年非索特派團十年經驗教訓報告和2018年6月27日非洲聯盟和平與安全理事會關於索馬里局勢和非索特派團的公報,

表示注意到非盟和聯合國特使關於非索特派團經費籌措的報告,並注意到報告中關於必須立即提供適當數額自願捐款的結論,

表示支持按照國家安全架構,視情況逐步將非索特派團的安全任務移交給索馬里安全部隊,切實維護來之不易的安全成果,

回顧安理會第2372(2017)號第5段關於至遲於2018年10月30日減少非索特派團軍警人員的決定,對不得不將減少人員的日期推遲到2019年2月28日感到遺憾,強調指出,不得再推遲執行今後關於減少非索特派團軍警人員的決定;

鼓勵非盟定期評價非索特派團的業績,包括部隊和警察特遣隊的業績,以確保特派團有能力和靈活性來有效執行任務,包括對照明確界定的基準和標準進行業績評價,

歡迎非盟調查關於非索特派團某些部隊有性暴力行為的指控,着重指出非盟必須根據第2272(2016)號決議執行根據調查結果所提各項建議,採取行動防止虐待行為再次發生,

表示關切據報索馬里境內有伊拉克和黎凡特伊斯蘭國(伊黎伊斯蘭國,亦稱達伊沙)的支持者,並關切也門局勢對索馬里安全產生的影響,

表示嚴重關切當前多方面的人道主義局勢,讚揚非索特派團努力創造有利於提供人道主義援助的條件,

回顧S/PRST/2011/15號主席聲明,認識到氣候變化、生態變化和自然災害等因素對索馬里的穩定產生不利影響,包括乾旱、荒漠化、土地退化和糧食不安全等不利影響,強調各國政府和聯合國需要針對這些因素制定適當的風險評估和風險管理戰略;

認定索馬里局勢繼續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非索特派團

1. 強調索馬里的長期目標是,在國際夥伴支持下,索馬里安全機構和部隊全面承擔起國內安全的責任,在這方面確認,非索特派團在這一過渡期間對於安全而言仍然至關重要,使索馬里安全機構和部隊能夠建設自身能力;

2. 同意秘書長的意見,即索馬里的情況不適宜部署聯合國維持和平特派團,請秘書長繼續不斷審查部署基準;

3. 着重指出,第2036(2012)2124(2013)號決議決定增加兵力是為了在短期內加強非索特派團的軍事能力,也是非索特派團整個撤出戰略的一部分,以後會根據實地進展情況考慮削減非索特派團兵力;

4. 在這方面歡迎非盟和聯合國審查結果建議繼續根據過渡計劃執行情況逐步分階段減少和重組非索特派團軍警人員,以便按照國家安全架構為索馬里安全部隊逐漸主導索馬里的安全發揮更大的支持作用,表示打算密切關注過渡計劃執行情況和非索特派團向索馬里安全機構移交安全職責的進展情況,目標是使索馬里安全機構在2021年12月底前能在安全方面發揮主導作用,還歡迎聯邦政府承諾並採取步驟執行過渡計劃,包括為此開展聯合行動,以期成為索馬里境內的主要安全保障方,並特別指出安全責任的移交要考慮到每個地點的安全局勢;

優先事項和任務

5. 決定授權非盟成員國繼續部署非索特派團直至2019年5月31日,包括至少1040名非索特派團警務人員(含五支建制警察部隊),並考慮到索馬里安全部隊目前的能力,不遲於2019年2月28日將非索特派團軍警人員人數減至最多20626人,除非安全理事會決定加快削減速度,強調指出不得把非索特派團軍警人員削減工作再度推遲至2019年2月28日之後;

6. 還決定授權非索特派團在全面遵循國際人道主義法和國際人權法等國際法為各參與國規定的義務和充分尊重索馬里的主權、領土完整、政治獨立和統一的情況下,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執行規定任務;

7. 決定授權非索特派團實現以下戰略目標:

(a) 根據索馬里安全部隊的能力以及索馬里的政治和安全進展情況,使安全職責能從非索特派團逐步移交給索馬里安全部隊,目標是使索馬里安全機構在2021年12月底前能在安全方面發揮主導作用;

(b) 減輕青年黨和其他武裝反對派團體構成的威脅,包括減輕簡易爆炸裝置構成的威脅;

(c) 協助索馬里安全部隊為索馬里境內各級政治進程以及為與社區復原和擴展國家權力和問責機制小組協調實現穩定、促進和解和建設和平工作提供安全保障;

8. 決定授權非索特派團開展以下優先工作,以實現這些目標:

(a) 繼續在非索特派團行動構想所述各區派駐人員,優先向主要人口中心派駐人員;

(b) 酌情協助索馬里安全部隊保護索馬里當局,幫助當局履行政府職能、與社區復原和擴展國家權力和問責機制小組協力促進穩定、和解與建設和平並保障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

(c) 酌情保護非索特派團人員、設施、裝置、裝備和任務,並保障其人員以及履行安全理事會規定職能的聯合國人員的安全和行動自由;

(d) 開展有針對性的進攻行動,包括與索馬里安全部隊聯合,打擊青年黨和其他武裝反對派團體;

(e) 保障關鍵供應路線,包括通往從青年黨手中收復地區的路線的安全,特別是那些改善人道主義狀況所必需、可能包括滿足平民基本需要所必需的商品供應路線,以及對非索特派團後勤支助至關重要的路線的安全,特別指出物流運輸仍是聯合國和非盟的共同責任;

(f) 與聯索援助團密切協作並根據國家安全架構和過渡計劃,指導和協助索馬里安全部隊,包括指導索馬里軍隊的戰備狀態,並為索馬里警察提供輔導和培訓;

(g) 在安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重組非索特派團,以支持過渡計劃,支持非索警務人員在特派團核定人數上限內;

(h) 與聯合國和索馬里聯邦政府協調,酌情臨時接收叛逃者;

9. 非盟通過秘書長定期向安全理事會通報非索特派團執行任務情況,包括重組以支持過渡計劃的情況以及任何可能對有效執行任務產生不利影響的業績問題,諸如有效指揮和控制、應對襲擊平民行為、適足裝備和信息等,並通過以下方式向安理會報告情況:口頭通報最新情況和提交至少三份書面報告,每120天提交一份,第一份不遲於2018年11月15日提交,還請在第一份報告中列入重組計劃,詳述本決議第5段的減少軍警人員規定的執行方式;

10. 非盟繼續確保非索特派團有適當的人員配置來有效執行所有授權任務,包括加強非索特派團特遣隊之間的業務協調,確保與適當的索馬里和國際夥伴就行動決策進行有效磋商,並在部隊指揮官指揮下,加強指揮和控制結構,能夠與索馬里安全部隊聯合行動;

11. 非盟和聯合國與合作夥伴協作,對非索特派團聯合開展一項行動準備情況評估,在2018年9月15日前完成,以查明第5段所列核定兵力上限的能力和需要,包括支持執行過渡計劃,並為訂正行動構想提供基線,清楚列明逐漸將安全職責從非索特派團移交給索馬里安全機構和部隊的目標日期;

12. 在這方面歡迎非盟打算在2018年11月1日前為非索特派團擬定新的行動構想,非盟與聯合國和索馬里聯邦政府密切合作擬定這一構想;

13. 回顧安理會要求非盟組建第2297(2016)號決議附件所述專門部隊,特別是特派團輔助部隊,重申必須在部隊指揮官的指揮下使用所有的戰力實現手段和倍增手段,歡迎努力確定具體需要,要求立即組建上述部隊,並非盟通過秘書長定期通報部隊組建的最新情況;

14. 強調指出,亟需獲得完全能正常運轉且適合特派團的特遣隊所屬裝備,包括從非索特派團現有部隊派遣國或其他會員國獲得第2036(2012)號決議第6段規定的戰力實現手段和倍增手段,敦促非盟緊急落實現有兵力上限內其餘的戰力實現手段;

15. 強調指出,非索特派團文職部分應充分投入運作,支持非索特派團開展軍事和警務工作,改善聯合國與非盟在索馬里的協調,還強調指出,非索特派團文職部分應着重努力支持根據過渡計劃和索馬里安全部隊在2021年12月底前承擔主要安全職責這一目標實施過渡和最終縮編;

16. 重申安理會第2111(2013)號決議第18段請非索特派團支持和協助聯邦政府和聯邦成員州實施全面禁止從索馬里出口木炭的禁令,同時注意到非索特派團的戰略目標和優先任務;

17. 着重指出,非索特派團部隊在執行任務時仍必須全面遵循國際人道主義法和國際人權法等國際法規定的各參與國的義務,包括關於保護平民的義務並遵照聯合審查期間提出的具體建議,與聯索穩定團和聯索支助辦合作執行關於聯合國向非聯合國安全部隊提供支持的人權盡職政策(人權盡職政策),促請非索特派團和非盟確保監測和迅速、徹底地調查和報告有關侵犯踐踏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指控,並繼續確保最高標準的透明度、行為和紀律;

18. 歡迎非索特派團在保護人權和遵守國際人道主義法方面取得進展,敦促部隊和警察派遣國加緊努力,與非盟和聯合國合作,使防止和處理合規問題的措施及機制更加有效,包括遵照聯合審查在甄選和篩選非索特派團人員等方面提出的具體建議;

19. 秘書長確保為非聯合國安全部隊提供的任何支助均嚴格遵循人權盡職政策,並在秘書長提交安理會的報告中列入通過聯合審查所述緩解措施和機制等途徑執行這一政策的進展情況,還請聯索支助辦增強能力,確保在對非索特派團和索馬里安全部隊的支助工作中落實人權盡職政策;

20. 歡迎2093(2013)2124(2013)號決議要求設立的平民傷亡事件跟蹤、分析、調查和處理小組所做工作,着重指出這一小組立即全面運作、發揮實效的重要性,為此敦促部隊和警察派遣國與人道主義、人權和保護工作行為體協作,全力支持該小組,並着重指出必須確保與相關行為體包括聯合國分享信息,必須將信息納入非索特派團報告並反映於行動準則和計劃;

21. 歡迎非索特派團對性剝削和性虐待採取零容忍立場,促請非盟和部隊派遣國採取適當步驟來防止和調查性剝削和性虐待的指控,篩選人員和進行風險評估和培訓,並追究施害者的責任,遣返有可信證據表明部隊普遍或整體存在性剝削或性虐待行為的單位,還鼓勵非盟與聯合國在應對性剝削和性虐待問題各個方面都開展合作;

22. 歡迎並大力鼓勵部隊和警察派遣國向非索特派團部署女性軍警人員,敦促非索特派團確保婦女切實參與特派團各項業務並將性別平等貫徹落實於整個任務執行過程;

23 歡迎秘書長打算與非盟以及關鍵的國際利益攸關方和聯邦政府密切合作,至遲於2019年1月31日對非索特派團進行技術評估,評估非索特派團為支持過渡計劃而開展的重組工作,包括第5段所述減少部隊人數上限的執行情況、第7段所述戰略目標實現進展、執行第8段所述優先任務的能力、聯索支助辦後勤支助與非索特派團優先事項和過渡計劃的銜接協調,並打算考慮索馬里安全部隊的能力,就如何更好地與非索特派團協商其一攬子支助以及非索特派團逐步向索馬里移交安全責任包括選舉期間安全責任等事宜提出建議;

24 表示打算在安全狀況和索馬里能力和職能允許的情況下,按照過渡計劃和索馬里安全機構在2021年12月底前承擔主要安全職責這一目標,並根據第23段要求進行的技術評估結果,考慮進一步削減軍警人員;

支助與夥伴協作

25 秘書長與非盟密切合作支持本決議的執行,鼓勵聯索援助團、聯索支助辦和非索特派團各級繼續密切協作,包括舉辦高級領導協調論壇,以加強聯索援助團和非索特派團之間的高層領導聯合決策,確保它們的行動有相同的戰略優先事項,加強全面安全辦法機制內的實地協調工作,利用每一方的相對優勢並為聯邦政府和聯邦成員州帶來最大效果,還請秘書長依照聯合國駐非洲聯盟辦事處的任務規定,繼續就非索特派團的規劃、部署和戰略管理向非盟提供技術和專家諮詢,再次請秘書長考慮到提高非索特派團效率的必要性,通過聯合國現有機制增強對非盟的技術諮詢;

26 強調指出必須及早和持續協調所有聯合行動,在新收復地區開展包容各方的穩定化規劃和其他後續行動,包括過渡計劃確定的重點領域,並充分考慮到需要在任何軍事行動之前、之中和之後保護平民和減少風險,鼓勵加強聯合規劃和業務管理機制,以優先利用可用資源;

27 還強調指出聯邦政府、各聯邦成員州、聯合國、非盟和捐助方必須開展有效的聯合規劃,落實向索馬里安全機構移交主要安全責任的工作,秘書長在提交安理會的索馬里局勢報告中報告移交進展情況;

28 同意秘書長的意見,即監督和問責,特別是聯合國支持非索特派團和索馬里安全部隊移交責任過程中遵守人權盡職政策方面的監督和問責,是聯合國、非盟、聯邦政府和各聯邦成員州夥伴關係的基石;

29 敦促全面執行部隊指揮官的指令,特別是關於行動中與行動後保護兒童權利的指令,遵守聯邦政府簽署的接收和移交脫離索馬里武裝團體的兒童的標準作業程序;

30 歡迎國際社會支持索馬里的和平與穩定,特別是歐洲聯盟提供大量捐助支持非索特派團,以及其他雙邊夥伴支持非索特派團和索馬里安全機構和安全部隊,強調必須有新的捐款,包括來自國際社會新的和現有捐助方、非洲聯盟和平基金、私營部門、民間社會的捐款和其他捐款,以便分擔支持非索特派團的財政負擔;

31 再次呼籲新的和現有捐助方支持非索特派團,為非索特派團提供額外資金,以支付部隊津貼、裝備和技術援助的費用,並為聯合國非索特派團信託基金和索馬里國民軍提供捐款,促請非盟考慮如何為非索特派團提供可持續資金,着重指出非盟呼籲其成員國為非索特派團提供財政支助,敦促非索特派團根據本決議規定的時間表和指導原則進行重組,改進業績,把有限的捐助資源有效用於核定軍警人員上限;

32 強調指出需要提高安全理事會根據《憲章》第八章的授權予以批准、由非盟主導的和平支助行動的經費籌措的可預測性、可持續性和靈活性,鼓勵秘書長、非盟和各夥伴考慮到聯合國、非盟、歐洲聯盟和其他夥伴可以選擇的各種辦法,並考慮到自願供資的局限性,繼續作出努力,認真探討對非索特派團的供資安排,以便為非索特派團制定可靠的未來供資安排;

索馬里安全部隊

33 確認安全的主要責任在於索馬里人民和機構,為此歡迎聯邦政府和各聯邦成員州2017年4月17日就國家安全架構達成具有歷史意義的政治協議並制訂過渡計劃,讚揚它們繼續承諾改革安全部門,特別指出需要緊急履行承諾,加速改革;

34 着重指出仍須迅速落實國家安全架構,劃定索馬里安全機構的作用和職責,商定治理和監督結構,查明能力差距,以指導非索特派團及捐助方確定對安全部門的援助重點,表明與國際社會合作的領域,以便建立由索馬里人主導的有能力、負擔得起、可接受和可問責的安全機構和部隊,包括軍事和文職部分,強調法治的至關重要性,強調安全部隊在任何時候的行動都必須充分遵守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規定的相關義務,包括保護平民、制止和防止在武裝衝突中招募兒童、重新招募兒童和使用兒童以及應對衝突中性暴力問題等方面義務;

35 強調指出聯邦政府和各聯邦成員州必須加速加強和改進索馬里安全機構的協調,進一步努力推動最終實現向索馬里安全部門移交安全責任和非索特派團撤離;

36 歡迎由聯邦政府主導並在各聯邦成員州積極參與下,與非索特派團和聯合國及其他國際夥伴一起努力對索馬里國民軍進行行動準備情況評估,努力完成對索馬里國民軍之外、正式成為國家安全架構一部分的索馬里安全部隊的行動準備情況評估,確定數量、能力、地點以及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國際人權法等國際法的遵守情況,包括對兒童兵的年齡評估機制和篩查、有無問責機制以及審查和培訓水平,包括索馬里警察和其他索馬里安全部門,以便移交具體安全任務,查明聯合行動能力,確定基礎設施、後勤能力、裝備和培訓方面的差距,為推進安全部門改革工作設定基準,並為非索特派團的訂正行動構想提供依據;

37 歡迎國際夥伴承諾通過索馬里問題倫敦會議上商定的「全面安全辦法」執行機制提供更多、更有效的支助,包括按照索馬里問題倫敦會議上通過、2017年12月索馬里安全會議和2018年7月索馬里合作夥伴論壇重申的《安全契約》,以更協調一致的方式為警察和軍事部隊提供指導、培訓、裝備、能力建設和薪酬,並在這方面強調聯索援助團可發揮重要作用,幫助各聯邦成員州協調國際捐助方對安全部門援助的支持;

38 歡迎國際社會和雙邊捐助方已為索馬里安全部門提供支助,鼓勵各夥伴進一步加強對國家和聯邦成員州一級機構根據商定國家安全架構建立索馬里安全部門的支助,包括後勤支助,促請新夥伴挺身支持這方面的發展,重申所有夥伴按照《安全契約》的約定加強協調的重要性;

39 特別指出國際夥伴需要充分協調一致,密切配合各項努力,以使索馬里能夠採取全面辦法促進可持續安全,還需要通過2017年5月11日《安全契約》所述執行機制履行承諾;

40 着重指出索馬里必須在軍事行動後立即努力在被收復地區建立或改進治理結構,並通過國家安全委員會和各州安全委員會提供基本服務,包括保障安全;

41 確認單靠軍事手段無法消除青年黨和其他武裝反政府團體的威脅,為此鼓勵聯邦政府在聯索援助團的支持下,繼續按照《安全契約》和《索馬里新夥伴關係協定》採取全面辦法處理安全問題,執行索馬里《防止和打擊暴力極端主義國家戰略與行動計劃》,以加強索馬里防止和打擊恐怖主義的能力;

42 歡迎聯邦政府和各聯邦成員州達成協議,同意在索馬里各地建立基本警務服務,以此作為新的聯邦警務模式的一部分,聯索援助團繼續支持落實聯邦警務模式,特別是在聯邦成員州一級落實這一模式,鼓勵捐助方支持國家和聯邦州一級相關機構落實該模式,歡迎聯邦政府根據第2246(2015)號決議,在聯索援助團的支持下開展海事警察部隊能力建設,期待落實工作取得進展;

43 讚揚聯邦政府和各聯邦成員州承諾加強安全部門財政管理的透明度和問責制,並按照國家憲法和資源共享機制的規定,支付《安全契約》制訂的薪金和支助經費,期待在履行這一承諾方面取得進展;

44 促請聯邦政府、各聯邦成員州、非索特派團和聯索援助團努力確保婦女和女童免遭性暴力和性別暴力,包括性剝削和性虐待,這些行為可嚴重加劇和延長武裝衝突局勢,阻礙恢復國際和平與安全,還要確保向倖存者提供支持,對施害者追責,敦促聯邦政府在聯合國支持下,加速執行關於打擊衝突中性暴力的《聯合公報》和《國家行動計劃》,並促請索馬里安全部隊採取適當步驟,防止和調查涉及其人員的性剝削和性虐待指控;

後勤支助

45 秘書長在第2245(2015)號決議執行部分第2段所述基礎上,繼續向聯索援助團、非索特派團和70名非索特派團文職人員提供一攬子後勤支助,並在與根據第2245(2015)號決議執行部分第2(f)段為索馬里國民軍提供這類支持的相同基礎上,為根據過渡計劃與非索特派團聯合開展行動的10900名正式屬於國家安全架構的索馬里安全部隊官兵提供一攬子後勤支助,還請秘書長加快必要程序,以執行第2245(2015)號決議;

46 強調指出需要反應迅速和有效的外勤支助,在這方面歡迎聯索支助辦與非索特派團合作,努力採取措施加強資源和財務管理的問責制和效率,以便更好地按照非索特派團的優先事項和活動提供後勤支援,秘書長在定期報告中報告進展情況;

47 歡迎布隆迪、埃塞俄比亞、肯尼亞、尼日利亞和烏干達政府與聯合國和非盟簽署三方諒解備忘錄,敦促其餘的部隊和警察派遣國毫不拖延地完成三方諒解備忘錄的談判;

索馬里

48 歡迎聯邦政府積極與普遍定期審議進程互動協作,鼓勵執行所有已接受的建議;

49 表示關切索馬里境內仍有侵犯和踐踏人權及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特別指出需要制止有罪不罰現象,維護人權和追究應對此類侵犯和踐踏行為負責者的責任,歡迎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鼓勵聯邦政府核准對委員會專員的任命,充分執行其人權路線圖行動計劃,包括執行旨在保護人權並調查和起訴侵犯或踐踏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及衝突中實施性暴力和性別暴力等犯罪行為人的立法;

50 重申繼續關切索馬里境內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包括因洪水和乾旱而新增流離失所者人數眾多,表示嚴重關切境內流離失所者在索馬里不斷遭到強行驅逐,強調指出任何驅逐都應符合相關國家和國際框架,鼓勵聯邦政府完成《坎帕拉公約》的批准工作並充分實施其條款,包括通過立法確保境內流離失所者在流離失所各階段的權利,敦促聯邦政府和所有相關行為體努力提出解決境內流離失所問題的具體和持久辦法,促請聯邦政府和所有相關行為體與受影響社區和人道主義行為體協作並在國際社會支持下,努力為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自願、安全、有尊嚴和可持續的回返創造有利條件,包括為境內流離失所者提供得到服務的機會、安全和保護;

51 回顧安理會第2417(2018)號決議,表示嚴重關切索馬里當前的人道主義危機及其對索馬里人民產生的影響,讚揚聯合國人道主義機構和其他人道主義行為體努力為弱勢民眾提供拯救生命的援助,譴責襲擊人道主義工作者的情況有所增加,促請各方尊重和保護人道主義人員、設施和資產;還譴責濫用或阻礙人道主義援助行為,再次要求各方遵循人道主義原則,給予並協助提供快速、安全和不受阻礙的通行便利,包括拆除非法檢查站和消除行政障礙,以便及時為索馬里各地有需要的人們提供援助;着重指出國際人道主義支助必須有適當的帳目,鼓勵索馬里國家災害管理機構在聯合國支持下提高能力,在協調人道主義對策的過程中起更大的領導作用;

52 着重指出索馬里境內所有行為體都必須遵守國際人道主義法,保護平民特別是保護婦女和兒童,並遵守安全理事會相關決議;

53 重申婦女和青年在預防、解決衝突及建設和平方面有着重要作用,強調指出必須使其充分、平等、有效和有意義地參與所有維護和促進和平與安全的努力,並承認民間社會在這方面可做出重要貢獻;

54 強烈譴責索馬里境內武裝衝突中所有侵犯虐待兒童行為,包括招募兒童、襲擊學校和對兒童實施性暴力的行為增加,要求衝突各方立即停止所有侵犯和虐待兒童行為,促請聯邦政府全面執行1989年《兒童權利公約》,包括批准或加入該公約各項《任擇議定書》,以及2012年簽署的行動計劃、最近通過的索馬里國民軍關於在行動之前、之中和之後保護兒童權利的指揮令和移交兒童標準作業程序,特別指出需加強保護兒童的法律和行動框架,加強現有審查機制;

報告

55 秘書長在第2408(2018)號決議第28段要求他提交的定期報告中定期向安全理事會通報本決議執行情況;

56 秘書長向安全理事會提供最新信息,說明索馬里安全部隊的狀況及其準備執行安全任務的情況,同時考慮到行動準備情況評估結果,並說明各項行動對青年黨威脅程度的影響,還請非盟通過秘書長在給安全理事會的定期報告中,報告非索特派團為支持過渡計劃所開展的重組工作的進展情況,包括第5段規定的降低兵力上限的落實進展,以及實現非索特派團目標的進展情況,以保持向索馬里安全部隊移交職責的勢頭;

57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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