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245號刑事判決
外观
【裁判字號】 106,易,1245 【裁判日期】 1080227 【裁判案由】 妨害名譽 【裁判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124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榮哲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 13768號、第1494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戊○○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肆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戊○○與壬○○、甲○○、丁○○等人原素不相識,渠等因 對輔仁大學性平事件與戊○○持不同意見,遂與戊○○在臉 書頁面上起口角爭執。詎戊○○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 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在不詳處所,利用電腦連結網際網路, 使用其所申設臉書帳號「戊○○」,在不特定多人數得以共 見共聞之公開臉書頁面上,接續刊登附表一所示之內容辱罵 壬○○,足以毀損壬○○之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復於附 表二所示之時間,在不詳處所,利用電腦連結網際網路,使 用其所申設臉書帳號「戊○○」,在不特定多人數得以共見 共聞之公開臉書頁面上,接續刊登附表二所示之內容辱罵甲 ○○,足以毀損甲○○之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另於附表 三所示之時間,在不詳處所,利用電腦連結網際網路,使用 其所申設臉書帳號「戊○○」,在不特定多人數得以共見共 聞之公開臉書頁面上,接續刊登附表三所示之內容辱罵丁○ ○,足以毀損丁○○之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丁○○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 北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暨甲○○、壬○○訴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雖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 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外,不得作為證據。惟 同法第159 條之5 第1 、2 項已規定,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 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 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 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指 同條第1 項之同意作為證據),此乃第159 條第1 項所容許 ,得作為證據之例外規定之一。經查,本案被告戊○○及檢 察官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就判決所引用之各該被告以外 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及所調查之證據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15 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本院復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 並無違法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等情況,認為適當,是本 案經調查之證據均有證據能力。至以下所引其餘非屬供述證 據部分,既不適用傳聞法則,復查無違法取得之情事存在, 自應認同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戊○○固不否認在前述時間、地點與告訴人等發生 爭執,並於附表一至三所載之時間在臉書之公開網路頁面上 張貼如附表一至三所載之內容乙情,惟矢口否認有何妨害名 譽犯行,並辯稱:本案起因於2016年5 月,因輔大心理系學 生在臉書上發文單面控訴夏林清老師在處理學生性侵案上意 圖河蟹吃案,導致網路上對此案爭論不休,然輔大性平委員 調查結果證明夏林清並無吃案,但於事發當時夏林清的臉書 帳號一天湧進千則、甚至萬則留言,近乎一面倒地撻伐夏林 清,甚至連持中立意見也會被惡意攻訐。被告因不同意網民 「未審先判」,故發言捍衛自己的觀念跟老師的清白,然告 訴人等在臉書帳號「夏林清」等人之頁面上,只要看到與他 們不同意見者,便你一言我一語地群起而攻之,當發現被告 並不畏於他們的集體霸凌時,就肉搜被告的個資,以極端不 堪言語侮辱其家人及親友,甚至「惡人先告狀」到其工作單 位散播不實資訊,毀損其人格及名譽,如告訴人壬○○多次 以「中年魯蛇」、「能力低下」、「社會邊緣人」等字眼及 圖像辱罵被告及其親友,並到被告工作單位臉書、受邀單位 臉書,以不實指控誣陷被告「暴力」、「性騷擾」並「檢舉 」被告,企圖使被告無法再工作、演講,而這些行為本身已 經涉嫌公然侮辱、加重誹謗,是告訴人等抹黑被告之種種醜 陋行徑,自不在話下,因此被告在臉書上之反擊,實則為刑 法第311 條第1 項第1 款所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 之利益」,被告不得不以強勢激烈的反擊,所做自衛之行動 。又告訴人丁○○毫無根據、扭曲事實地指控被告夫妻以「 情欲流動、合意性交、爽不承認持續嘲諷性侵被害人」、又 以「夏流家幫賺人民幣、貶斥陸生」等不實言論詆毀被告和 被告的老師,此舉本身已涉嫌公然侮辱、加重誹謗,四處傳 播此不實言論的結果,更是讓社會觀感誤以為被告真有此言 論,被告如不反擊,將形成默認,此亦為刑法第311 條所規 範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利益之舉。再告訴人甲○○先於被 告就讀之學校誣告被告「性騷擾」,並多次嘲諷被告畢不了 業,甚至先出言侮辱被告「罹患神經系統病患」,在此情境 下,被告僅使用與告訴人等相當之否定性語詞,以為對等之 自我防衛。故以平等原則而言,當告訴人個人退縮其言論之 尺度、放棄其言論界線,自難期待他人需謹守高尚之言論對 待,故以與告訴人主觀相同言論之標準來論定「善意、合理 評論」原則者,自亦難認被告之評論屬非善意之評論。而本 件全為告訴人等「先」以不真實言論誹謗,並公然侮辱夏林 清教授及被告所致;夏林清教授及被告先受到告訴人等的言 論侵害,又因網路世界無法及時制止,僅能還口反擊,自應 允許被告為保護自身與他人名譽所為自衛行為;另被告受到 告訴人挑釁後之反擊,未影響告訴人等之社會客觀評價,告 訴人等對於自身遭到被告反擊言論,並非如正常人般表示受 到心靈上的創傷,而係更為瘋狂創造出更多的社群網站留言 ,吸取更多網路瀏覽數,反覆不斷地侵害被告之名譽及心靈 ,顯見告訴人主觀之情感並無受到被告言論之影響,且客觀 上社會多數人也沒把被告之反擊言論視為具有實際侵害之行 為,甚至加入告訴人等對夏林清及被告施加暴行,橫加汙衊 ,告訴人等猶如投石者,欲置被告於死地,被告僅能發出負 隅頑抗的詛咒無法對告訴人等造成任何污辱云云。經查: (一)、被告戊○○於附表一至三所示之時間,在不詳處所,利用電 腦連結網際網路,使用其所申設臉書帳號「戊○○」,在不 特定多人數得以共見共聞之公開臉書頁面上,刊登附表一所 示之內容辱罵壬○○、附表二所示之內容辱罵甲○○、附表 三所示之內容辱罵丁○○等情,業據證人即告訴人壬○○於 偵查中及甲○○、丁○○於偵查中、本院審理時指訴綦詳, 並有附表一至三所示內容之臉書頁面列印資料影本1 份在卷 可稽,是上開事實堪可認定。 (二)、至被告戊○○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被告戊○○以「買狗糧 」、「沒狗蘇」、「孬種」、「黴垢蘇」、「瘋狗」等語辱 罵告訴人壬○○;以「痰盂」辱罵告訴人甲○○;以「給狗 幹」、「垃圾枝」、「垃圾枝去吃屎」、「垃圾枝去吃垃圾 」、「沒腦」、「垃圾桶」、「很孬」、「蠢貨」、「孬種 」、「爛貨」等語,及將告訴人丁○○臉書彩色照片進行切 割塗抹、變造成黑白照片或將丁○○之臉孔予以塗銷後於照 片外圍加註黑框後張貼於臉書頁面之方式,藉以辱罵告訴人 丁○○,衡情上開方式均足以減損告訴人等之人格、名譽及 社會評價,自屬刑法之公然侮辱行為無誤。 (三)、至證人即告訴人甲○○於本院審理時雖證稱:伊有在臉書上 寫「手抖的話,可以諮詢醫師是否罹患神經系統疾病,好嗎 ?」、「戊○○你會不會又被你的指導教授放棄了?然後只 有你自己不知道,還以為自己很快就可拿到學位了?不然你 看看你的其他同學,他們在做什麼?你現在又在做什麼?」 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188 頁);證人即告訴人丁○○於本 院審理時亦證稱:伊有在臉書上寫「周張鹹伉儷至今仍以情 慾流動合意性交爽不承認持續嘲諷性侵受害人於此之際夏流 家幫賺人民幣貶斥陸生鄙視臺灣法律為無物仰企中國的法律 系統施予違法者公平正義」;周、張的部分伊是指周佳君、 戊○○;伊有寫「可惜自認高尚的你看不到自己口中的榮哲 ,6 月以來的齷齪、猥瑣以及種種目無法紀的惡行」等語( 見本院易字卷第191 至193 頁)。惟按刑法妨害名譽罪章設 有刑法第311 條「善意發表言論不罰」之規定,此本質上屬 於妨害名譽罪章之阻卻違法事由,適用範圍非僅刑法第310 條之誹謗罪,亦包含同罪章刑法第309 條之公然侮辱罪。蓋 刑法處罰公然侮辱與誹謗行為,本質上同為限制人民言論自 由之規定,而侮辱性言論通常難以證明為真實,司法實務上 針對誹謗罪所發展之「合理評論原則」、「實際惡意原則」 於侮辱性言論之罪責上亦應有其適用。又對於可受公評之事 項,尤其對於涉及公共利益之事務,縱然以不留餘地或尖酸 刻薄之語言文字予以批評,亦應認為仍受憲法之保障。蓋維 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政治民主及社會之健全發展,與個人 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兩相衡量,顯然有較高之價值。準此, 在具體個案中,涉及公共利益之事務產生爭議,行為人依其 主觀價值判斷而提出與個案事實有關連之意見或評論,且非 以損害他人名譽為主要目的,縱使用語尖酸刻薄或稍嫌粗鄙 ,批評內容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貶損其名譽,除已明顯逾 越適當合理之界限,仍應認為不成立公然侮辱罪。反之,行 為人所為侮辱性言論之個案情境如未涉及公共利益之事務, 或已兼及私人恩怨所為之報復性言論,即難認非以損害他人 名譽為主要目的,而無上開善意免責規定之適用。誠然,在 社會日常生活中,固應對於他人敵意或不雅之言論存有一定 程度之容忍,惟仍不能強令他人忍受逾越合理範圍之侮辱言 論。茲查,被告戊○○於附表一至三所示之時間,係以「買 狗糧」、「沒狗蘇」、「孬種」、「黴垢蘇」、「瘋狗」等 語辱罵告訴人壬○○;以「痰盂」辱罵告訴人甲○○;以「 給狗幹」、「垃圾枝」、「垃圾枝去吃屎」、「垃圾枝去吃 垃圾」、「沒腦」、「垃圾桶」、「很孬」、「蠢貨」、「 孬種」、「爛貨」等語,及將告訴人丁○○臉書彩色照片進 行切割塗抹、變造成黑白照片或將丁○○之臉孔予以塗銷後 於照片外圍加註黑框後張貼於臉書頁面之方式,藉以辱罵告 訴人丁○○,被告均非直接對於公共事務表示任何意見或進 行評論,是被告戊○○對告訴人等辱罵前詞時,顯非提出個 人主觀之評論意見而無摻雜情緒性或人身攻擊性之言論,實 係其出於宣洩情緒之單純謾罵,已逾越表現言論自由之必要 性及適當性,即不得再執此作為阻卻不法之事由。 (四)、再證人己○○於本院審理時雖證稱:戊○○於105 年10月左 右有受邀到東海大學參加一場演講;戊○○在談文盟樓那個 地方整個區域的歷史發展、港口變化及產業的關聯,以及後 來文盟樓那邊都更案的內容,後來有一個男生激動問戊○○ 說你們日日春到底有什麼代表性可以替公娼決定什麼東西等 語(見本院易字卷第195 至196 頁);證人謝璇於本院審理 時雖證稱:伊不認識甲○○,因戊○○在臉書上貼什麼「坑 」造句,然後伊就造句「坑爹」,所以伊是在回應戊○○的 貼文,伊沒有要回應甲○○,然後甲○○傳訊息來問伊認不 認同,伊不知前因後果,所以感到非常驚訝。因為收到陌生 來訊,伊也不太瞭解,所以當然會有點緊張,因為伊跟這個 帳號完全沒有虛擬或現實生活中的接觸,伊有些防衛的機制 是很正常的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198 頁);證人李素楨於 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有與告訴人三人在網路上互動過,丁○ ○伊的印象比較深刻,情慾流動這個詞不是錯誤的,丁○○ 就一直說它是很髒的,可是真的很髒是她自己在用;Mego Su對伊個人傷害、攻擊很大,因為她說伊是性侵幫兇;她還 說伊是人民民主陣線算障團成員、閱障團團長;這三位高級 知識分子最令伊不恥,因為有網友把戊○○小孩的照片PO在 網路上,然後嘲笑他是什麼東南亞之子,他們不但不制止, 也沒有想要保護這個小孩,還不斷的引用廣宣,真的太誇張 了,伊覺得是因為這樣,戊○○才會有這樣反擊的舉動等語 (見本院易字卷第200 至201 頁);證人庚○○於本院審理 中證稱:伊與Mego Su 有比較深刻互動的經驗及記憶,伊長 期從事社會改革勞工運動,有在風傳媒投書經過刊登,夏林 清老師有在臉書分享伊投書的論點,蘇小姐留言惡意指控伊 是假進步,也指控伊所屬的人民民主陣線是社運中的詐騙集 團;甚至她還在該臉文底承認說她霸凌最多的是夏林清,伊 個人跟她的互動經驗,伊覺得伊也遭受霸凌;夏林清也是我 們的老師,對伊而言,伊覺得是她們先做了這種沒有依據事 實詆毀別人或團體的事,戊○○是在對於她們這樣一個不當 及不法行為進行導正的動作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202至204 頁);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在臉書上問丁○○ 問題,甲○○就自己跑進來回說「加班記得報加班費喔」, 伊覺得她很貶低伊,就覺得伊是要領錢的,伊記得甲○○類 似說伊是打工妹,她貼了很多次,所以伊覺得她很貶低伊, 就說伊是打工的、只是領錢、沒有自己想法、很沒腦袋;伊 覺得她是故意用刻板印象、用歧視性的語言在罵伊;還有罵 伊「弱智」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205至206頁);證人丙○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與三位告訴人都有在網路上互動過 ,伊有一次在臉書上面有跟別人對話,甲○○就突然介入, 叫這個人不需要和伊對話,還留言說伊是閱障,說伊發的都 是廢文,還說伊是不孝的人;壬○○因覺得伊在另一個平台 沒有公布過真實姓名,就說伊是騙子,從此之後他們就稱呼 伊為騙子,她找了一張伊在網路上可以找得到的照片,然後 她就說伊是村姑、蠢婦;伊的經驗是這些人不會想要知道真 相是什麼,只要你的意見和她們不合,她們就用侮辱性的言 語來謾罵,她們這些要來聲張正義的網路魔人把戊○○整得 很慘,伊覺她們以整這些跟她們意見不合的人為樂,伊感覺 不出來她們有覺得被妨害名譽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207至 208頁),是上開證人所述縱能證明告訴人等確曾有在公開 臉書頁面上網路霸凌被告戊○○、夏林清之舉。惟按對於現 在不法之侵害,固得主張正當防衛,以為排除,但必其侵害 確係發生於現在始有其適用,若侵害已成過去,則其加害行 為即無正當防衛之可言(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040號判例及 77年度台上字第144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戊○○縱有 遭告訴人等出言「侮辱」在前,惟其遭辱罵後,侵害業已過 去,其嗣後再以附表一至三所示之詞語回罵告訴人等,並無 從制止告訴人等所為之「過去」侵害行為,故被告戊○○於 前揭時、地顯係因心生不滿,而以附表一至三所示言詞加以 反擊告訴人等,核屬報復行為,自難執為防衛權之行使,是 被告上開所辯,尚不得據為阻卻違法事由而解免其本案之罪 責。 (五)、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 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二、核被告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 罪。按刑法上所稱之接續犯,係指數個在同時同地或密切接 近之時地,侵害同一法益之行為,因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 弱,社會通念認為無法強行分開,乃將之包括視為一個行為 之接續進行,給予單純一罪之刑法評價(最高法院96年度台 上字第787 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戊○○於附表一至三所 示時間,接連各以附表一至三所示言語辱罵告訴人壬○○、 甲○○、丁○○,各係基於同一公然侮辱犯意,於密接之時 間內,以相同之方式,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 ,依前揭說明,應屬接續犯,僅各論以一公然侮辱罪。再被 告就上開三次公然侮辱犯行,均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 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等原素不相識,卻因對輔仁 大學性平事件持不同意見,而在臉書頁面上起口角爭執,被 告不思理性協調或循法律途徑解決糾紛,卻在臉書上發表侮 辱性之內容,足以貶抑告訴人等之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 所為殊不足取,惟衡以告訴人等亦有出言不遜之舉,被告戊 ○○因不甘受辱,以言詞反擊,其情或不可取,惟並非極惡 之人,暨被告並無犯罪前科紀錄之平日素行、博士畢業之智 識程度、犯罪所生之損害、犯後仍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 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應執行刑,並諭知如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1)被告戊○○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於105 年9 月14日在其公開臉書頁面上,刊登「爛狗蘇」、「黴垢 蘇」、「這位爛狗蘇像瘋狗一樣不斷攻擊我,大概整整狂吠 了一小時吧」內容,辱罵告訴人壬○○,足以毀損告訴人壬 ○○之名譽;(2)被告戊○○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於105 年 9 月9 日刊登:「我問過了,他說你頸部以上應該全部切除 ,頸部以下應該全部汰舊換新」;於105 年9 月14日刊登: 「天啊,她前幾天我的臉友,根本是性騷擾」、「甲○○, 你到底騷擾我幾個臉友了?好噁啊你」、「甲○○,你到底 騷擾我幾個臉友了?很噁欸」、「甲○○,你很噁欸,很多 人來跟我反應被你騷擾」、「甲○○,你到底講了什麼噁心 的話?」內容;於106 年7 月13日刊登「痰盂」、「腦袋空 空」內容,辱罵告訴人甲○○,足以毀損告訴人甲○○之名 譽;(3)被告戊○○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於105 年6 月23日 至6 月26日間,刊登:「丁○○,到底是你的嘴比較髒,還 是垃圾桶比較髒?說說看?」、「丁○○,你跟垃圾桶接吻 ,所向披靡」、「你還是沒有回答我,你告別式是上個月幾 號啊?」、「丁○○你還沒回答我,你告別式是上個月幾號 」、「你去給車撞死沒人替你出殯的梗」、「還有你全家死 光光的梗,如何?」、「丁○○,你不是已經出車禍死了嗎 ?」、「不是吧?你應該要去太平間報到才對」;105 年7 月7 日刊登:「邱淑支,你半夜出門會不會嚇到人?七月到 了,要有公德心」;105 年8 月26日刊登:「應該檢查你的 腦子,哇,裡面沒有東西」、「要罰你還少的了嗎?呵呵呵 呵」、「午安,吃飯小心吃死」、「對啊,小心你不得善終 」、「你只有銀紙5000」、「午安- 喝湯別嗆死」;於105 年9 月12日刊登:「丁○○,我也誠心建議你,好好去用鹽 酸刷牙,你的口臭是高雄市最大的空污源。環保局不是要求 你改善嗎?」內容,辱罵告訴人丁○○,足以毀損告訴人丁 ○○之名譽。因認被告戊○○上開部分亦涉有刑法第309 條 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刑法第309條所規定「侮辱」,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以 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 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 之程度,始足當之;此罪所擬保護者,乃個人營社會群體生 活之人格評價,侮辱之涵義,判斷上每隨行為人與被害人之 性別、年齡、職業類別、教育程度、平時關係、行為時之客 觀情狀、行為地之方言或語言使用慣習等事項,呈現浮動之 相對性,不宜執持任一事由即遽為肯認,而應綜合全盤情狀 進行審查。另按被害人之為證人,與通常一般第三人之為證 人不侔。被害人就被害經過所為之陳述,其目的在於使被告 受刑事訴追處罰,與被告處於絕對相反之立場,其陳述或不 免渲染、誇大。是被害人縱立於證人地位具結而為指證、陳 述,其供述證據之證明力仍較與被告無利害關係之一般證人 之陳述為薄弱。從而,被害人就被害經過之陳述,除須無瑕 疵可指,且須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亦即仍應調查 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陳述確有相當之真實性,而為 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者,始得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 非謂被害人已踐行人證之調查程序,即得恝置其他補強證據 不論,逕以其指證、陳述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參照最 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017號判決意旨)。經查: (1)、告訴人壬○○雖指訴被告戊○○於105 年9 月14日在「戊○ ○」公開臉書頁面上,刊登「爛狗蘇」、「黴垢蘇」、「這 位爛狗蘇像瘋狗一樣不斷攻擊我,大概整整狂吠了一小時吧 」內容;告訴人甲○○亦指訴被告戊○○於106 年7 月13日 在「夏林清」公開臉書頁面上刊登「痰盂」、「腦袋空空」 內容之情,惟查卷內並無相關內容之臉書網路頁面可佐,是 此部分既無相關補強證據可憑,上開告訴人指訴即難執此作 為被告有罪之唯一證據。 (2)、另被告戊○○於105 年9 月14日雖有刊登:「天啊,她前幾 天我的臉友,根本是性騷擾」、「甲○○,你到底騷擾我幾 個臉友了?好噁啊你」、「甲○○,你到底騷擾我幾個臉友 了?很噁欸」、「甲○○,你很噁欸,很多人來跟我反應被 你騷擾」、「甲○○,你到底講了什麼噁心的話?」等內容 於「夏林清」臉書頁面,惟衡以告訴人甲○○確實有傳臉書 訊息給被告之友人,是被告雖有用「騷擾」、「很噁」等字 眼評價此事,但此亦難逕認被告有公然侮辱告訴人甲○○之 犯意。 (3)、另被告戊○○於前揭時、地雖有刊登「我問過了,他說你頸 部以上應該全部切除,頸部以下應該全部汰舊換新」等尖酸 諷刺告訴人甲○○之話語;刊登「你的嘴比較髒,還是垃圾 桶比較髒?」、「跟垃圾桶接吻,所向披靡」、「你半夜出 門會不會嚇到人?七月到了,要有公德心」、「應該檢查你 的腦子,哇,裡面沒有東西」、「要罰你還少的了嗎?」、 「丁○○,我也誠心建議你,好好去用鹽酸刷牙,你的口臭 是高雄市最大的空污源。環保局不是要求你改善嗎?」等尖 酸諷刺告訴人丁○○之話語。另刊登「你告別式是上個月幾 號啊?」、「你去給車撞死沒人替你出殯的梗」、「還有你 全家死光光的梗」、「你不是已經出車禍死了嗎?」、「你 應該要去太平間報到才對」、「午安,吃飯小心吃死」、「 對啊,小心你不得善終」、「你只有銀紙5000」、「午安- 喝湯別嗆死」等詛咒、觸告訴人楣頭之話語,惟質以上開言 詞縱使用語尖酸刻薄或稍嫌粗鄙,批評內容令被批評者感到 不快或貶損其名譽,但尚難認被告係故意毀損告訴人等在社 會上的評價,而有公然侮辱之犯意。 (4)、綜上,公訴意旨認上開言詞亦構成公然侮辱罪嫌,尚有未合 ,然此部分與前揭論罪間均為單純一罪關係,自均不另為無 罪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09 條 第1 項、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 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辛○○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郭逵到庭執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陳正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 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 罰金。 附表一 ┌──┬──────┬────────────┬─────────┬──────┐ │編號│刊登時間 │刊登內容 │刊登處所 │附註 │ ├──┼──────┼────────────┼─────────┼──────┤ │1 │105年7月7日 │「颱風來了,記得買狗糧」│「戊○○」臉書頁面│即起訴書 │ │ │ │、「沒狗蘇,你的狗糧買好│ │附表一編號1 │ │ │ │了啊?」 │ │ │ ├──┼──────┼────────────┼─────────┼──────┤ │2 │105年9月14日│「她就孬種」、「黴垢蘇,│「李燕」臉書頁面 │即起訴書 │ │ │ │哪時要公佈真實身分啊」、│ │附表一編號3 │ │ │ │「因為她是黴狗啊」、「爛│ │ │ │ │ │狗蘇,你哪時要公佈真實身│ │ │ │ │ │分?」 │ │ │ ├──┼──────┼────────────┼─────────┼──────┤ │3 │105年9月15日│「黴狗蘇像瘋狗一樣不斷攻│「戊○○」臉書頁面│即起訴書 │ │ │ │擊我,大概整整狂吠了一小│ │附表一編號4 │ │ │ │時吧?! 我全部只不斷地用│ │ │ │ │ │複製貼上一句祝你早日給車│ │ │ │ │ │撞死來回應,因為懶惰」 │ │ │ ├──┼──────┼────────────┼─────────┼──────┤ │4 │105年9月16日│「還是祝黴垢蘇你早日給車│「夏林清」臉書頁面│即起訴書 │ │ │ │撞死喔,加油」共計29次 │ │附表一編號5 │ └──┴──────┴────────────┴─────────┴──────┘ 附表二 ┌──┬──────┬────────────┬─────────┬──────┐ │編號│刊登時間 │刊登內容 │刊登處所 │附註 │ ├──┼──────┼────────────┼─────────┼──────┤ │1 │105年9月7日 │「痰盂」 │「戊○○」臉書頁面│即起訴書 │ │ │ │ │「夏林清」臉書頁面│附表二編號1 │ ├──┼──────┼────────────┼─────────┼──────┤ │2 │105年9月9日 │「痰盂」、「痰盂,快把孟│「夏林清」臉書頁面│即起訴書 │ │ │ │涵的智商還給她」 │ │附表二編號2 │ ├──┼──────┼────────────┼─────────┼──────┤ │3 │105年9月14日│「痰盂」 │「夏林清」臉書頁面│即起訴書 │ │ │ │ │ │附表二編號3 │ └──┴──────┴────────────┴─────────┴──────┘ 附表三 ┌──┬──────┬────────────┬─────────┬──────┐ │編號│刊登時間 │刊登內容 │刊登處所 │附註 │ ├──┼──────┼────────────┼─────────┼──────┤ │1 │105 年6 月23│「還有你去給狗幹到屁眼開│「夏林清」臉書頁面│即起訴書 │ │ │日至6 月26日│花沒藥醫的梗」、「要罵人│ │附表三編號1│ │ │ │我最會了。還有你得大腸癌│ │ │ │ │ │下個月就要死了然後給狗幹│ │ │ │ │ │的梗,如何?」。 │ │ │ │ │ │ │ │ │ │ │ │另將丁○○臉書彩色照片進│ │ │ │ │ │行切割塗抹、變造成黑白照│ │ │ │ │ │片或將丁○○之臉孔予以塗│ │ │ │ │ │銷後於照片外圍加註黑框後│ │ │ │ │ │張貼於臉書頁面上。 │ │ │ ├──┼──────┼────────────┼─────────┼──────┤ │2 │105年8月21日│「垃圾枝你以前是不是常常│同上 │即起訴書 │ │ │ │在廁所門上亂寫字?」、「│ │附表三編號3 │ │ │ │她應該是沒腦吧」、「垃圾│ │ │ │ │ │枝,你女兒說你之前犯過什│ │ │ │ │ │麼大錯啊?」、「垃圾枝去│ │ │ │ │ │吃屎」、「垃圾枝你去吃垃│ │ │ │ │ │圾啦」、 │ │ │ ├──┼──────┼────────────┼─────────┼──────┤ │3 │105年8月22日│「垃圾枝」、「垃圾枝」、│同上 │即起訴書 │ │ │ │「垃圾枝,早上吃垃圾沒?│ │附表三編號4 │ │ │ │」、「對啊,垃圾枝」 │ │ │ ├──┼──────┼────────────┼─────────┼──────┤ │4 │105年8月24日│「垃圾枝,全台灣你已經最│同上 │即起訴書 │ │ │ │無恥了,我怎比得上對不對│ │附表三編號5 │ │ │ │?喔,你的告別式辦過了嗎│ │ │ │ │ │?埋在哪?是燒成骨灰嗎?│ │ │ │ │ │還是土葬?不過你講話這麼│ │ │ │ │ │毒心地這麼髒,我看還是燒│ │ │ │ │ │一燒到你家馬桶沖掉好了,│ │ │ │ │ │免得汙染環境」、「垃圾枝│ │ │ │ │ │又出來講垃圾話了」、「垃│ │ │ │ │ │圾枝這樣你就開心了喔」、│ │ │ │ │ │「垃圾枝」 │ │ │ ├──┼──────┼────────────┼─────────┼──────┤ │5 │105年8月26日│「垃圾枝」、「垃圾枝,你│同上 │即起訴書 │ │ │ │的國文真的是很遭唉。你以│ │附表三編號6 │ │ │ │前真的是老師嗎?」、「垃│ │ │ │ │ │圾枝,罵人你才是高手呢,│ │ │ │ │ │對不對,但是國文程度真是│ │ │ │ │ │不堪入木目級,呵呵」、「│ │ │ │ │ │你跟誰情慾流動,垃圾桶」│ │ │ │ │ │、「你跟垃圾桶情慾流動,│ │ │ │ │ │早就被證實了」、「早安,│ │ │ │ │ │垃圾枝」、「對阿,而且我│ │ │ │ │ │都最後一週才提,跟垃圾枝│ │ │ │ │ │一樣呢」、「垃圾枝」、「│ │ │ │ │ │垃圾枝(蠢235-32)」 │ │ │ ├──┼──────┼────────────┼─────────┼──────┤ │6 │105年8月27日│「垃圾枝」、「垃圾枝」、│同上 │即起訴書 │ │ │ │「垃圾枝」、「垃圾枝」、│ │附表三編號7 │ │ │ │「垃圾」、「垃圾枝歧視鬼│ │ │ │ │ │送法辦」、「你真的很孬種│ │ │ │ │ │」 │ │ │ ├──┼──────┼────────────┼─────────┼──────┤ │7 │105年8月30日│「垃圾枝」、「垃圾枝,你│同上 │即起訴書 │ │ │ │女兒一直性騷擾我,很煩唉│ │附表三編號8 │ │ │ │」、「太可怕了,你娘垃圾│ │ │ │ │ │枝知道這件事情嗎?」 │ │ │ ├──┼──────┼────────────┼─────────┼──────┤ │8 │105年9月9日 │「垃圾枝,跑哪去?」、「│同上 │即起訴書 │ │ │ │垃圾枝,你作天躲哪去死了│ │附表三編號9 │ │ │ │?」、「垃圾枝,你再溜啊│ │ │ │ │ │」、「不可侮辱花,花〉花│ │ │ │ │ │枝〉淑枝」、「垃圾枝,你│ │ │ │ │ │到底有沒有說過〝巫就算是│ │ │ │ │ │個爛貨〞????甚麼叫做│ │ │ │ │ │〝爛貨〞?!你從頭到尾就│ │ │ │ │ │是一直閃避不回答。你一直│ │ │ │ │ │都是這種德性,敢做不敢當│ │ │ │ │ │,不是嗎?大家都看到了,│ │ │ │ │ │你完了」、「@ 丁○○,你│ │ │ │ │ │真的很孬」、「垃圾枝,出│ │ │ │ │ │來面對」、「垃圾枝,出來│ │ │ │ │ │面對」、「垃圾枝,你昨天│ │ │ │ │ │是不是夏得屁滾尿流,花枝│ │ │ │ │ │亂顫」、「lming LI,所以│ │ │ │ │ │你承認丁○○是垃圾枝」、│ │ │ │ │ │「屁股尿流花枝亂顫」 │ │ │ ├──┼──────┼────────────┼─────────┼──────┤ │9 │105年9月10日│「垃圾枝,你到底有沒有說│同上 │即起訴書 │ │ │ │過〝巫就算是個爛貨〞??│ │附表三編號10│ │ │ │??甚麼叫做〝爛貨〞?!│ │ │ │ │ │你從頭到尾就是一直閃避不│ │ │ │ │ │回答。你一直都是這種德性│ │ │ │ │ │,敢做不敢當,不是嗎?大│ │ │ │ │ │家都看到了,你完了」、「│ │ │ │ │ │」、「所以,垃圾枝,你還│ │ │ │ │ │是得回答,你這裡說〝就算│ │ │ │ │ │巫是個爛貨〞,那你說的〝│ │ │ │ │ │爛貨〞到底啥意思?」 │ │ │ ├──┼──────┼────────────┼─────────┼──────┤ │ │ │ │ │10 │105年9月14日│「垃圾枝,早死早超生」、│同上 │即起訴書 │ │ │ │ 「造謠枝、枝枝,你被罵 │ │附表三編號12│ │ │ │ 了,好慘」 │ │ │ ├──┼──────┼────────────┼─────────┼──────┤ │11 │105年9月18日│「垃圾枝」 │同上 │即起訴書 │ │ │ │ │ │附表三編號13│ ├──┼──────┼────────────┼─────────┼──────┤ │12 │106年11月6日│「丁○○那蠢貨不知來我這│「戊○○」臉書頁面│即起訴書 │ │ │ │按笑臉幹嘛,好久沒看到她│(起訴書誤載為告訴│附表三編號14│ │ │ │的蠢臉」 │人丁○○之女所使用│ │ │ │ │ │臉書頁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