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349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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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348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349號決議
1974年5月29日
聯合國安理會第350號決議
本作品收錄於《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
一九七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第349(1974)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注意到一九七四年五月二十二日秘書長的報告(S/11294)里表示:在目前的情況下,如果要維持塞浦路斯島上的和平,仍然需要有聯合國駐塞浦路斯維持和平部隊,

注意到塞浦路斯政府已經同意:由於該島現有的情況,在一九七四年六月十五日以後,仍有繼續保持該部隊的必要,

還注意到該報告書裡所述該島現有的情況,

1.重申理事會一九六四年三月四日第186(1964)號、三月十三日第187(1964)號、六月二十日第192(1964)號、八月九日第193(1964)號、九月二十五日第194(1964)號、十二月十八日第198(1964)號、一九六五年三月十九日第201(1965)號、六月十五日第206(1965)號、八月十日第207(1965)號、十二月十七日第219(1965)號、一九六六年三月十六日第220(1966)號、六月十六日第222(1966)號、十二月十五日第231(1966)號、一九六七年六月十九日第238(1967)號、十二月二十二日第244(1967)號、一九六八年三月十八日第247(1968)號、六月十八日第254(1968)號、十二月十日第261(1968)號、一九六九年六月十日第266(1969)號、十二月十一日第274(1969)號、一九七〇年六月九日第281(1970)號、十二月十日第291(1970)號、一九七一年五月二十六日第293(1971)號、十二月十三日第305(1971)號、一九七二年六月十五日第315(1972)號、十二月十二日第324(1972)號、一九七三年六月十五日第334(1973)號和十二月十四日第343(1973)號決議以及主席在一九六四年八月十一日第一一四三次會議和一九六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一三八三次會議所表示的共同意見;

2.敦促有關各方竭力克制,繼續並加緊其堅決合作的努力,積極利用當前的良好氣氛和機會,以達成安全理事會的目標;

3.再次延長依據安全理事會第186(1964)號決議建立的聯合國維持和平部隊駐紮塞浦路斯的期限,至一九七四年十二月十五日為止,希望到那個時候,在最後解決方面已有足夠進展,可以撤去或大量裁減該部隊。


第一七七一會議以十四票對零票,一票(中國)棄權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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