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2544號決議
← | 2543(2020) | 聯合國安理會第2544(2020)號決議 S/RES/2544(2020) 2020年9月18日 發布機關: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
2545(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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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 | S/RES/2544 (2020) |
安全理事會 | Distr.: General 18 September 2020 |
第2544(2020)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2020年9月18日通過
安全理事會,
重申其第1265(1999)、1325(2000)、1368(2001)、1373(2001)、1624(2005)、1894(2009)、2106(2013)、2150(2014)、2170(2014)、2178(2014)、2199(2015)、2242(2015)、2249(2015)、2253(2015)、2322(2016)、2331(2016)、2341(2017)、2347(2017)、2354(2017)、2367(2017)、2368(2017),2370(2017)和2490(2019)號決議及相關的安理會主席聲明,
重申安理會根據《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尊重伊拉克的主權、領土完整、獨立和統一,
回顧指出,伊拉克和黎凡特伊斯蘭國(伊黎伊斯蘭國,又稱達伊沙)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全球威脅,因為該團體實施恐怖主義行為,奉行暴力極端主義意識形態,繼續悍然、系統且廣泛地襲擊平民,違反國際人道法和踐踏人權,特別是對婦女和兒童實施侵權違法行為,包括以宗教或族裔為由的侵權違法行為,並招募和訓練外國恐怖主義作戰人員,這些人員的威脅影響到所有區域和所有會員國,
譴責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實施的行為,包括謀殺、綁架、扣押人質、自殺爆炸、奴役、買賣婚姻或強迫婚姻、販運人口、強姦、性奴役和其他形式性暴力、招募和使用兒童、襲擊關鍵基礎設施、破壞考古場地等文化遺產和販運文化財產,
認識到,實施這種可構成戰爭罪、危害人類罪或滅絕種族罪的行為,是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的意識形態和戰略目標的一部分,被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用作一種恐怖主義策略,而對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成員,特別是對那些負有最大責任者、包括負有領導責任者(其中包括區域或中層指揮官)以及命令實施和實際實施犯罪行為者追究責任,將進一步揭露這一問題,並可有助於打擊恐怖主義和可能助長恐怖主義的暴力極端主義,包括截斷資金流和阻止不斷流入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恐怖主義團體的國際招募人員,
歡迎伊拉克政府為擊敗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作出很大努力,回顧2017年8月9日伊拉克政府致秘書長和安全理事會的信函,其中呼籲國際社會提供援助,以確保追究在伊拉克實施罪行的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成員的責任,包括那些可能已構成危害人類罪的罪行(S/2017/710),
1. 重申安理會第2379(2017)號決議,根據該決議設立了一個調查組,由一名特別顧問領導;回顧安理會核准的調查組職權範圍(S/2018/119);
2. 表示注意到伊拉克政府在其2020年9月16日信函(S/2020/909)中提出的要求,決定將特別顧問和調查組的任務期延長至2021年9月18日,並將根據2379(2017)號決議,應伊拉克政府請求或應任何請該調查組收集關於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在本國境內實施可能構成戰爭罪、危害人類罪或滅絕種族罪的行為之證據的其他政府請求,決定是否進一步延長任務期;
3. 請秘書長將特別顧問的任期與此任務期保持一致,把特別顧問的任期相應延長至2021年9月18日;
4. 請特別顧問繼續每隔180天向安理會提交和介紹關於調查組活動的報告;
5.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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