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366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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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年12月17日
聯合國安理會第367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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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七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第366(1974)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一九六六年十月二十七日大會關於終止南非對納米比亞領土的委任統治的第2145(XXI)號決議,和一九六七年設立聯合國納米比亞理事會的第2248(S-V)號決議,以及其後所有其他關於納米比亞的決議,特別是一九七四年十二月十三日的第3295(XXIX)號決議,

回顧安全理事會一九六八年一月二十五日第245(1968)號和三月十四日第246(1968)號決議,一九六九年三月二十日第264(1969)號和八月十二日第269(1969)號決議,一九七〇年一月三十日第276(1970)號、七月二十三日第282(1970)號和七月二十九日第283(1970)號第284(1970)號決議,一九七一年十月十二日第300(1971)號和十月二十日第301(1971)號決議和一九七二年二月四日第310(1972)號決議,確認大會的決定,

回顧一九七一年六月二十一日國際法院的諮詢意見,認為南非有義務從該領土撤出,

對南非繼續非法占領納米比亞和堅持拒絕遵行大會和安全理事會的決議和決定以及國際法院的諮詢意見,表示關切

對於南非對納米比亞人民的殘暴鎮壓和對其人權的持續侵犯,以及南非破壞納米比亞的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的行徑表示嚴重關切

1.譴責南非對納米比亞領土的繼續非法占領;

2.譴責南非在納米比亞非法專斷實施種族歧視和鎮壓性的法律和慣例;

3.要求南非鄭重宣告願意遵守聯合國各項決議和決定以及一九七一年六月二十一日國際法院關於納米比亞的諮詢意見,並承認納米比亞作為一個國家的領土完整和統一,這項宣言應向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提出;

4.要求南非採取必要步驟,按照第264(1969)號第269(1969)號決議的規定,實行撤退它維持在納米比亞的非法行政機構,並在聯合國協助下將權力移交給納米比亞人民;

5.並要求南非在按照上文第4段規定移交權力之前:

(a)在精神上和實踐上完全遵守世界人權宣言的規定;

(b)釋放所有納米比亞政治犯,包括那些因違犯所謂國內安全法而被監禁或拘留的人,無論這些納米比亞人是否已被控訴或審判或未經控訴而被拘留,也無論他們被拘留在納米比亞或南非;

(c)廢除在納米比亞實施的一切種族歧視和政治壓迫的法律和慣例,特別是班圖斯坦和本土法;

(d)無條件給予所有目前因政治原因流亡在外的納米比亞人充分的便利以返回他們的國家,不受逮捕、拘留、威脅或監禁的危險;

6.決定繼續處理本問題,並於一九七五年五月三十日或該日以前舉行會議以便審查南非遵守本決議各項規定的情況,如南非不遵守本決議,則考慮按照憲章所應採取的適當措施。


第一八一一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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