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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2744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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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3(2024)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2744(2024)号决议
S/RES/2744(2024)
2024年7月19日
发布机关: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2745(2024)
本作品收錄於《Portal:联合国安理会2024年决议

第9689次会议以15票赞成,0票反对通过

联合国 S/RES/2744 (2024)

安全理事会 Distr.: General
19 July 2024

第2744(2024)号决议

2024年7月19日安全理事会第9689次会议通过

安全理事会,

回顾1730(2006)号决议和相关主席声明,

回顾1732(2006)号决议和制裁所涉一般性问题非正式工作组所做的工作,该工作组从2000年运作至2006年,

强调制裁是维持和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一个重要工具,

又强调所有会员国都有全面执行安全理事会所通过强制性措施的义务,

继续决心确保谨慎确定制裁对象,有的放矢,并且在实施制裁时,既顾及效力,又考虑到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

欢迎努力加强正当程序,确保有公正而明确的程序用于把个人和实体列入制裁名单和从中删除,以及给予豁免,

1. 通过本决议附件一所述除名程序,该程序取代第1730(2006)号决议规定的程序,并且将适用于在本决议通过之日或之后提交协调人的除名申请;

2. 指示除第1267(1999)号决议所设委员会之外的安全理事会所设各制裁委员会相应修订其准则;

3. 秘书长同下文第5段所述非正式工作组协商,在本决议通过后三个月内任命协调人接管第1730(2006)号决议所设原协调人的所有授权;

4. 表示打算不断审查协调人的授权和任务;

5. 设立一个安全理事会非正式工作组,负责审查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制裁有关的一般性问题,其授权和职权范围载于本决议附件二,工作组将以协商一致方式行事;

6. 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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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名程序

协调人在收到除第1267(1999)号决议所设委员会以外的安全理事会所设各制裁委员会名单所指认个人、团体、企业或实体(“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除名申请后,有权执行以下任务。[1]申请人可通过下文概述的协调人程序或通过其居住国或国籍国提交除名请求。[2]

1. 收到除名申请后,协调人将:

(a) 向申请人确认收到除名申请;

(b) 告知申请人处理除名申请的一般程序;

(c) 答复申请人关于委员会程序的具体提问;

(d) 如果申请中没有适当论及安全理事会相关决议规定的最初指认标准(例如,导致最初指认的情况如今发生了何种变化),则告知申请人,并且将申请退还申请人,供其考虑;

(e) 核实相关申请是新的申请还是再次提出的申请,若为再次向协调人提出的申请,且其中没有任何相关补充信息,应将申请退还给申请人,供其考虑;

(f) 如果根据(d)或(e)项退还申请,则把申请以及将其退还给申请人的理由告知相关委员会。

收集信息(最多4个月)

2. 对于没有退还申请人的除名申请,协调人应立即将除名申请转递相关制裁委员会成员、指认国、居住国、国籍国或公司注册国,并要求它们在四个月内提供与除名申请有关的任何适当补充信息。协调人可与这些国家进行对话,以确定:

(a) 这些国家对是否应批准除名申请的看法;

(b) 这些国家希望就除名申请向申请人转达的信息、提问或澄清要求,包括申请人可为阐明除名申请而提供的信息或采取的步骤。

3. 协调人也将酌情向任何相关委员会的专家组或专家小组或监测组以及参与同制裁有关的谈判及和平进程的任何相关联合国特使转交除名请求,并邀请他们向协调人提供:

(a) 所掌握的与除名申请有关的全部信息,包括法院裁决和诉讼情况、新闻报道以及各国或相关国际组织以前向其或向委员会提供的信息;

(b) 依据事实对申请人提供的与除名申请有关的信息作出的评估;

(c) 在与申请所涉制裁制度相关的情况下,依据事实提出的关于申请人在当前谈判或和平进程中所起作用的意见投入;

(d) 专家小组或上文所述相关实体希望就除名申请向申请人提出的问题或要求其作出的澄清。

4. 信息收集应在四个月内完成,在这一期间结束时,协调人将向相关委员会提交一份书面最新进展报告,包括详细说明第2和3段所述哪些国家或其他实体已被征求意见并提供了信息,以及在这方面遇到的任何重大挑战。如果上文第2和3段所述任何国家或实体表示需要更多时间收集信息,协调人可将这一时限延长一次,最多延长两个月。如果协调人考虑到相关国家或实体提出的任何请求,评估认为需要更多时间,他或她可要求相关委员会给予更多时间,必要时对此一要求作出澄清。

对话(两个月)

5. 信息收集期结束后,协调人将为两个月的接触期提供便利,所作接触可包括与申请人进行对话。在适当考虑关于延长时间请求的情况下,如协调人评估后认为,需要更多时间进行接触和起草下文第7段所述综合报告,可将接触期延长一次,最多延长两个月。

6. 在接触期内,协调人:

(a) 可向申请人提出问题,或要求其提供有助于委员会审议申请的补充信息或澄清说明,包括从相关国家、委员会和第2和3段所述实体收到的任何问题或索取信息要求;

(b) 将把申请人的答复转回相关国家及第2和3段所述实体,并就申请人做出的不完整答复再同申请人联系;

(c) 可酌情进行进一步接触,包括与申请人会晤,并鼓励使用虚拟会议和在线平台,以提高与申请人互动的效率和及时性。

7. 上述接触和对话期结束时,协调人将起草保密综合报告并向相关制裁委员会以及第2段所述任何相关国家分发,报告将专门:

(a) 摘要汇总协调人掌握的与除名申请有关的所有信息(酌情包括协调人利用公共来源进行的研究),同时尊重与协调人往来通信的保密内容。协调人的摘要汇总应包含根据所收集信息提出的与除名申请有关的主要论点,以协助委员会作出决定;[3]

(b) 说明协调人就这项除名申请开展的活动,包括信息收集和与申请人进行的任何对话;

(c) 纳入与相关标准有关、依据事实提出的意见,例如:

㈠ 导致最初作出指认的情况发生了何种变化;和(或)

㈡ 申请人是否已与过往行为脱离关系;和(或)

㈢ 申请人在除名申请中提出的说法是否事实准确。

8. 协调人也将通知申请人,综合报告已起草完毕并已在相关制裁委员会分发,供审查和审议。

委员会讨论和决定(两个月)

9. 在综合报告分发到相关制裁委员会之后,委员会主席将把除名请求列入委员会议程,供讨论。协调人将应相关制裁委员会的邀请,亲自介绍综合报告,并回答委员会成员就除名请求提出的问题。其后,如果相关制裁委员会任何成员或第2段所述相关国家建议推进除名事宜,主席将立即向委员会提交除名请求,供作出决定。

10. 如第9段所述,如果相关国家或相关制裁委员会成员建议推进除名事宜,委员会将通过其正常决策程序决定是否批准除名请求。如果在综合报告分发委员会后两个月内,除名请求没有提交委员会供其作出决定,则可视作该除名请求被拒绝,主席将立即告知协调人,该请求已被拒绝。

11. 如果相关制裁委员会批准除名请求,委员会主席将把这一决定告知协调人。随后,协调人将把这一决定告知申请人,而有关列名将从综合名单和相关名单中删除。

12. 如果委员会拒绝除名请求,委员会主席将向协调人告知这一决定,此外遵循委员会正常决策程序,酌情说明理由,并且提供与委员会所作决定相关的其他任何信息;提供认为可向申请人公开的综合报告删节版;酌情提供任何最新的列名理由简述。

13. 在委员会按照第10段通知协调人委员会已拒绝除名请求之后,协调人将于15天内致函申请人,信中:

(a) 转达委员会关于继续列名的决定;

(b) 根据协调人的综合报告,尽可能说明有关程序和协调人收集到的可以公开的事实信息;

(c) 传达主席根据第12段可随委员会的决定附带的理由或其他任何相关信息。如果除名请求已按照第12段视同被拒绝,协调人将相应通知申请人。如果委员会经由主席提供拒绝理由,但告知协调人这些理由不可公开,协调人也将通知申请人。

14. 在与申请人的所有通信中,协调人将尊重委员会审议工作的保密性以及协调人与会员国和其他任何相关实体之间保密通信的保密性。

其他协调人任务

15. 除上面规定的任务外,协调人将:

(a) 在秘书处正式通知被列名个人或实体据信所在国家的常驻代表团,如为个人,则通知此人的国籍国(如已掌握此信息,包括被列名个人或实体的地址)之后,将列名状况的任何变化通知被列名的个人或实体;

(b) 一年两次向安全理事会提交报告,概述协调人的活动;

(c) 酌情提出技术修正案,供相关制裁委员会审议,以便在通过协调人提交的除名请求被拒绝后,更新关于被列名个人和实体的列名理由简述;

(d) 能够接收并向相关制裁委员会转递声称因被误认或错认或者与委员会制裁名单所列个人混淆而受到相关制裁委员会制裁措施制裁的个人的来文,供委员会审议。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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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关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制裁所涉一般性问题的非正式工作组的职权范围

一. 名称和组成

1. 安全理事会关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制裁所涉一般性问题的非正式工作组(“非正式工作组”)由安全理事会所有成员组成。

2. 非正式工作组主席由安全理事会成员指定。

二. 会议

3. 非正式工作组将至少每年举行两次会议,审查其授权任务中列述的问题。

4. 非正式工作组的任何会议都将提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发出通知。

5. 非正式工作组将闭门举行会议。非正式工作组的讨论情况将保密。非正式工作组主席可在所有成员同意的情况下,邀请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包括邻国和其他国家及有关各方)、国家政府、区域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和(或)相关的联合国行为体和民间社会行为体,包括国家一级行为体、私营部门和非政府行为体,参与讨论提交非正式工作组的任何问题并给予合作,特别是在具体涉及某一会员国的情况下。非正式工作组还可在非正式工作组所有成员同意的情况下,邀请其认为合适的秘书处成员、制裁专家组成员或其他人员向其提供适当的专门知识或信息,或在非正式工作组审查其职权范围内事项时给予其他协助。

三. 任务授权

6. 非正式工作组除其他外将审查下列一般性问题,以期提高联合国所实施制裁的效力,但不妨碍相关机构依照具体制裁决议开展的工作:

(a) 协调人机制,包括就其任命事宜与秘书长进行协商,对其半年期报告进行审查,以及为监测和改进机制运作而与协调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开展对话;

(b) 制裁委员会工作方法中的良好做法和委员会间的协调,制裁委员会及其专家小组/专家组/专家队在联合国系统内的协调,与联合国会员国、区域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等各方的合作,以及任命和续聘合格专家的一般标准;

(c) 关于制裁措施设计、执行和评估的最佳做法,包括结合实施制裁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应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所受威胁的其他措施方面的良好做法,以及改进监测安排以提升制裁效果和效力的良好做法;

(d) 评估和确定加强会员国能力的可选方案,以弥补在执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制裁方面存在的差距,并全面审查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制裁的执行情况;

(e) 使用和执行豁免措施的一般做法,以及为减轻意外人道主义后果而作的持续努力。

7. 非正式工作组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可就联合国制裁所涉问题请秘书处相关部门提供信息以及请秘书长提出相关报告。

四. 工作方法

8. 非正式工作组将以协商一致方式运作。如果无法就某一问题达成协商一致,主席应进行有助于达成一致的进一步协商。

9. 非正式工作组可制定进一步完善其工作方法的准则。

10. 主席将每年向安全理事会简要介绍非正式工作组活动的最新情况。主席还将至少每年一次就非正式工作组的活动和建议向安全理事会提交一份书面报告。非正式工作组向安全理事会提出的建议不影响安理会就此作出的决定。

11. 安全理事会将不断审查非正式工作组的授权任务。

12. 为了提高非正式工作组工作的透明度,主席将每年为感兴趣的会员国举办公开通报会。


  1. 根据本决议第1段的规定,在该决议通过之日前提交的申请应按照第1730(2006)号决议规定的程序完成。但是,尚未收到关于此类申请的决定的申请人可选择在无损害情况下撤回其申请,并根据本附件所述程序重新提交申请供审议;[秘书处]将向这些申请人通知协调人职责的变更、本附件所列的新程序以及按其中所述内容重新提交除名申请的可能性。秘书处还可在本决议通过之日到新协调人任命之日这段时间内,告知趁机重新提交申请以供根据修订后的程序进行处理的申请人,协调人的任命待定,而且告诉他们,一俟任命生效,即开始适用修订后的程序。
  2. 一国可决定,其公民或居民在一般情况下应直接向协调人提出除名请求。国家可为此向委员会主席提交声明,该声明将在委员会网站上公布。
  3. 摘要汇总不同于建议。协调人不会就所涉申请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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