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245號刑事判決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245號刑事判決
2019年2月27日
2019年3月5日
【裁判字號】  106,易,1245
【裁判日期】  1080227
【裁判案由】  妨害名譽
【裁判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124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榮哲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
13768號、第1494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戊○○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肆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戊○○與壬○○、甲○○、丁○○等人原素不相識,渠等因
    對輔仁大學性平事件與戊○○持不同意見,遂與戊○○在臉
    書頁面上起口角爭執。詎戊○○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
    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在不詳處所,利用電腦連結網際網路,
    使用其所申設臉書帳號「戊○○」,在不特定多人數得以共
    見共聞之公開臉書頁面上,接續刊登附表一所示之內容辱罵
    壬○○,足以毀損壬○○之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復於附
    表二所示之時間,在不詳處所,利用電腦連結網際網路,使
    用其所申設臉書帳號「戊○○」,在不特定多人數得以共見
    共聞之公開臉書頁面上,接續刊登附表二所示之內容辱罵甲
    ○○,足以毀損甲○○之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另於附表
    三所示之時間,在不詳處所,利用電腦連結網際網路,使用
    其所申設臉書帳號「戊○○」,在不特定多人數得以共見共
    聞之公開臉書頁面上,接續刊登附表三所示之內容辱罵丁○
    ○,足以毀損丁○○之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丁○○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
    北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暨甲○○、壬○○訴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雖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
    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外,不得作為證據。惟
    同法第159 條之5 第1 、2 項已規定,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
    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
    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
    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指
    同條第1 項之同意作為證據),此乃第159 條第1 項所容許
    ,得作為證據之例外規定之一。經查,本案被告戊○○及檢
    察官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就判決所引用之各該被告以外
    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及所調查之證據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15
    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本院復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
    並無違法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等情況,認為適當,是本
    案經調查之證據均有證據能力。至以下所引其餘非屬供述證
    據部分,既不適用傳聞法則,復查無違法取得之情事存在,
    自應認同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戊○○固不否認在前述時間、地點與告訴人等發生
    爭執,並於附表一至三所載之時間在臉書之公開網路頁面上
    張貼如附表一至三所載之內容乙情,惟矢口否認有何妨害名
    譽犯行,並辯稱:本案起因於2016年5 月,因輔大心理系學
    生在臉書上發文單面控訴夏林清老師在處理學生性侵案上意
    圖河蟹吃案,導致網路上對此案爭論不休,然輔大性平委員
    調查結果證明夏林清並無吃案,但於事發當時夏林清的臉書
    帳號一天湧進千則、甚至萬則留言,近乎一面倒地撻伐夏林
    清,甚至連持中立意見也會被惡意攻訐。被告因不同意網民
    「未審先判」,故發言捍衛自己的觀念跟老師的清白,然告
    訴人等在臉書帳號「夏林清」等人之頁面上,只要看到與他
    們不同意見者,便你一言我一語地群起而攻之,當發現被告
    並不畏於他們的集體霸凌時,就肉搜被告的個資,以極端不
    堪言語侮辱其家人及親友,甚至「惡人先告狀」到其工作單
    位散播不實資訊,毀損其人格及名譽,如告訴人壬○○多次
    以「中年魯蛇」、「能力低下」、「社會邊緣人」等字眼及
    圖像辱罵被告及其親友,並到被告工作單位臉書、受邀單位
    臉書,以不實指控誣陷被告「暴力」、「性騷擾」並「檢舉
    」被告,企圖使被告無法再工作、演講,而這些行為本身已
    經涉嫌公然侮辱、加重誹謗,是告訴人等抹黑被告之種種醜
    陋行徑,自不在話下,因此被告在臉書上之反擊,實則為刑
    法第311 條第1 項第1 款所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
    之利益」,被告不得不以強勢激烈的反擊,所做自衛之行動
    。又告訴人丁○○毫無根據、扭曲事實地指控被告夫妻以「
    情欲流動、合意性交、爽不承認持續嘲諷性侵被害人」、又
    以「夏流家幫賺人民幣、貶斥陸生」等不實言論詆毀被告和
    被告的老師,此舉本身已涉嫌公然侮辱、加重誹謗,四處傳
    播此不實言論的結果,更是讓社會觀感誤以為被告真有此言
    論,被告如不反擊,將形成默認,此亦為刑法第311 條所規
    範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利益之舉。再告訴人甲○○先於被
    告就讀之學校誣告被告「性騷擾」,並多次嘲諷被告畢不了
    業,甚至先出言侮辱被告「罹患神經系統病患」,在此情境
    下,被告僅使用與告訴人等相當之否定性語詞,以為對等之
    自我防衛。故以平等原則而言,當告訴人個人退縮其言論之
    尺度、放棄其言論界線,自難期待他人需謹守高尚之言論對
    待,故以與告訴人主觀相同言論之標準來論定「善意、合理
    評論」原則者,自亦難認被告之評論屬非善意之評論。而本
    件全為告訴人等「先」以不真實言論誹謗,並公然侮辱夏林
    清教授及被告所致;夏林清教授及被告先受到告訴人等的言
    論侵害,又因網路世界無法及時制止,僅能還口反擊,自應
    允許被告為保護自身與他人名譽所為自衛行為;另被告受到
    告訴人挑釁後之反擊,未影響告訴人等之社會客觀評價,告
    訴人等對於自身遭到被告反擊言論,並非如正常人般表示受
    到心靈上的創傷,而係更為瘋狂創造出更多的社群網站留言
    ,吸取更多網路瀏覽數,反覆不斷地侵害被告之名譽及心靈
    ,顯見告訴人主觀之情感並無受到被告言論之影響,且客觀
    上社會多數人也沒把被告之反擊言論視為具有實際侵害之行
    為,甚至加入告訴人等對夏林清及被告施加暴行,橫加汙衊
    ,告訴人等猶如投石者,欲置被告於死地,被告僅能發出負
    隅頑抗的詛咒無法對告訴人等造成任何污辱云云。經查:
(一)、被告戊○○於附表一至三所示之時間,在不詳處所,利用電
    腦連結網際網路,使用其所申設臉書帳號「戊○○」,在不
    特定多人數得以共見共聞之公開臉書頁面上,刊登附表一所
    示之內容辱罵壬○○、附表二所示之內容辱罵甲○○、附表
    三所示之內容辱罵丁○○等情,業據證人即告訴人壬○○於
    偵查中及甲○○、丁○○於偵查中、本院審理時指訴綦詳,
    並有附表一至三所示內容之臉書頁面列印資料影本1 份在卷
    可稽,是上開事實堪可認定。
(二)、至被告戊○○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被告戊○○以「買狗糧
    」、「沒狗蘇」、「孬種」、「黴垢蘇」、「瘋狗」等語辱
    罵告訴人壬○○;以「痰盂」辱罵告訴人甲○○;以「給狗
    幹」、「垃圾枝」、「垃圾枝去吃屎」、「垃圾枝去吃垃圾
    」、「沒腦」、「垃圾桶」、「很孬」、「蠢貨」、「孬種
    」、「爛貨」等語,及將告訴人丁○○臉書彩色照片進行切
    割塗抹、變造成黑白照片或將丁○○之臉孔予以塗銷後於照
    片外圍加註黑框後張貼於臉書頁面之方式,藉以辱罵告訴人
    丁○○,衡情上開方式均足以減損告訴人等之人格、名譽及
    社會評價,自屬刑法之公然侮辱行為無誤。
(三)、至證人即告訴人甲○○於本院審理時雖證稱:伊有在臉書上
    寫「手抖的話,可以諮詢醫師是否罹患神經系統疾病,好嗎
    ?」、「戊○○你會不會又被你的指導教授放棄了?然後只
    有你自己不知道,還以為自己很快就可拿到學位了?不然你
    看看你的其他同學,他們在做什麼?你現在又在做什麼?」
    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188 頁);證人即告訴人丁○○於本
    院審理時亦證稱:伊有在臉書上寫「周張鹹伉儷至今仍以情
    慾流動合意性交爽不承認持續嘲諷性侵受害人於此之際夏流
    家幫賺人民幣貶斥陸生鄙視臺灣法律為無物仰企中國的法律
    系統施予違法者公平正義」;周、張的部分伊是指周佳君、
    戊○○;伊有寫「可惜自認高尚的你看不到自己口中的榮哲
    ,6 月以來的齷齪、猥瑣以及種種目無法紀的惡行」等語(
    見本院易字卷第191 至193 頁)。惟按刑法妨害名譽罪章設
    有刑法第311 條「善意發表言論不罰」之規定,此本質上屬
    於妨害名譽罪章之阻卻違法事由,適用範圍非僅刑法第310
    條之誹謗罪,亦包含同罪章刑法第309 條之公然侮辱罪。蓋
    刑法處罰公然侮辱與誹謗行為,本質上同為限制人民言論自
    由之規定,而侮辱性言論通常難以證明為真實,司法實務上
    針對誹謗罪所發展之「合理評論原則」、「實際惡意原則」
    於侮辱性言論之罪責上亦應有其適用。又對於可受公評之事
    項,尤其對於涉及公共利益之事務,縱然以不留餘地或尖酸
    刻薄之語言文字予以批評,亦應認為仍受憲法之保障。蓋維
    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政治民主及社會之健全發展,與個人
    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兩相衡量,顯然有較高之價值。準此,
    在具體個案中,涉及公共利益之事務產生爭議,行為人依其
    主觀價值判斷而提出與個案事實有關連之意見或評論,且非
    以損害他人名譽為主要目的,縱使用語尖酸刻薄或稍嫌粗鄙
    ,批評內容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貶損其名譽,除已明顯逾
    越適當合理之界限,仍應認為不成立公然侮辱罪。反之,行
    為人所為侮辱性言論之個案情境如未涉及公共利益之事務,
    或已兼及私人恩怨所為之報復性言論,即難認非以損害他人
    名譽為主要目的,而無上開善意免責規定之適用。誠然,在
    社會日常生活中,固應對於他人敵意或不雅之言論存有一定
    程度之容忍,惟仍不能強令他人忍受逾越合理範圍之侮辱言
    論。茲查,被告戊○○於附表一至三所示之時間,係以「買
    狗糧」、「沒狗蘇」、「孬種」、「黴垢蘇」、「瘋狗」等
    語辱罵告訴人壬○○;以「痰盂」辱罵告訴人甲○○;以「
    給狗幹」、「垃圾枝」、「垃圾枝去吃屎」、「垃圾枝去吃
    垃圾」、「沒腦」、「垃圾桶」、「很孬」、「蠢貨」、「
    孬種」、「爛貨」等語,及將告訴人丁○○臉書彩色照片進
    行切割塗抹、變造成黑白照片或將丁○○之臉孔予以塗銷後
    於照片外圍加註黑框後張貼於臉書頁面之方式,藉以辱罵告
    訴人丁○○,被告均非直接對於公共事務表示任何意見或進
    行評論,是被告戊○○對告訴人等辱罵前詞時,顯非提出個
    人主觀之評論意見而無摻雜情緒性或人身攻擊性之言論,實
    係其出於宣洩情緒之單純謾罵,已逾越表現言論自由之必要
    性及適當性,即不得再執此作為阻卻不法之事由。
(四)、再證人己○○於本院審理時雖證稱:戊○○於105 年10月左
    右有受邀到東海大學參加一場演講;戊○○在談文盟樓那個
    地方整個區域的歷史發展、港口變化及產業的關聯,以及後
    來文盟樓那邊都更案的內容,後來有一個男生激動問戊○○
    說你們日日春到底有什麼代表性可以替公娼決定什麼東西等
    語(見本院易字卷第195 至196 頁);證人謝璇於本院審理
    時雖證稱:伊不認識甲○○,因戊○○在臉書上貼什麼「坑
    」造句,然後伊就造句「坑爹」,所以伊是在回應戊○○的
    貼文,伊沒有要回應甲○○,然後甲○○傳訊息來問伊認不
    認同,伊不知前因後果,所以感到非常驚訝。因為收到陌生
    來訊,伊也不太瞭解,所以當然會有點緊張,因為伊跟這個
    帳號完全沒有虛擬或現實生活中的接觸,伊有些防衛的機制
    是很正常的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198 頁);證人李素楨於
    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有與告訴人三人在網路上互動過,丁○
    ○伊的印象比較深刻,情慾流動這個詞不是錯誤的,丁○○
    就一直說它是很髒的,可是真的很髒是她自己在用;Mego
    Su對伊個人傷害、攻擊很大,因為她說伊是性侵幫兇;她還
    說伊是人民民主陣線算障團成員、閱障團團長;這三位高級
    知識分子最令伊不恥,因為有網友把戊○○小孩的照片PO在
    網路上,然後嘲笑他是什麼東南亞之子,他們不但不制止,
    也沒有想要保護這個小孩,還不斷的引用廣宣,真的太誇張
    了,伊覺得是因為這樣,戊○○才會有這樣反擊的舉動等語
    (見本院易字卷第200 至201 頁);證人庚○○於本院審理
    中證稱:伊與Mego Su 有比較深刻互動的經驗及記憶,伊長
    期從事社會改革勞工運動,有在風傳媒投書經過刊登,夏林
    清老師有在臉書分享伊投書的論點,蘇小姐留言惡意指控伊
    是假進步,也指控伊所屬的人民民主陣線是社運中的詐騙集
    團;甚至她還在該臉文底承認說她霸凌最多的是夏林清,伊
    個人跟她的互動經驗,伊覺得伊也遭受霸凌;夏林清也是我
    們的老師,對伊而言,伊覺得是她們先做了這種沒有依據事
    實詆毀別人或團體的事,戊○○是在對於她們這樣一個不當
    及不法行為進行導正的動作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202至204
    頁);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在臉書上問丁○○
    問題,甲○○就自己跑進來回說「加班記得報加班費喔」,
    伊覺得她很貶低伊,就覺得伊是要領錢的,伊記得甲○○類
    似說伊是打工妹,她貼了很多次,所以伊覺得她很貶低伊,
    就說伊是打工的、只是領錢、沒有自己想法、很沒腦袋;伊
    覺得她是故意用刻板印象、用歧視性的語言在罵伊;還有罵
    伊「弱智」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205至206頁);證人丙○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與三位告訴人都有在網路上互動過
    ,伊有一次在臉書上面有跟別人對話,甲○○就突然介入,
    叫這個人不需要和伊對話,還留言說伊是閱障,說伊發的都
    是廢文,還說伊是不孝的人;壬○○因覺得伊在另一個平台
    沒有公布過真實姓名,就說伊是騙子,從此之後他們就稱呼
    伊為騙子,她找了一張伊在網路上可以找得到的照片,然後
    她就說伊是村姑、蠢婦;伊的經驗是這些人不會想要知道真
    相是什麼,只要你的意見和她們不合,她們就用侮辱性的言
    語來謾罵,她們這些要來聲張正義的網路魔人把戊○○整得
    很慘,伊覺她們以整這些跟她們意見不合的人為樂,伊感覺
    不出來她們有覺得被妨害名譽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207至
    208頁),是上開證人所述縱能證明告訴人等確曾有在公開
    臉書頁面上網路霸凌被告戊○○、夏林清之舉。惟按對於現
    在不法之侵害,固得主張正當防衛,以為排除,但必其侵害
    確係發生於現在始有其適用,若侵害已成過去,則其加害行
    為即無正當防衛之可言(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040號判例及
    77年度台上字第144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戊○○縱有
    遭告訴人等出言「侮辱」在前,惟其遭辱罵後,侵害業已過
    去,其嗣後再以附表一至三所示之詞語回罵告訴人等,並無
    從制止告訴人等所為之「過去」侵害行為,故被告戊○○於
    前揭時、地顯係因心生不滿,而以附表一至三所示言詞加以
    反擊告訴人等,核屬報復行為,自難執為防衛權之行使,是
    被告上開所辯,尚不得據為阻卻違法事由而解免其本案之罪
    責。
(五)、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
    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二、核被告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
    罪。按刑法上所稱之接續犯,係指數個在同時同地或密切接
    近之時地,侵害同一法益之行為,因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
    弱,社會通念認為無法強行分開,乃將之包括視為一個行為
    之接續進行,給予單純一罪之刑法評價(最高法院96年度台
    上字第787 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戊○○於附表一至三所
    示時間,接連各以附表一至三所示言語辱罵告訴人壬○○、
    甲○○、丁○○,各係基於同一公然侮辱犯意,於密接之時
    間內,以相同之方式,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
    ,依前揭說明,應屬接續犯,僅各論以一公然侮辱罪。再被
    告就上開三次公然侮辱犯行,均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
    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等原素不相識,卻因對輔仁
    大學性平事件持不同意見,而在臉書頁面上起口角爭執,被
    告不思理性協調或循法律途徑解決糾紛,卻在臉書上發表侮
    辱性之內容,足以貶抑告訴人等之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
    所為殊不足取,惟衡以告訴人等亦有出言不遜之舉,被告戊
    ○○因不甘受辱,以言詞反擊,其情或不可取,惟並非極惡
    之人,暨被告並無犯罪前科紀錄之平日素行、博士畢業之智
    識程度、犯罪所生之損害、犯後仍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
    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應執行刑,並諭知如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1)被告戊○○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於105
    年9 月14日在其公開臉書頁面上,刊登「爛狗蘇」、「黴垢
    蘇」、「這位爛狗蘇像瘋狗一樣不斷攻擊我,大概整整狂吠
    了一小時吧」內容,辱罵告訴人壬○○,足以毀損告訴人壬
    ○○之名譽;(2)被告戊○○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於105 年
    9 月9 日刊登:「我問過了,他說你頸部以上應該全部切除
    ,頸部以下應該全部汰舊換新」;於105 年9 月14日刊登:
    「天啊,她前幾天我的臉友,根本是性騷擾」、「甲○○,
    你到底騷擾我幾個臉友了?好噁啊你」、「甲○○,你到底
    騷擾我幾個臉友了?很噁欸」、「甲○○,你很噁欸,很多
    人來跟我反應被你騷擾」、「甲○○,你到底講了什麼噁心
    的話?」內容;於106 年7 月13日刊登「痰盂」、「腦袋空
    空」內容,辱罵告訴人甲○○,足以毀損告訴人甲○○之名
    譽;(3)被告戊○○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於105 年6 月23日
    至6 月26日間,刊登:「丁○○,到底是你的嘴比較髒,還
    是垃圾桶比較髒?說說看?」、「丁○○,你跟垃圾桶接吻
    ,所向披靡」、「你還是沒有回答我,你告別式是上個月幾
    號啊?」、「丁○○你還沒回答我,你告別式是上個月幾號
    」、「你去給車撞死沒人替你出殯的梗」、「還有你全家死
    光光的梗,如何?」、「丁○○,你不是已經出車禍死了嗎
    ?」、「不是吧?你應該要去太平間報到才對」;105 年7
    月7 日刊登:「邱淑支,你半夜出門會不會嚇到人?七月到
    了,要有公德心」;105 年8 月26日刊登:「應該檢查你的
    腦子,哇,裡面沒有東西」、「要罰你還少的了嗎?呵呵呵
    呵」、「午安,吃飯小心吃死」、「對啊,小心你不得善終
    」、「你只有銀紙5000」、「午安- 喝湯別嗆死」;於105
    年9 月12日刊登:「丁○○,我也誠心建議你,好好去用鹽
    酸刷牙,你的口臭是高雄市最大的空污源。環保局不是要求
    你改善嗎?」內容,辱罵告訴人丁○○,足以毀損告訴人丁
    ○○之名譽。因認被告戊○○上開部分亦涉有刑法第309 條
    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刑法第309條所規定「侮辱」,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以
    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
    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
    之程度,始足當之;此罪所擬保護者,乃個人營社會群體生
    活之人格評價,侮辱之涵義,判斷上每隨行為人與被害人之
    性別、年齡、職業類別、教育程度、平時關係、行為時之客
    觀情狀、行為地之方言或語言使用慣習等事項,呈現浮動之
    相對性,不宜執持任一事由即遽為肯認,而應綜合全盤情狀
    進行審查。另按被害人之為證人,與通常一般第三人之為證
    人不侔。被害人就被害經過所為之陳述,其目的在於使被告
    受刑事訴追處罰,與被告處於絕對相反之立場,其陳述或不
    免渲染、誇大。是被害人縱立於證人地位具結而為指證、陳
    述,其供述證據之證明力仍較與被告無利害關係之一般證人
    之陳述為薄弱。從而,被害人就被害經過之陳述,除須無瑕
    疵可指,且須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亦即仍應調查
    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陳述確有相當之真實性,而為
    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者,始得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
    非謂被害人已踐行人證之調查程序,即得恝置其他補強證據
    不論,逕以其指證、陳述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參照最
    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017號判決意旨)。經查:
(1)、告訴人壬○○雖指訴被告戊○○於105 年9 月14日在「戊○
    ○」公開臉書頁面上,刊登「爛狗蘇」、「黴垢蘇」、「這
    位爛狗蘇像瘋狗一樣不斷攻擊我,大概整整狂吠了一小時吧
    」內容;告訴人甲○○亦指訴被告戊○○於106 年7 月13日
    在「夏林清」公開臉書頁面上刊登「痰盂」、「腦袋空空」
    內容之情,惟查卷內並無相關內容之臉書網路頁面可佐,是
    此部分既無相關補強證據可憑,上開告訴人指訴即難執此作
    為被告有罪之唯一證據。
(2)、另被告戊○○於105 年9 月14日雖有刊登:「天啊,她前幾
    天我的臉友,根本是性騷擾」、「甲○○,你到底騷擾我幾
    個臉友了?好噁啊你」、「甲○○,你到底騷擾我幾個臉友
    了?很噁欸」、「甲○○,你很噁欸,很多人來跟我反應被
    你騷擾」、「甲○○,你到底講了什麼噁心的話?」等內容
    於「夏林清」臉書頁面,惟衡以告訴人甲○○確實有傳臉書
    訊息給被告之友人,是被告雖有用「騷擾」、「很噁」等字
    眼評價此事,但此亦難逕認被告有公然侮辱告訴人甲○○之
    犯意。
(3)、另被告戊○○於前揭時、地雖有刊登「我問過了,他說你頸
    部以上應該全部切除,頸部以下應該全部汰舊換新」等尖酸
    諷刺告訴人甲○○之話語;刊登「你的嘴比較髒,還是垃圾
    桶比較髒?」、「跟垃圾桶接吻,所向披靡」、「你半夜出
    門會不會嚇到人?七月到了,要有公德心」、「應該檢查你
    的腦子,哇,裡面沒有東西」、「要罰你還少的了嗎?」、
    「丁○○,我也誠心建議你,好好去用鹽酸刷牙,你的口臭
    是高雄市最大的空污源。環保局不是要求你改善嗎?」等尖
    酸諷刺告訴人丁○○之話語。另刊登「你告別式是上個月幾
    號啊?」、「你去給車撞死沒人替你出殯的梗」、「還有你
    全家死光光的梗」、「你不是已經出車禍死了嗎?」、「你
    應該要去太平間報到才對」、「午安,吃飯小心吃死」、「
    對啊,小心你不得善終」、「你只有銀紙5000」、「午安-
    喝湯別嗆死」等詛咒、觸告訴人楣頭之話語,惟質以上開言
    詞縱使用語尖酸刻薄或稍嫌粗鄙,批評內容令被批評者感到
    不快或貶損其名譽,但尚難認被告係故意毀損告訴人等在社
    會上的評價,而有公然侮辱之犯意。
(4)、綜上,公訴意旨認上開言詞亦構成公然侮辱罪嫌,尚有未合
    ,然此部分與前揭論罪間均為單純一罪關係,自均不另為無
    罪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09 條
第1 項、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
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辛○○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郭逵到庭執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陳正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
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                              
罰金。                                                                                
附表一                                                                                
┌──┬──────┬────────────┬─────────┬──────┐
│編號│刊登時間    │刊登內容                │刊登處所          │附註        │
├──┼──────┼────────────┼─────────┼──────┤
│1   │105年7月7日 │「颱風來了,記得買狗糧」│「戊○○」臉書頁面│即起訴書    │
│    │            │、「沒狗蘇,你的狗糧買好│                  │附表一編號1 │
│    │            │了啊?」                │                  │            │
├──┼──────┼────────────┼─────────┼──────┤
│2   │105年9月14日│「她就孬種」、「黴垢蘇,│「李燕」臉書頁面  │即起訴書    │
│    │            │哪時要公佈真實身分啊」、│                  │附表一編號3 │
│    │            │「因為她是黴狗啊」、「爛│                  │            │
│    │            │狗蘇,你哪時要公佈真實身│                  │            │
│    │            │分?」                  │                  │            │
├──┼──────┼────────────┼─────────┼──────┤
│3   │105年9月15日│「黴狗蘇像瘋狗一樣不斷攻│「戊○○」臉書頁面│即起訴書    │
│    │            │擊我,大概整整狂吠了一小│                  │附表一編號4 │
│    │            │時吧?! 我全部只不斷地用│                  │            │
│    │            │複製貼上一句祝你早日給車│                  │            │
│    │            │撞死來回應,因為懶惰」  │                  │            │
├──┼──────┼────────────┼─────────┼──────┤
│4   │105年9月16日│「還是祝黴垢蘇你早日給車│「夏林清」臉書頁面│即起訴書    │
│    │            │撞死喔,加油」共計29次  │                  │附表一編號5 │
└──┴──────┴────────────┴─────────┴──────┘
附表二                                                                                
┌──┬──────┬────────────┬─────────┬──────┐
│編號│刊登時間    │刊登內容                │刊登處所          │附註        │
├──┼──────┼────────────┼─────────┼──────┤
│1   │105年9月7日 │「痰盂」                │「戊○○」臉書頁面│即起訴書    │
│    │            │                        │「夏林清」臉書頁面│附表二編號1 │
├──┼──────┼────────────┼─────────┼──────┤
│2   │105年9月9日 │「痰盂」、「痰盂,快把孟│「夏林清」臉書頁面│即起訴書    │
│    │            │涵的智商還給她」        │                  │附表二編號2 │
├──┼──────┼────────────┼─────────┼──────┤
│3   │105年9月14日│「痰盂」                │「夏林清」臉書頁面│即起訴書    │
│    │            │                        │                  │附表二編號3 │
└──┴──────┴────────────┴─────────┴──────┘
附表三                                                                                
┌──┬──────┬────────────┬─────────┬──────┐
│編號│刊登時間    │刊登內容                │刊登處所          │附註        │
├──┼──────┼────────────┼─────────┼──────┤
│1   │105 年6 月23│「還有你去給狗幹到屁眼開│「夏林清」臉書頁面│即起訴書    │
│    │日至6 月26日│花沒藥醫的梗」、「要罵人│                  │附表三編號1│
│    │            │我最會了。還有你得大腸癌│                  │            │
│    │            │下個月就要死了然後給狗幹│                  │            │
│    │            │的梗,如何?」。        │                  │            │
│    │            │                        │                  │            │
│    │            │另將丁○○臉書彩色照片進│                  │            │
│    │            │行切割塗抹、變造成黑白照│                  │            │
│    │            │片或將丁○○之臉孔予以塗│                  │            │
│    │            │銷後於照片外圍加註黑框後│                  │            │
│    │            │張貼於臉書頁面上。      │                  │            │
├──┼──────┼────────────┼─────────┼──────┤
│2   │105年8月21日│「垃圾枝你以前是不是常常│同上              │即起訴書    │
│    │            │在廁所門上亂寫字?」、「│                  │附表三編號3 │
│    │            │她應該是沒腦吧」、「垃圾│                  │            │
│    │            │枝,你女兒說你之前犯過什│                  │            │
│    │            │麼大錯啊?」、「垃圾枝去│                  │            │
│    │            │吃屎」、「垃圾枝你去吃垃│                  │            │
│    │            │圾啦」、                │                  │            │
├──┼──────┼────────────┼─────────┼──────┤
│3   │105年8月22日│「垃圾枝」、「垃圾枝」、│同上              │即起訴書    │
│    │            │「垃圾枝,早上吃垃圾沒?│                  │附表三編號4 │
│    │            │」、「對啊,垃圾枝」    │                  │            │
├──┼──────┼────────────┼─────────┼──────┤
│4   │105年8月24日│「垃圾枝,全台灣你已經最│同上              │即起訴書    │
│    │            │無恥了,我怎比得上對不對│                  │附表三編號5 │
│    │            │?喔,你的告別式辦過了嗎│                  │            │
│    │            │?埋在哪?是燒成骨灰嗎?│                  │            │
│    │            │還是土葬?不過你講話這麼│                  │            │
│    │            │毒心地這麼髒,我看還是燒│                  │            │
│    │            │一燒到你家馬桶沖掉好了,│                  │            │
│    │            │免得汙染環境」、「垃圾枝│                  │            │
│    │            │又出來講垃圾話了」、「垃│                  │            │
│    │            │圾枝這樣你就開心了喔」、│                  │            │
│    │            │「垃圾枝」              │                  │            │
├──┼──────┼────────────┼─────────┼──────┤
│5   │105年8月26日│「垃圾枝」、「垃圾枝,你│同上              │即起訴書    │
│    │            │的國文真的是很遭唉。你以│                  │附表三編號6 │
│    │            │前真的是老師嗎?」、「垃│                  │            │
│    │            │圾枝,罵人你才是高手呢,│                  │            │
│    │            │對不對,但是國文程度真是│                  │            │
│    │            │不堪入木目級,呵呵」、「│                  │            │
│    │            │你跟誰情慾流動,垃圾桶」│                  │            │
│    │            │、「你跟垃圾桶情慾流動,│                  │            │
│    │            │早就被證實了」、「早安,│                  │            │
│    │            │垃圾枝」、「對阿,而且我│                  │            │
│    │            │都最後一週才提,跟垃圾枝│                  │            │
│    │            │一樣呢」、「垃圾枝」、「│                  │            │
│    │            │垃圾枝(蠢235-32)」    │                  │            │
├──┼──────┼────────────┼─────────┼──────┤
│6   │105年8月27日│「垃圾枝」、「垃圾枝」、│同上              │即起訴書    │
│    │            │「垃圾枝」、「垃圾枝」、│                  │附表三編號7 │
│    │            │「垃圾」、「垃圾枝歧視鬼│                  │            │
│    │            │送法辦」、「你真的很孬種│                  │            │
│    │            │」                      │                  │            │
├──┼──────┼────────────┼─────────┼──────┤
│7   │105年8月30日│「垃圾枝」、「垃圾枝,你│同上              │即起訴書    │
│    │            │女兒一直性騷擾我,很煩唉│                  │附表三編號8 │
│    │            │」、「太可怕了,你娘垃圾│                  │            │
│    │            │枝知道這件事情嗎?」    │                  │            │
├──┼──────┼────────────┼─────────┼──────┤
│8   │105年9月9日 │「垃圾枝,跑哪去?」、「│同上              │即起訴書    │
│    │            │垃圾枝,你作天躲哪去死了│                  │附表三編號9 │
│    │            │?」、「垃圾枝,你再溜啊│                  │            │
│    │            │」、「不可侮辱花,花〉花│                  │            │
│    │            │枝〉淑枝」、「垃圾枝,你│                  │            │
│    │            │到底有沒有說過〝巫就算是│                  │            │
│    │            │個爛貨〞????甚麼叫做│                  │            │
│    │            │〝爛貨〞?!你從頭到尾就│                  │            │
│    │            │是一直閃避不回答。你一直│                  │            │
│    │            │都是這種德性,敢做不敢當│                  │            │
│    │            │,不是嗎?大家都看到了,│                  │            │
│    │            │你完了」、「@ 丁○○,你│                  │            │
│    │            │真的很孬」、「垃圾枝,出│                  │            │
│    │            │來面對」、「垃圾枝,出來│                  │            │
│    │            │面對」、「垃圾枝,你昨天│                  │            │
│    │            │是不是夏得屁滾尿流,花枝│                  │            │
│    │            │亂顫」、「lming LI,所以│                  │            │
│    │            │你承認丁○○是垃圾枝」、│                  │            │
│    │            │「屁股尿流花枝亂顫」    │                  │            │
├──┼──────┼────────────┼─────────┼──────┤
│9   │105年9月10日│「垃圾枝,你到底有沒有說│同上              │即起訴書    │
│    │            │過〝巫就算是個爛貨〞??│                  │附表三編號10│
│    │            │??甚麼叫做〝爛貨〞?!│                  │            │
│    │            │你從頭到尾就是一直閃避不│                  │            │
│    │            │回答。你一直都是這種德性│                  │            │
│    │            │,敢做不敢當,不是嗎?大│                  │            │
│    │            │家都看到了,你完了」、「│                  │            │
│    │            │」、「所以,垃圾枝,你還│                  │            │
│    │            │是得回答,你這裡說〝就算│                  │            │
│    │            │巫是個爛貨〞,那你說的〝│                  │            │
│    │            │爛貨〞到底啥意思?」    │                  │            │
├──┼──────┼────────────┼─────────┼──────┤                                      │                      │        │      │
│10  │105年9月14日│「垃圾枝,早死早超生」、│同上              │即起訴書    │
│    │            │ 「造謠枝、枝枝,你被罵 │                  │附表三編號12│
│    │            │ 了,好慘」             │                  │            │
├──┼──────┼────────────┼─────────┼──────┤
│11  │105年9月18日│「垃圾枝」              │同上              │即起訴書    │
│    │            │                        │                  │附表三編號13│
├──┼──────┼────────────┼─────────┼──────┤
│12  │106年11月6日│「丁○○那蠢貨不知來我這│「戊○○」臉書頁面│即起訴書    │
│    │            │按笑臉幹嘛,好久沒看到她│(起訴書誤載為告訴│附表三編號14│
│    │            │的蠢臉」                │人丁○○之女所使用│            │
│    │            │                        │臉書頁面)        │            │
└──┴──────┴────────────┴─────────┴──────┘

本作品來自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