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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2744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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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3(2024)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2744(2024)號決議
S/RES/2744(2024)
2024年7月19日
發布機關: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2745(2024)
本作品收錄於《Portal:聯合國安理會2024年決議

第9689次會議以15票贊成,0票反對通過

聯合國 S/RES/2744 (2024)

安全理事會 Distr.: General
19 July 2024

第2744(2024)號決議

2024年7月19日安全理事會第9689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1730(2006)號決議和相關主席聲明,

回顧1732(2006)號決議和制裁所涉一般性問題非正式工作組所做的工作,該工作組從2000年運作至2006年,

強調制裁是維持和恢復國際和平與安全的一個重要工具,

又強調所有會員國都有全面執行安全理事會所通過強制性措施的義務,

繼續決心確保謹慎確定製裁對象,有的放矢,並且在實施制裁時,既顧及效力,又考慮到可能產生的不良後果,

歡迎努力加強正當程序,確保有公正而明確的程序用於把個人和實體列入制裁名單和從中刪除,以及給予豁免,

1. 通過本決議附件一所述除名程序,該程序取代第1730(2006)號決議規定的程序,並且將適用於在本決議通過之日或之後提交協調人的除名申請;

2. 指示除第1267(1999)號決議所設委員會之外的安全理事會所設各制裁委員會相應修訂其準則;

3. 秘書長同下文第5段所述非正式工作組協商,在本決議通過後三個月內任命協調人接管第1730(2006)號決議所設原協調人的所有授權;

4. 表示打算不斷審查協調人的授權和任務;

5. 設立一個安全理事會非正式工作組,負責審查與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制裁有關的一般性問題,其授權和職權範圍載於本決議附件二,工作組將以協商一致方式行事;

6.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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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名程序

協調人在收到除第1267(1999)號決議所設委員會以外的安全理事會所設各制裁委員會名單所指認個人、團體、企業或實體(「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除名申請後,有權執行以下任務。[1]申請人可通過下文概述的協調人程序或通過其居住國或國籍國提交除名請求。[2]

1. 收到除名申請後,協調人將:

(a) 向申請人確認收到除名申請;

(b) 告知申請人處理除名申請的一般程序;

(c) 答覆申請人關於委員會程序的具體提問;

(d) 如果申請中沒有適當論及安全理事會相關決議規定的最初指認標準(例如,導致最初指認的情況如今發生了何種變化),則告知申請人,並且將申請退還申請人,供其考慮;

(e) 核實相關申請是新的申請還是再次提出的申請,若為再次向協調人提出的申請,且其中沒有任何相關補充信息,應將申請退還給申請人,供其考慮;

(f) 如果根據(d)或(e)項退還申請,則把申請以及將其退還給申請人的理由告知相關委員會。

收集信息(最多4個月)

2. 對於沒有退還申請人的除名申請,協調人應立即將除名申請轉遞相關制裁委員會成員、指認國、居住國、國籍國或公司註冊國,並要求它們在四個月內提供與除名申請有關的任何適當補充信息。協調人可與這些國家進行對話,以確定:

(a) 這些國家對是否應批准除名申請的看法;

(b) 這些國家希望就除名申請向申請人轉達的信息、提問或澄清要求,包括申請人可為闡明除名申請而提供的信息或採取的步驟。

3. 協調人也將酌情向任何相關委員會的專家組或專家小組或監測組以及參與同制裁有關的談判及和平進程的任何相關聯合國特使轉交除名請求,並邀請他們向協調人提供:

(a) 所掌握的與除名申請有關的全部信息,包括法院裁決和訴訟情況、新聞報道以及各國或相關國際組織以前向其或向委員會提供的信息;

(b) 依據事實對申請人提供的與除名申請有關的信息作出的評估;

(c) 在與申請所涉制裁製度相關的情況下,依據事實提出的關於申請人在當前談判或和平進程中所起作用的意見投入;

(d) 專家小組或上文所述相關實體希望就除名申請向申請人提出的問題或要求其作出的澄清。

4. 信息收集應在四個月內完成,在這一期間結束時,協調人將向相關委員會提交一份書面最新進展報告,包括詳細說明第2和3段所述哪些國家或其他實體已被徵求意見並提供了信息,以及在這方面遇到的任何重大挑戰。如果上文第2和3段所述任何國家或實體表示需要更多時間收集信息,協調人可將這一時限延長一次,最多延長兩個月。如果協調人考慮到相關國家或實體提出的任何請求,評估認為需要更多時間,他或她可要求相關委員會給予更多時間,必要時對此一要求作出澄清。

對話(兩個月)

5. 信息收集期結束後,協調人將為兩個月的接觸期提供便利,所作接觸可包括與申請人進行對話。在適當考慮關於延長時間請求的情況下,如協調人評估後認為,需要更多時間進行接觸和起草下文第7段所述綜合報告,可將接觸期延長一次,最多延長兩個月。

6. 在接觸期內,協調人:

(a) 可向申請人提出問題,或要求其提供有助於委員會審議申請的補充信息或澄清說明,包括從相關國家、委員會和第2和3段所述實體收到的任何問題或索取信息要求;

(b) 將把申請人的答覆轉回相關國家及第2和3段所述實體,並就申請人做出的不完整答覆再同申請人聯繫;

(c) 可酌情進行進一步接觸,包括與申請人會晤,並鼓勵使用虛擬會議和在線平台,以提高與申請人互動的效率和及時性。

7. 上述接觸和對話期結束時,協調人將起草保密綜合報告並向相關制裁委員會以及第2段所述任何相關國家分發,報告將專門:

(a) 摘要匯總協調人掌握的與除名申請有關的所有信息(酌情包括協調人利用公共來源進行的研究),同時尊重與協調人往來通信的保密內容。協調人的摘要匯總應包含根據所收集信息提出的與除名申請有關的主要論點,以協助委員會作出決定;[3]

(b) 說明協調人就這項除名申請開展的活動,包括信息收集和與申請人進行的任何對話;

(c) 納入與相關標準有關、依據事實提出的意見,例如:

㈠ 導致最初作出指認的情況發生了何種變化;和(或)

㈡ 申請人是否已與過往行為脫離關係;和(或)

㈢ 申請人在除名申請中提出的說法是否事實準確。

8. 協調人也將通知申請人,綜合報告已起草完畢並已在相關制裁委員會分發,供審查和審議。

委員會討論和決定(兩個月)

9. 在綜合報告分發到相關制裁委員會之後,委員會主席將把除名請求列入委員會議程,供討論。協調人將應相關制裁委員會的邀請,親自介紹綜合報告,並回答委員會成員就除名請求提出的問題。其後,如果相關制裁委員會任何成員或第2段所述相關國家建議推進除名事宜,主席將立即向委員會提交除名請求,供作出決定。

10. 如第9段所述,如果相關國家或相關制裁委員會成員建議推進除名事宜,委員會將通過其正常決策程序決定是否批准除名請求。如果在綜合報告分發委員會後兩個月內,除名請求沒有提交委員會供其作出決定,則可視作該除名請求被拒絕,主席將立即告知協調人,該請求已被拒絕。

11. 如果相關制裁委員會批准除名請求,委員會主席將把這一決定告知協調人。隨後,協調人將把這一決定告知申請人,而有關列名將從綜合名單和相關名單中刪除。

12. 如果委員會拒絕除名請求,委員會主席將向協調人告知這一決定,此外遵循委員會正常決策程序,酌情說明理由,並且提供與委員會所作決定相關的其他任何信息;提供認為可向申請人公開的綜合報告刪節版;酌情提供任何最新的列名理由簡述。

13. 在委員會按照第10段通知協調人委員會已拒絕除名請求之後,協調人將於15天內致函申請人,信中:

(a) 轉達委員會關於繼續列名的決定;

(b) 根據協調人的綜合報告,儘可能說明有關程序和協調人收集到的可以公開的事實信息;

(c) 傳達主席根據第12段可隨委員會的決定附帶的理由或其他任何相關信息。如果除名請求已按照第12段視同被拒絕,協調人將相應通知申請人。如果委員會經由主席提供拒絕理由,但告知協調人這些理由不可公開,協調人也將通知申請人。

14. 在與申請人的所有通信中,協調人將尊重委員會審議工作的保密性以及協調人與會員國和其他任何相關實體之間保密通信的保密性。

其他協調人任務

15. 除上面規定的任務外,協調人將:

(a) 在秘書處正式通知被列名個人或實體據信所在國家的常駐代表團,如為個人,則通知此人的國籍國(如已掌握此信息,包括被列名個人或實體的地址)之後,將列名狀況的任何變化通知被列名的個人或實體;

(b) 一年兩次向安全理事會提交報告,概述協調人的活動;

(c) 酌情提出技術修正案,供相關制裁委員會審議,以便在通過協調人提交的除名請求被拒絕後,更新關於被列名個人和實體的列名理由簡述;

(d) 能夠接收並向相關制裁委員會轉遞聲稱因被誤認或錯認或者與委員會制裁名單所列個人混淆而受到相關制裁委員會制裁措施制裁的個人的來文,供委員會審議。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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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會關於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制裁所涉一般性問題的非正式工作組的職權範圍

一. 名稱和組成

1. 安全理事會關於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制裁所涉一般性問題的非正式工作組(「非正式工作組」)由安全理事會所有成員組成。

2. 非正式工作組主席由安全理事會成員指定。

二. 會議

3. 非正式工作組將至少每年舉行兩次會議,審查其授權任務中列述的問題。

4. 非正式工作組的任何會議都將提前至少五個工作日發出通知。

5. 非正式工作組將閉門舉行會議。非正式工作組的討論情況將保密。非正式工作組主席可在所有成員同意的情況下,邀請聯合國任何會員國(包括鄰國和其他國家及有關各方)、國家政府、區域組織和其他國際組織和(或)相關的聯合國行為體和民間社會行為體,包括國家一級行為體、私營部門和非政府行為體,參與討論提交非正式工作組的任何問題並給予合作,特別是在具體涉及某一會員國的情況下。非正式工作組還可在非正式工作組所有成員同意的情況下,邀請其認為合適的秘書處成員、制裁專家組成員或其他人員向其提供適當的專門知識或信息,或在非正式工作組審查其職權範圍內事項時給予其他協助。

三. 任務授權

6. 非正式工作組除其他外將審查下列一般性問題,以期提高聯合國所實施制裁的效力,但不妨礙相關機構依照具體制裁決議開展的工作:

(a) 協調人機制,包括就其任命事宜與秘書長進行協商,對其半年期報告進行審查,以及為監測和改進機制運作而與協調人和其他相關各方開展對話;

(b) 制裁委員會工作方法中的良好做法和委員會間的協調,制裁委員會及其專家小組/專家組/專家隊在聯合國系統內的協調,與聯合國會員國、區域組織和其他國際組織等各方的合作,以及任命和續聘合格專家的一般標準;

(c) 關於制裁措施設計、執行和評估的最佳做法,包括結合實施制裁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應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所受威脅的其他措施方面的良好做法,以及改進監測安排以提升制裁效果和效力的良好做法;

(d) 評估和確定加強會員國能力的可選方案,以彌補在執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制裁方面存在的差距,並全面審查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制裁的執行情況;

(e) 使用和執行豁免措施的一般做法,以及為減輕意外人道主義後果而作的持續努力。

7. 非正式工作組在開展工作過程中,可就聯合國制裁所涉問題請秘書處相關部門提供信息以及請秘書長提出相關報告。

四. 工作方法

8. 非正式工作組將以協商一致方式運作。如果無法就某一問題達成協商一致,主席應進行有助於達成一致的進一步協商。

9. 非正式工作組可制定進一步完善其工作方法的準則。

10. 主席將每年向安全理事會簡要介紹非正式工作組活動的最新情況。主席還將至少每年一次就非正式工作組的活動和建議向安全理事會提交一份書面報告。非正式工作組向安全理事會提出的建議不影響安理會就此作出的決定。

11. 安全理事會將不斷審查非正式工作組的授權任務。

12. 為了提高非正式工作組工作的透明度,主席將每年為感興趣的會員國舉辦公開通報會。


  1. 根據本決議第1段的規定,在該決議通過之日前提交的申請應按照第1730(2006)號決議規定的程序完成。但是,尚未收到關於此類申請的決定的申請人可選擇在無損害情況下撤回其申請,並根據本附件所述程序重新提交申請供審議;[秘書處]將向這些申請人通知協調人職責的變更、本附件所列的新程序以及按其中所述內容重新提交除名申請的可能性。秘書處還可在本決議通過之日到新協調人任命之日這段時間內,告知趁機重新提交申請以供根據修訂後的程序進行處理的申請人,協調人的任命待定,而且告訴他們,一俟任命生效,即開始適用修訂後的程序。
  2. 一國可決定,其公民或居民在一般情況下應直接向協調人提出除名請求。國家可為此向委員會主席提交聲明,該聲明將在委員會網站上公布。
  3. 摘要匯總不同於建議。協調人不會就所涉申請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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