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案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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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一九四七).一九四七年二月十日決議案
鑒於安全理事會於一九四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以決議案十五(一九四六)設置之調查團向理事會請示:該團請求希臘政府暫緩執行其對若干政治犯所判處之死刑一舉,不知是否在上項決議案所訂任務規定之範圍內,
安全理事會爰決議請秘書長轉知該調查團:安全理事會認為依據一九四六年十二月十九日理事會決議案十五(一九四六)行事之調查團,無權向希臘、阿爾巴尼亞、保加利亞及南斯拉夫之主管當局提出暫緩執行任何人員死刑之請求,但如調查團有理由相信傳喚此等人員作證有裨於調查團之工作,得根據此種理由提出請定。
第一○一次會議以九票對零通過,棄權者二(波蘭、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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