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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2540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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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9(2020) 聯合國安理會第2540(2020)號決議
S/RES/2540(2020)
2020年8月28日
發布機關: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2541(2020)
本作品收錄於《Portal:聯合國安理會2020年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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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 S/RES/2540 (2020)

安全理事會 Distr.: General
28 August 2020

第2540(2020)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2020年8月28日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索馬里局勢的各項決議和主席聲明,

重申尊重索馬里的主權、領土完整、政治獨立和統一,特別指出必須努力防止區域爭端破壞穩定的影響蔓延至索馬里,

表示嚴重關切青年黨構成的持續威脅以及與伊拉克和黎凡特伊斯蘭國(伊黎伊斯蘭國,又稱達伊沙)有關聯者的存在,譴責青年黨在索馬里和所在區域實施襲擊,包括2019年12月28日造成90多人死亡、140多人受傷的襲擊,表示關切簡易爆炸裝置的使用增加,重申決心支持全面地努力減少青年黨在索馬里構成的威脅,

讚揚索馬里安全部隊和非洲聯盟駐索馬里特派團(非索特派團)勇於奉獻,與青年黨作鬥爭,讚揚非索特派團為在索馬里建立持久和平與穩定做出貢獻,認識到非索特派團提供的安全繼續做出重大貢獻,還認識到需要使國際社會對索馬里安全努力的支持更高效、更具成效,尤其是在索馬里安全機構和部隊於2021年主導安全工作之前,

強調聯合國索馬里援助團(聯索援助團)通過提供戰略諮詢和斡旋、能力建設和協調國際夥伴的支助,包括在選舉支助方面,為支持索馬里聯邦政府及其聯邦成員州發揮重要作用,特別指出這項任務是對非索特派團和聯合國國家工作隊的任務以及其他國際夥伴所提供支持的補充,着重指出國際夥伴間協調的重要性,

表示全力支持秘書長特別代表兼聯索援助團團長和非洲聯盟委員會主席索馬里問題特別代表兼非索特派團團長,鼓勵努力地進一步加強索馬里聯邦政府與聯合國之間的關係,

歡迎索馬里於2020年3月25日達到重債窮國倡議決策點,還歡迎索馬里的經濟和財政改革及其第九個國家發展計劃的制定,這是達到決策點的基礎,包括索馬里聯邦政府與聯邦成員州之間的合作,回顧在政治、安全、發展和經濟改革等方面進一步協作對於達到重債窮國倡議完成點至關重要,

強調採取全面方針在索馬里建設和平及保持和平的重要性,尤其需預防衝突,在衝突各階段解決衝突根源,實施政治、經濟和安全改革,並促進社會發展,

還歡迎索馬里各個利益攸關方在2019年索馬里夥伴關係論壇上承諾加快安全部門、經濟和政治改革,特別是承諾深化聯邦制並在2020/2021年舉行自由、公正、可信的選舉,又歡迎索馬里聯邦政府與聯邦成員州之間近期進行了對話,重申將於2020/2021年舉行的選舉應是透明和包容各方,遵循索馬里聯邦臨時憲法並充分考慮到全國獨立選舉委員會的建議和相關的議會立法,且以聯邦政府、聯邦成員州和議會等所有相關利益攸關方之間基礎廣泛的共識為基石,特別指出一個及時和包容的選舉進程對於索馬里政治穩定具有重要意義,還重申安理會期待索馬里未來的選舉能按一人一票的選舉這一長期承諾確保所有索馬里人都享有代表權,

歡迎索馬里聯邦政府和聯邦成員州在近期會議上取得進展,強調聯邦政府和所有聯邦成員州之間全面合作的緊迫性,指出所有各方有責任改善合作並參與由聯邦政府主導在杜薩馬雷卜進行的討論,着重指出合作和共識對於關鍵的國家優先事項取得更多進展具有重要意義,包括國家安全架構的落實、聯邦制司法制度的商定、權力和資源共享、憲法審查、財政聯邦制以及全國選舉的籌劃和舉行,

又歡迎2020年2月頒布《選舉法》,這是向前邁出的重要一步,歡迎索馬里聯邦議會與全國獨立選舉委員會合作解決關鍵的懸而未決問題,包括界定選區、為選區分配席位、落實索馬里承諾的婦女席位30%的配額以及貝納迪爾和「索馬里蘭」的代表問題,指出一旦商定可執行、負擔得起和民主的選舉模式後捐助者及時提供支助的重要性,

還重申包容的政治和民主選舉對於確保索馬里長期和平與穩定的重要性,着重指出需要迅速落實共同商定的相互問責框架,包括政治、經濟和安全等方面的標杆,確認索馬里聯邦政府負有首要責任,與聯邦成員州密切合作履行索馬里的承諾,

表示關切在鞏固索馬里聯邦制度方面出現延遲,特別指出在關鍵優先事項上取得進展的重要性,包括共享權力和資源、共擔安全責任、憲法審查和財政聯邦制,所有這些都要求達成能夠成為聯邦議會立法基礎的政治協議,

認識到加爾穆杜格的和解努力,重申朱巴蘭繼續和平與和解的重要性,着重指出對話和地方和解進程對索馬里穩定的重要性,還重申在緩和緊張局勢和進行建設性對話方面索馬里聯邦政府發揮領導作用和聯邦成員州參與的重要性,

歡迎索馬里和「索馬里蘭」領導人於6月12至15日在吉布提舉行直接會談,鼓勵雙方進行更多的技術和政治討論,以建立信任和加強政治協調,

歡迎更加重視通過新設立的安全與司法委員會在安全部門改革方面取得進展而振興全面安全辦法高級別會議的必要性,包括電子支付安全部隊薪酬、人力資源管理、治安新模式實施進展以及在下謝貝利打擊青年黨的行動初步進展等方面,表示關切在實施國家安全架構、落實索馬里主導的過渡計劃、組建有能力、可負擔、責任到位的索馬里部隊以及將州部隊編入聯邦武裝部隊等方面出現進一步延遲,索馬里聯邦政府本已承諾在2020年9月底之前更新過渡計劃,還表示關切聯邦政府與一些聯邦成員州之間缺乏政治對話和緊張局勢加劇產生了使一系列安全改革延遲的影響,着重指出需加速實施安全部門改革,

重申所有行為體需要協調參與,以便根據第2520(2020)號決議、非洲聯盟駐索馬里特派團(非索特派團)2018-2021年行動戰略構想和索馬里主導的過渡計劃所列目標,在2021年期間過渡為由索馬里主導安全職責,並在這方面強調按照第2520(2020)號決議規定進行獨立評估的重要性,以期向安全理事會提出2021年後國際社會參與索馬里安全安排的備選方案,包括聯合國,特別是聯索援助團,以及非盟和國際夥伴的作用,強調與所有相關行為體進行包容討論的必要性,

表示嚴重關切曠日持久的衝突及旱災、洪災和蝗蟲災害等反覆發生的事件所致的當前索馬里人道主義危機,認識到冠狀病毒病大流行對索馬里的衛生系統、社會經濟和人道主義局勢以及由於污化加劇而對社會凝聚力構成了更多嚴重挑戰,表示進一步關切索馬里難民人數眾多、境內流離失所者人數不斷增加,關切他們日益增加的人道主義和保護需要,歡迎索馬里聯邦政府最近批准《非洲聯盟保護和援助非洲境內流離失所者公約》(《坎帕拉公約》),促請聯邦政府充分執行《公約》條款,並在履行承諾、為索馬里境內流離失所者提供持久解決辦法方面取得進展,重申強烈譴責武裝衝突局勢中蓄意以平民包括人道主義工作人員和民用物體為目標的行為,強烈譴責在居民區濫用武器及其對民眾的後果,促請索馬里衝突各方按照國際法規定的義務避免這種做法,歡迎聯邦政府、聯邦成員州和聯合國的努力以及捐助者的回應和慷慨支持,鼓勵與國際和國家人道主義行為體進一步合作緩解急迫需要,着重指出需要更多和多樣化的復原力投資,包括為境內流離失所者作出投資,以減少長期需求並支持索馬里實現可持續發展,

譴責繼續存在違反國際人道法和侵犯踐踏人權的行為,尤其表示深為關切衝突和衝突後局勢中侵犯虐待兒童行為以及性暴力和性別暴力行為,認識到索馬里境內婦女和女孩受到此類侵犯虐待行為的影響尤其之大,回顧2020年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的結論(S/2020/174)、第1325(2000)號決議及其後所有關於婦女與和平與安全的決議,鼓勵迅速頒布索馬里兒童權利法,特別指出需尊重、保護和促進人權,消除有罪不罰現象,追究應對侵犯踐踏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法行為承擔責任者的責任,重申支持聯合國對性剝削和性虐待的零容忍政策,

回顧2532(2020)號決議要求在列入安理會議程的所有局勢中全面和立即停止敵對行動,促請武裝衝突所有各方立即實施持久的人道主義暫停,至少連續90天,以使人道主義援助能夠按照人道、中立、公正和獨立的人道主義原則安全、及時、暢通無阻和持續地送達,

表示深為關切索馬里境內的地雷、戰爭遺留爆炸物和簡易爆炸裝置對平民構成嚴重的人道主義威脅,對索馬里人民以及參與執法、人道主義、維持和平、恢復和清除方案及行動的人員造成嚴重的社會和經濟後果,認識到地雷行動有助於保護平民,支持穩定及建設和平努力,着重指出需加速能力建設措施,以期增強能力,減輕索馬里境內地雷、戰爭遺留爆炸物和簡易爆炸裝置的威脅,

還認識到氣候變化、其他生態變化、自然災害等因素,包括由此產生的乾旱、荒漠化、土地退化和糧食不安全,對索馬里穩定的不利影響,回顧S/PRST/2011/15號安理會主席聲明,

1. 決定將第2158(2014)號決議第1段規定的聯索援助團任務的期限延長至2021年8月31日;

2. 強烈譴責恐怖主義團體青年黨繼續襲擊摩加迪沙聯合國大院和非索特派團設施,包括在該區域實施襲擊,敦促索馬里聯邦政府、非索特派團和聯合國密切合作,加強聯合國和非盟設施和工作人員的安全保障;

3. 聯索援助團根據聯合國安全要求並在安全局勢允許情況下維持和加強其在各個聯邦成員州派駐的力量,歡迎聯索援助團、聯合國索馬里支助辦公室(聯索支助辦)、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和非索特派團之間的強有力關係,着重指出所有實體都必須繼續在各級進一步加強這種關係,包括通過高級領導協調論壇加強關係;

4. 表示深為讚賞聯索援助團按照第2158(2014)號決議第1段的規定為索馬里聯邦政府提供支持,特別是在包容的政治發展和籌備2021年選舉、憲法審查進程、調解、預防和解決衝突、發展聯邦制警察和司法制度、加強法治和安全部門改革以及協調反腐問題能力建設支助等方面;

5. 還決定聯索援助團應繼續與索馬里聯邦政府和聯邦成員州充分合作,協調聯合國的努力,特別側重於以下任務:

(a) 支持索馬里聯邦政府和聯邦成員州加快索馬里政府主導、包容的政治發展並達成政治協議,以便通過聯邦政府和所有聯邦成員州之間在各級進行包容各方的定期高級別對話,履行共同的政治和安全承諾;

(b) 支持索馬里聯邦政府和聯邦成員州努力在地方、州和國家一級尋求部族間和部族內的和解,包括在加爾穆杜格和朱巴蘭的努力,以此作為索馬里長期穩定的基礎,並支持努力加強聯邦政府與「索馬里蘭」之間的對話;

(c) 與聯索支助辦合作,通過進行斡旋以及向索馬里聯邦政府、索馬里議會、全國獨立選舉委員會和在落實選舉方面有商定作用的任何其他利益攸關方提供技術、行動和後勤援助,支持在2020/2021年根據索馬里聯邦臨時憲法並在充分考慮到相關利益攸關方意見的情況下舉行自由、公平、及時、和平、透明、可信和包容各方且融入直接投票要素的選舉,使儘可能多的公民能夠投票,特別注重在國家一級和在聯邦成員州支持全國獨立選舉委員會與地方利益攸關方一起執行委員會獨立的憲政任務,按照相關利益攸關方的商定落實選舉,繼續支持努力推進普選目標,並支持加強協調國際社會對索馬里的選舉支助;

(d) 提供技術諮詢和能力建設,支持索馬里聯邦政府努力使所有索馬里人,包括婦女、青年、少數部族、殘疾人、境內流離失所者和索馬里難民,能充分、平等和有意義地參與和解努力、解決衝突、建設和平和選舉,包括支持索馬里承諾確保婦女在議會兩院至少占30%的席位,增加婦女、少數群體和其他邊緣化群體在所有決策層的參與和增強他們的權能;

(e) 與國際夥伴、非索特派團和聯索支助辦攜手支持索馬里聯邦政府和聯邦成員州加速實施關鍵的安全部門改革,包括含有軍事和民事組成部分的協調一致的國家安全架構,加速落實索馬里主導的過渡計劃,就聯邦制司法和懲戒模式達成協議,建立和加強有效、負責任和符合憲法的法治機構;

(f) 按照2017年索馬里問題倫敦會議《安全契約》的商定,提供協調和戰略諮詢,以改善全面安全辦法的運作以及索馬里聯邦政府與國際夥伴之間的協作;

(g) 向聯合國各實體提供支助,以確保聯合國全系統對非索特派團和索馬里安全部門的所有支助都貫徹執行人權盡職政策,包括高度重視加強與政府在實施緩解、合規和問責措施等方面的互動協作;

(h) 提供技術諮詢和能力建設支助以支持全國人權委員會的設立,支持索馬里聯邦政府、特別是婦女和人權發展部促進和保護索馬里的人權,包括保護婦女和女孩免遭性暴力和性別暴力侵害,推動追究侵犯踐踏人權行為的責任,包括為此與民間社會合作,在安全和人道主義議程上加強和協調人權努力,監測人權局勢並在秘書長根據第16段提出的報告中提供人權局勢信息;

(i) 按任務規定並在現有資源範圍內支持索馬里聯邦政府執行2019年索馬里相互問責框架;

(j) 支持索馬里聯邦政府執行索馬里《防止和打擊暴力極端主義國家戰略與行動計劃》,以加強索馬里根據國際人道法、國際人權法和國際難民法等國際法規定的義務防止和打擊恐怖主義的能力,包括索馬里解決助長恐怖主義擴散的條件的能力,並支持索馬里努力成為國際反恐公約和議定書的締約國;

(k) 提供支持和戰略政策諮詢,以加強索馬里聯邦政府提供服務和吸引投資的能力,並幫助聯邦政府建立管理資源和分享權力的框架,以使索馬里能夠按照「索馬里新夥伴關係」的規定加強收入調動、資源分配、預算執行和反腐敗措施;

(l) 與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密切協作,支持索馬里努力推進《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根據索馬里國家發展計劃為機構能力建設提供戰略諮詢,與國際金融機構協作支持經濟和發展援助的調動,確保聯合國各機構、基金和方案有效、綜合合作並促進與相關夥伴的合作,以期在索馬里最大程度地利用發展籌資,包括為了應對洪災、蝗蟲災害和冠狀病毒病疫情;

6. 促請索馬里聯邦政府和聯邦成員州作為緊急事項,通過各級協商機制並與議會兩院一起就關鍵的國家優先事項加強基礎廣泛的協商並建立共識,這些優先事項包括實施國家安全架構、落實索馬里主導的過渡計劃、進一步進行經濟改革、審查憲法和及時舉行選舉;

7. 敦促索馬里當局為索馬里全國和各級的包容各方選舉創造有利的政治和安全氛圍,促進政治多元化,確保合法組成的政黨、包括反對黨享有發揮作用、行使權利和責任的政治空間,維護表達自由、結社、和平集會和活動的權利,包括獨立記者自由開展業務的能力,譴責仇恨言論,譴責煽動暴力,促請所有聯邦成員州允許全國獨立選舉委員會在每個聯邦成員州為落實商定的選舉模式而儘可能自由運作;

8. 表示關切一切違反國際人道法行為和侵犯踐踏人權行為,包括衝突中性暴力和性別暴力行為,還促請各方遵守國際法、包括適用的國際人道法規定的保護平民和民用物體的義務,並重申迫切需要且必須追究所有違反國際人道法和侵犯踐踏表達自由權等人權的行為責任人的責任,包括針對記者和其他媒體專業人員及相關人員的此類行為;

9. 要求衝突所有各方根據國際法規定的義務採取適當措施,終止和防止侵犯和虐待兒童行為,包括繼續在武裝衝突中招募和使用兒童的行為,查明此類侵犯和虐待行為的責任人,按照索馬里聯邦政府認可的《巴黎原則》將已獲釋放或以其他方式脫離武裝部隊和武裝團體的兒童主要視為受害者,停止違反適用的國際法而以國家安全罪名拘留兒童,促請索馬里聯邦政府充分執行1989年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索馬里聯邦政府2012年簽署的終止和防止招募和使用兒童兵及終止和防止殺害和殘害兒童的兩個行動計劃、索馬里國民軍關於在行動前、行動中和行動後保護兒童權利的指揮令、2019年簽署的路線圖以及關於移交兒童的標準作業程序,特別指出需加強索馬里的保護兒童法律和行動框架,包括索馬里為此成為《兒童權利公約》各項任擇議定書以及《非洲兒童權利與福利憲章》的締約方;

10. 還強烈譴責任何違反國際法而濫用或阻撓人道主義援助的行為,包括襲擊人道主義人員和醫務人員及其運輸工具和設備以及醫院和其他醫療設施的行為,要求所有各方給予並協助提供充分、安全、快速和不受阻礙的通行便利,包括拆除非法檢查站和消除行政障礙,以便按照人道主義原則及時為索馬里各地有需要的民眾提供援助,着重指出對國際人道主義支助進行適當核算的重要性;

11. 促請索馬里聯邦政府、聯邦成員州和所有相關行為體在國際社會支持下,協助、支持並酌情實施持久的境內流離失所問題解決辦法,包括就地融入或重新安置,並創造有利於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自願、安全、有尊嚴和可持續回返的條件;

12. 着重指出索馬里聯邦政府需建立和運作全國人權委員會,加速任命委員會委員,並根據臨時憲法和相關立法建立和運作憲法法院和司法事務委員會,促請聯邦政府執行旨在保護人權及調查和起訴侵犯或踐踏人權、違反國際人道法、衝突和衝突後局勢中實施性暴力和性別暴力等罪行的行為人的立法,還促請聯邦政府確保關於性犯罪問題的立法都符合其根據國際法承擔的義務和關於保護兒童和婦女的承諾,敦促聯邦政府在聯合國支持下加速執行《聯合公報》,加速通過和實施新的打擊衝突中性暴力行為國家行動計劃,讚揚聯邦政府致力於履行人權條約機構規定的報告義務;

13. 聯合國、索馬里聯邦政府和聯邦成員州在索馬里的方案中考慮氣候變化、其他生態變化、自然災害等因素的不利影響,包括為此就這些因素進行風險評估和實施風險管理戰略,秘書長在規定的報告中酌情通報最新情況;

14. 回顧安理會第2520(2020)號決議請秘書長在2021年1月10日之前進行一次獨立評估,並向安全理事會提出關於2021年後國際社會為索馬里整個安全環境提供支持的備選方案,重申應作為獨立評估的部分內容提出聯索援助團在此方面作用的備選方案;

15. 申明安理會將不斷審查索馬里局勢,根據該國的政治動態和局勢,視需要隨時審查本決議所載各項規定;

16. 秘書長定期向安全理事會通報本決議執行情況,查明並報告達到關鍵政治基準方面的進展情況,特別是選舉方面的進展,包括口頭通報最新情況和提交至少四次書面報告,第一次書面報告在11月15日前提交,之後每隔90天提交下次報告;

17.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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