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2591號決議
← | 2590(2021) | 聯合國安理會第2591(2021)號決議 S/RES/2591(2021) 2021年8月30日 發布機關: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
2592(2021) |
第8845次會議以15票贊成,0票反對通過 |
聯合國 | S/RES/2591 (2021) |
安全理事會 | Distr.: General 30 August 2021 |
第2591(2021)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2021年8月30日第8845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黎巴嫩的所有決議,特別是第425(1978)、426(1978)、1559(2004)、1680(2006)、1701(2006)、1773(2007)、1832(2008)、1884(2009)、1937(2010)、2004(2011)、2064(2012)、2115(2013)、2172(2014)、2236(2015)、2305(2016)、2373(2017)、2433(2018)、2485(2019)和2539(2020)號決議,以及關於黎巴嫩局勢的安理會主席聲明和2016年12月19日、2018年3月27日、2018年8月9日、2019年2月8日的新聞談話,
表示聲援黎巴嫩及黎巴嫩人民,2020年8月4日貝魯特發生爆炸,造成許多人身亡,數千人受傷,包括聯黎部隊一些人員,並對商業和住宅基礎設施以及聯黎部隊能力造成嚴重破壞,強調指出黎巴嫩司法系統需要迅速對爆炸事件進行獨立、公正、徹底和透明的調查,歡迎法國和聯合國於2020年8月9日組織了援助和支持黎巴嫩和貝魯特國際會議以及法國和聯合國於2020年12月2日和2021年8月4日組織了後續國際會議,並呼籲國際社會為此加大對黎巴嫩及其人民的支持力度,
強烈敦促黎巴嫩政治領導人帶着緊迫感,不再拖延地組建一個能滿足黎巴嫩人民的需要和願望並能應對黎巴嫩當前面臨的主要挑戰,特別是重建貝魯特、應對2019冠狀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和實施各項改革等挑戰的新政府,這對於克服當前嚴峻、前所未有的社會、經濟和人道主義危機並走向恢復之路是絕對必要的,表示嚴重關切政治進程和實施必要改革遇到障礙,促請黎巴嫩當局採取一切必要步驟,確保按照計劃時間表在2022年舉行選舉,
強調指出黎巴嫩當局迫切需要回應黎巴嫩人民的願望,實施亟需的有意義的經濟改革,特別是履行在通過改革和企業參與推動發展的經濟會議框架內以及2019年12月11日在巴黎舉行的黎巴嫩國際支助組會議上作出的承諾,重申在這些必要改革的基礎上支持黎巴嫩,幫助其擺脫當前危機,應對經濟、安全和人道主義挑戰以及2019冠狀病毒病大流行對該國的影響,促請包括國際組織在內的國際社會這樣做,
讚揚聯黎部隊採取預防和應對措施遏制2019冠狀病毒病大流行,回顧第2532號決議,其中請秘書長指示維持和平行動在任務規定和能力範圍內支持東道國當局努力遏制這一大流行病,特別是便利人道主義援助准入,包括准入境內流離失所者和難民營,允許醫療後送,還請秘書長和會員國採取一切適當步驟,保護聯合國和平行動中所有聯合國人員的安全、安保和健康,同時保持行動的連續性,並採取進一步步驟,為維和人員提供防止2019冠狀病毒病傳播方面的培訓,
回應2021年6月24日黎巴嫩外交部長致秘書長信函中表示黎巴嫩政府請求在不修改聯合國駐黎巴嫩臨時部隊(聯黎部隊)任務情況下將部隊任期延長一年,歡迎2021年8月4日秘書長致函安理會主席(S/2021/707),建議予以延長,
重申堅決支持黎巴嫩的領土完整、主權和政治獨立,
重申安理會致力於使第1701(2006)號決議各項規定得到全面執行,意識到安理會有責任幫助實現該決議設想的永久停火和長期解決,
表示深為關切第1701(2006)號決議通過十五年後,在實現永久停火和執行該決議其他關鍵規定方面仍缺乏進展,
促請相關各方加緊努力,包括與秘書長特別協調員和聯黎部隊部隊指揮官探討具體解決辦法,以期毫不拖延地全面執行第1701(2006)號決議所有規定,
表示深為關切秘書長在其報告中着重指出的一切違反第1701(2006)號決議的空中和陸地行為,回顧黎巴嫩政府對黎巴嫩所有領土實行管控的重要性,
着重指出違反停止敵對行動的行為可能導致任何一方或該區域都無法承受的新衝突,
敦促所有各方盡一切努力確保停止敵對行動得以持續,保持最大限度的冷靜和克制,避免任何可能危及停止敵對行動或破壞該區域穩定的行動或言論,
譴責2019年8、9月期間以及2020年4月14日、4月17日和7月27日及2021年5月、7月20日和8月4日至6日藍線兩側發生的事件,促請各方在發生此類事件時訴諸三方機制,還讚揚聯黎部隊發揮聯絡和預防作用,使局勢得以緩和,
向所有各方強調全面遵守第1701(2006)號決議關於禁止出售和供應軍火及相關物資的規定的重要性,
回顧所有相關各方尊重藍線全線的至關重要性,日益非常關切地注意到聯黎部隊仍無法出入藍線以北與發現有穿越藍線的隧道有關的所有地點,聯黎部隊報告隧道違反第1701(2006)號決議,敦促黎巴嫩當局按照第1701(2006)號決議緊急完成對此事的一切必要調查,
歡迎藍線標示工作繼續取得進展,鼓勵各方根據戰略審查的建議,通過三方機制等途徑與聯黎部隊協調,加速努力,繼續開展劃定和顯著標示藍線全線的持續進程,並着手標示藍線上有爭議之處,
最強烈地譴責威脅黎巴嫩安全與穩定的所有企圖,
重申安理會決心確保此類恐嚇行為不會阻止聯黎部隊根據安全理事會第1701(2006)號決議執行任務,回顧所有各方都需保障聯黎部隊人員的安全,確保聯黎部隊人員的行動自由得到充分尊重和不受阻礙,繼續尊重黎巴嫩觀察員小組據以行動的單獨、輔助任務,最強烈地譴責一切限制聯黎部隊人員行動自由的企圖、一切騷擾和恐嚇行為以及一切針對維和人員的襲擊,包括2018年8月4日在邁季代勒尊鎮、2020年5月25日在黎巴嫩南部布利達鎮和2020年2月10日在布拉什特對聯黎部隊的襲擊,
敦促黎巴嫩當局迅速向聯黎部隊提供進一步最新信息並完成對這些事件的調查,歡迎黎巴嫩軍事法庭於2020年12月21日和2021年3月24日對1980年和2011年7月襲擊聯黎部隊維和人員的肇事者作出判決,
重申必須按照第1559(2004)和1680(2006)號決議的規定以及《塔伊夫協議》的有關規定,使黎巴嫩政府的管控權擴展到黎巴嫩全部領土,
鼓勵黎巴嫩所有各方根據安全理事會相關決議和《塔伊夫協議》恢復討論,以期就黎巴嫩總統和黎巴嫩國防部長2019年4月29日提出的國防戰略達成共識,
歡迎黎巴嫩第一個《婦女、和平與安全國家行動計劃》的執行工作取得進展,鼓勵黎巴嫩政府在聯黎部隊和婦女民間社會團體支持下繼續儘速充分執行該計劃,並確保婦女在各級決策中充分、平等、有效和有意義地參與努力維護和促進和平與安全,歡迎聯黎部隊在這方面的工作,
回顧根據安全理事會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的相關決議確保對兒童進行保護並在這方面採取適當措施的重要性,
回顧《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安全公約》所載相關原則,
讚揚聯黎部隊人員的積極作用和奉獻,表示大力感謝向聯黎部隊提供捐助的會員國,着重指出聯黎部隊需要擁有執行任務時可供使用的一切必要手段和裝備,
確認聯黎部隊自2006年以來成功執行任務,幫助維護那時以來的和平與安全,
回顧黎巴嫩政府關於部署一支國際部隊以協助政府在整個領土行使權力的請求,重申聯黎部隊有權在部隊行動區內採取其認為力所能及的一切必要行動,確保行動區不被用於實行任何一類敵對行動,並挫敗任何以武力阻止其執行任務的企圖,
歡迎黎巴嫩武裝部隊和安全部隊作為黎巴嫩境內唯一合法的武裝部隊在擴展和維護黎巴嫩政府權力,特別是在黎巴嫩南部的權力,以及在應對其他安全挑戰,包括應對恐怖主義威脅方面發揮重要作用,歡迎國際社會堅定承諾支持黎巴嫩武裝部隊,這有助於加強黎巴嫩武裝部隊保障黎巴嫩安全的能力,強烈敦促國際社會在當前經濟危機背景下進一步加大對黎巴嫩武裝部隊的支持力度,並指出黎巴嫩武裝部隊此項能力的增強對於其努力與聯黎部隊協調聯黎部隊任務的執行具有實際意義,促請會員國向黎巴嫩武裝部隊緊急提供必要協助,使它能夠根據第1701(2006)號決議履行職責,
表示關切當前社會、經濟和人道主義危機對黎巴嫩武裝部隊和安全部隊能力產生的嚴重不利影響,歡迎法國和意大利在聯合國黎巴嫩問題特別協調員辦事處的支持下於2021年6月17日主持召開了支持黎巴嫩武裝部隊國際會議,
回顧第2378(2017)號決議,其中請秘書長確保對照妥善訂立的明確基準,利用關於維和行動成效的數據,包括維和業績數據以改進對特派團行動的分析評價,還回顧第2436(2018)號決議,其中請秘書長確保依據客觀業績數據做出表彰和獎勵傑出表現的決定以及關於部署、補救、培訓、暫停資金償付和遣返軍警人員或解僱文職人員的決定,強調有必要定期評價聯黎部隊的業績,使該部隊能夠保留有效執行任務所需的技能和靈活性,
又回顧第2242(2015)號決議,其中請秘書長與會員國協作,着手修訂戰略,以便在現有資源範圍內,使聯合國維和行動軍事和警察特遣隊中的婦女人數翻番,
強調需結合實地形勢定期審查所有維持和平行動,包括酌情對聯黎部隊進行審查,以確保效率和成效,
銘記秘書長在對聯黎部隊進行戰略審查後在2012年3月12日信函(S/2012/151)中提出的戰略優先事項和建議,表示注意到最近一次對聯黎部隊進行戰略審查後秘書長於2017年3月8日發出的信函(S/2017/202),並表示需要予以後續落實和更新,
歡迎秘書長2020年6月1日對聯黎部隊的評估,讚賞地注意到關於進一步提高聯黎部隊效率和成效的建議,
認定黎巴嫩局勢繼續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1. 決定將聯黎部隊當前任務期延長至2022年8月31日;
2. 讚揚聯黎部隊發揮積極作用,聯黎部隊的部署和黎巴嫩武裝部隊幫助在黎巴嫩南部建立了新的戰略環境,歡迎聯黎部隊和黎巴嫩武裝部隊擴大協調一致的活動,呼籲在不影響聯黎部隊任務的情況下進一步加強這種合作;
3. 申明安理會堅定地繼續致力於聯黎部隊現行任務,呼籲充分執行第1701(2006)號決議;
4. 再次呼籲以色列和黎巴嫩支持以第1701(2006)號決議第8段所述原則和要素為基礎的永久停火和長期解決;
5. 大力重申有必要加速在黎巴嫩南部和黎巴嫩領水有效和持久部署黎巴嫩武裝部隊,以充分執行第1701(2006)號決議的規定,請秘書長在今後報告中列入這方面進展評估,呼籲聯黎部隊與黎巴嫩武裝部隊再次進行戰略對話,以便對地面部隊和海上資產進行分析,制訂反映聯黎部隊與黎巴嫩武裝部隊兩者能力和責任之間相互關係的一系列基準;
6. 回顧安理會請黎巴嫩武裝部隊和秘書長共同為第5段所述部署工作迅速擬定準確時間表,據以確定黎巴嫩武裝部隊執行第1701(2006)號決議規定任務的進展情況;
7. 再次呼籲黎巴嫩政府儘快、包括在國際社會適當支持下,提出提高其海軍能力的計劃,目標是密切結合黎巴嫩海軍能力的有效加強,最終減少聯黎部隊海上工作隊的人力,將其職責移交黎巴嫩武裝部隊,在這方面表示注意到2019年3月12日致聯合國的信函,其中概述了黎巴嫩政府對實現這一目標的承諾,歡迎政府為此持續努力;表示注意到2020年8月4日貝魯特爆炸對黎巴嫩武裝部隊行動的影響;
8. 歡迎秘書長關於聯黎部隊資源是否依然適當以及提高聯黎部隊與聯合國黎巴嫩問題特別協調員辦事處之間效率和成效的備選方案、同時考慮到聯黎部隊的部隊人數上限和文職構成部分的評估報告(S/2020/473),請秘書長酌情與黎巴嫩、部隊派遣國和安全理事會理事國等各方充分、密切磋商,繼續執行列有落實各項建議的時間表和具體方式的詳細計劃,還請秘書長定期向安全理事會通報這一進程的最新情況;
9. 再次對黎巴嫩政府打算在聯黎部隊行動區部署一個示範團和一艘近海巡邏船表示鼓勵,以推進第1701(2006)號決議的執行和落實黎巴嫩國家權力,在這方面回顧2018年3月15日羅馬會議結束時發表的聯合聲明,特別是黎巴嫩在其武裝部隊與聯黎部隊正在進行的戰略對話中提出的新示範團構想,注意到黎巴嫩提出的示範團部署時間表,促請黎巴嫩武裝部隊和聯黎部隊加強協調一致的行動;
10. 強烈敦促國際社會根據黎巴嫩武裝部隊的能力發展計劃並在黎巴嫩國際支助組框架內,進一步加大對作為黎巴嫩境內唯一合法武裝部隊的黎巴嫩武裝部隊和所有國家安全機構的支持力度,為此在黎巴嫩武裝部隊最亟需得到支持的領域,包括在日常後勤需求和維持、打擊恐怖主義、邊境保護和海軍能力等方面給予更多和迅速的援助;
11. 還請聯黎部隊根據第1701號決議,採取不應被視為今後先例的臨時特別措施支持和協助黎巴嫩武裝部隊,在為期6個月的有限時間內,在現有資源範圍內且不涉及預算增加問題的情況下,並在充分尊重黎巴嫩主權且應黎巴嫩當局請求的情況下,在黎巴嫩武裝部隊-聯黎部隊聯合活動框架內,以符合聯合國人權盡職政策的方式向黎巴嫩武裝部隊提供相關的額外非致命物資(燃料、食品和藥品)和後勤支助,同時不妨礙聯黎部隊的任務及其執行、行動構想和接戰規則,而且應妥善、及時地監督和審查此類支助;
12. 譴責所有空中和陸上侵犯藍線行為,強烈促請所有各方切實停止敵對行動,防止任何侵犯藍線行為,尊重藍線全線並與聯合國和聯黎部隊充分合作;
13. 歡迎三方機制在便利協調和緩解緊張局勢方面發揮建設性作用,確認聯黎部隊領導做出了積極努力,幫助進一步穩定藍線沿線局勢和建立雙方信任,為此表示大力支持聯黎部隊繼續努力與雙方接觸,在實地促進聯絡、協調和務實安排,繼續確保三方機制能使雙方討論更為廣泛的問題,鼓勵聯黎部隊與雙方密切協調,採取措施,進一步加強三方機制的能力,包括按照秘書長評估報告中的建議設立更多的特設小組委員會,敦促雙方系統性、建設性地擴大利用三方機制,包括利用藍線標示小組委員會和其他特設小組委員會;
14. 強調指出有必要加強聯黎部隊與聯合國黎巴嫩問題特別協調員辦事處(聯黎協調辦)之間的合作,以提高它們的成效和效率,為此歡迎聯合國在聯黎部隊與聯黎協調辦之間的效率和成效方面有所改進,鼓勵秘書長推進這些努力;
15. 敦促所有各方認真履行尊重聯黎部隊及其他聯合國人員安全的義務,促請他們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增強聯合國人員和設備的安全和安保,再次呼籲聯黎部隊與黎巴嫩武裝部隊更密切合作,特別是開展協調一致的鄰近巡邏,歡迎黎巴嫩當局承諾保護聯黎部隊行動,再次呼籲黎巴嫩迅速完成對所有針對聯黎部隊及其人員的襲擊的調查,特別是2018年8月4日和2020年2月10日的事件,以便迅速將襲擊行為人繩之以法;請秘書長在此類事件發生後在合理時間框架內向安理會報告,並酌情報告相關待完成調查的後續情況;
16. 敦促所有各方確保聯黎部隊按照任務規定和接戰規則所享有的在其所有行動中的行動自由和在藍線全線各段的通行得到充分尊重且不受阻礙,包括為此而避免採取任何危及聯合國人員的行動,最強烈地譴責一切限制聯黎部隊人員行動自由的企圖和一切針對聯黎部隊人員和設備的襲擊以及針對聯黎部隊人員的騷擾和恐嚇行為;促請黎巴嫩政府便利聯黎部隊迅速、全面地出入為了根據第1701號決議並在尊重黎巴嫩主權的情況下迅速開展調查而要求進入的場地,包括藍線以北與發現有穿越藍線的隧道有關的所有地點,聯黎部隊報告隧道違反第1701(2006)號決議;
17. 請秘書長繼續根據第2518(2020)號決議和安全理事會其他相關決議,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審查和加強聯黎部隊維和人員的安全保障;
18. 敦促所有各方與安全理事會和秘書長充分合作,以便在實現第1701(2006)號決議所設想的永久停火和長期解決方面,以及在安全理事會第1701(2006)、1680(2006)和1559(2004)號決議及安全理事會其他相關決議的執行工作所有未決問題上取得切實進展;
19. 敦促以色列政府與聯黎部隊協調,加速從蓋傑爾北部撤軍而不再拖延,聯黎部隊為推動撤軍而與以色列和黎巴嫩積極接觸互動;
20. 重申安理會促請所有國家充分支持和尊重在藍線與利塔尼河之間建立除黎巴嫩政府和聯黎部隊武裝人員、資產和武器外無任何其他武裝人員、資產和武器的地區;
21. 回顧第1701(2006)號決議第15段,其中規定所有國家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本國國民或從本國境內或使用懸掛本國國旗的船隻或飛機向黎巴嫩境內非經黎巴嫩政府或聯黎部隊授權的任何實體或個人出售或供應軍火及相關物資;
22. 為支持黎巴嫩政府關於部署國際部隊以協助該政府對整個領土行使權力的請求而採取行動,回顧安理會授權聯黎部隊在部隊部署區內採取其認為力所能及的一切必要行動,確保行動區不被用於從事任何一類敵對行動,挫敗任何用武力阻止其根據安全理事會任務規定履行職責的企圖,並保護聯合國人員、設施、裝置和裝備,確保聯合國人員和人道主義工作者的安全和行動自由,並在不妨礙黎巴嫩政府履行職責的情況下,為面臨緊迫人身暴力威脅的平民提供保護;
23. 讚揚聯黎部隊按照第2373(2017)和2433(2018)號決議在行動方面作出改變,再次請秘書長研究如何在聯黎部隊現有任務和能力範圍內加強聯黎部隊與第1701(2006)號決議第12段和本決議第14段有關的各項工作,包括如何通過巡邏和檢查等辦法,增強聯黎部隊的可見力量;
24. 回顧關於聯黎部隊應根據第1701(2006)號決議第14段規定並在自身能力範圍內應黎巴嫩政府要求協助後者執行第1701(2006)號決議的決定;
25. 歡迎聯黎部隊正在努力執行秘書長對性剝削和性虐待的零容忍政策,確保聯黎部隊人員充分遵守聯合國行為守則,請秘書長繼續採取必要措施確保聯黎部隊所有文職和軍警人員充分遵守聯合國對性剝削和性虐待的零容忍政策,並隨時向安全理事會充分通報聯黎部隊在此方面的進展情況,強調指出需按照第2272(2016)號決議防止此類剝削和虐待行為並更好地處理此類指控,敦促部隊派遣國繼續採取適當預防行動,包括對所有人員進行審查,進行部署前和特派團內提高認識培訓,並採取適當步驟確保在發生這類行為時全面追究本國涉案人員的責任,包括為此而酌情及時調查指控,追究行為人責任,並在有可信證據表明部隊普遍或整體存在性剝削和性虐待行為時將部隊遣返回國;
26. 請聯黎部隊在整個任務期內始終充分考慮到性別因素這一貫穿各領域的問題,協助黎巴嫩當局確保婦女在各級決策中充分、平等、有效和有意義地參加和參與維護和促進和平與安全的一切努力並擁有自己的代表,包括參加和參與安全部門,並支持執行關於婦女與和平與安全的行動計劃,包括防止和應對性暴力和性別暴力,還請聯黎部隊就此問題加強向安全理事會報告;
27. 請秘書長和部隊派遣國設法增加聯黎部隊內婦女人數,確保婦女充分、有效和有意義地參與行動的各個方面,並執行第2538(2020)號決議在這方面的相關規定;
28. 請秘書長在聯黎部隊行動的規劃和實施中落實第2378(2017)和2436(2018)號決議規定的維和業績要求;
29. 請秘書長繼續每4個月或在其認為適當的任何時候向安理會報告第1701(2006)號決議執行情況,並在報告中及時詳細地分列所有違反第1701(2006)號決議的行為、當事方的解釋及針對此類違反第1701號決議的行為尚待完成的所有調查工作最新情況,及時詳細地報告侵犯黎巴嫩主權的情況,及時詳細地報告限制聯黎部隊行動自由的情況,提供關於軍火禁運執行情況的更全面附件,報告聯黎部隊未獲准入的特定地區及這些限制的理由、停止敵對行動遭違反的潛在風險以及聯黎部隊的應對舉措,報告本決議第8段所述關於落實6月1日評估報告的詳細計劃的進展情況以及經查明最適合聯黎部隊完成授權任務的其他增效辦法;請秘書長根據第2373(2017)、2433(2018)、2485(2019)和2539(2020)號決議通過以來為加強報告工作而做出的改變,繼續就上述問題向安理會提供具體詳細信息;
30. 強調指出根據安理會所有相關決議,包括1967年11月22日第242(1967)號、1973年10月22日第338(1973)號、2003年11月19日第1515(2003)號和2008年12月16日第1850(2008)號決議,在中東實現全面、公正和持久和平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31.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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