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2562號決議
← | 2561(2021) | 聯合國安理會第2562(2021)號決議 S/RES/2562(2021) 2021年2月11日 發布機關: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
2563(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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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 | S/RES/2562 (2021) |
安全理事會 | Distr.: General 11 February 2021 |
第2562(2021)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2021年2月11日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蘇丹的各項決議,尤其是第1591(2005)、1651(2005)、1665(2006)、1672(2006)、1713(2006)、1779(2007)、1841(2008)、1891(2009)、1945(2010)、1982(2011)、2035(2012)、2091(2013)、2138(2014)、2200(2015)、2265(2016)、2340(2017)、2400(2018)、2455(2019)和2508(2020)號決議,以及安理會2018年12月11日主席聲明(S/PRST/2018/19),
歡迎蘇丹政府、蘇丹革命陣線和蘇丹解放運動明尼·米納維派於2020年10月3日在朱巴簽署《朱巴和平協議》,祝賀蘇丹和蘇丹人民取得這一歷史性成就,這是蘇丹實現全面和可持續和平的一個重要機遇,是蘇丹過渡走向和平、穩定、民主和繁榮的未來這一進程中的一個重要里程碑,
鼓勵和平協議簽署方迅速開始執行進程,並注意到和平協議規定了聯合國在支持執行協議各項規定方面的具體作用,
敦促尚未加入蘇丹政府和平進程的各方立即、建設性地無條件加入,以便迅速完成全面和平協議談判,促請所有國際行為體繼續在這方面鼓勵非參與方參與,
重申蘇丹政府對保護其全境內的平民負有首要責任,在這方面肯定蘇丹政府的保護平民國家計劃(S/2020/429)和武器收繳方案,表示關切達爾富爾一些地區的安全局勢仍然岌岌可危,特別指出需要避免再次陷入衝突,減輕達爾富爾平民面臨的威脅、族群間暴力、侵犯踐踏人權行為、違反國際人道法行為和持續流離失所等問題對民眾構成的風險,
強調指出蘇丹政府需要確保對違反國際人道法和國際人權法的行為追責,並歡迎《憲法文件》中關於過渡期正義和問責措施的規定,
認定蘇丹局勢繼續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回顧蘇丹問題專家小組的最後報告(S/2021/40),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回顧第1556(2004)號決議第7和8段規定並經第1591(2005)號決議第7段和第2035(2012)號決議第4段修訂的措施,以及第1591(2005)號決議第3段(c)、(d)和(e)分段規定並經第2035(2012)號決議第3段修訂的列名標準和措施,重申第1591(2005)號決議第3段(f)和(g)分段、第1556(2004)號決議第9段和第2035(2012)號決議第4段的規定;
2. 決定將第1591(2005)號決議最初任命且已經第1779(2007)、1841(2008)、1945(2010)、2035(2012)、2138(2014)、2200(2015)、2265(2016)、2340(2017)和2400(2018)號決議延長任期的專家小組的任務期限延長至2022年3月12日,重申第1591(2005)、1779(2007)、1841(2008)、1945(2010)、2035(2012)、2138(2014)、2200(2015)、2265(2016)、2340(2017)、2400(2018)、2455(2019)和2508(2020)號決議規定的專家小組的任務,請專家小組至遲於2021年8月12日向安全理事會關於蘇丹的第1591(2005)號決議所設委員會(下稱「委員會」)提交關於專家小組活動的中期報告,並經與委員會討論後,至遲於2022年1月13日向安理會提交最後報告及結論和建議,還請專家小組每三個月向委員會通報活動最新情況,包括小組出差情況以及第1945(2010)號決議第10段的執行情況和成效,表示打算至遲於2022年2月12日審查任務規定,並就是否進一步延長任務期限採取適當行動;
3. 回顧安全理事會第1591(2005)號決議第3(a)(五)段,請蘇丹政府根據第1591(2005)號決議第7段並經第1945(2010)號決議第8段和第2035(2012)號決議第4段澄清和更新的規定,提出向達爾富爾地區運送軍事裝備和用品的請求,特別是為執行《朱巴和平協議》提出此類運送請求,以供委員會審議並酌情事先批准;
4. 表示打算根據不斷變化的實地局勢,定期審查上文第1段所述有關達爾富爾的各項措施,同時表示注意到委員會主席的報告和建議,並考慮到專家小組將於2021年8月12日前提交的中期報告和專家小組將於2022年1月13日前提交的最後報告,同時考慮到安全理事會相關決議;
5. 在這方面,請秘書長與蘇丹政府、《朱巴和平協議》簽署方、聯蘇綜合援助團和專家小組密切協商,審查達爾富爾局勢,包括對穩定的威脅、《朱巴和平協議》和保護平民國家計劃的執行情況、處理武器擴散的措施包括武器收繳方案的進展,以及本決議第1段所述有關達爾富爾的各項措施的遵守情況,還請秘書長與專家小組密切協調,並與蘇丹政府協商,在2021年7月31日前向安全理事會提交一份報告,就訂立可用以指導安全理事會審查本決議第1段所述有關達爾富爾的各項措施的清晰明確的關鍵基準提出建議,表示打算至遲於2021年9月15日訂立清晰明確的關鍵基準,並隨時準備考慮調整第1段更新的措施,以應對達爾富爾局勢;
6.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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