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諮議會組織規程 (民國9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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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諮議會組織規程 (民國9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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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規程依地方制度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臺灣省諮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之職掌如下:
- 一、 關於省政府業務之諮詢及建議事項。
- 二、 關於縣(市)自治監督及建設規劃之諮詢事項。
- 三、 關於地方自治事務之調查、分析及研究發展事項。
- 四、 關於議政史料之保存、整理、典藏及展示事項。
- 五、 其他依法律或中央法規賦予之職權。
第 三 條 本會置諮議會議員(以下簡稱諮議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九人,任期三年,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第 四 條 本會置諮議長一人,由行政院院長就諮議員中提請總統任命之,綜理會務;諮議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諮議長指定諮議員一人代理,並報行政院備查。
第 五 條 本會諮議長、諮議員出缺時,由行政院院長補提人選呈請總統任命之,其任期均至原任任期屆滿為止。
第 六 條 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諮議長召集之,每次會期不得超過十五日。 本會經諮議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本會諮議長認為必要時,諮議長應於十日內召集臨時會,其會期每次不得超過五日;每年不得超過四次。
- 本會之會議程序,除本規程及本會議事規則規定者外,依會議規範之規定。
第 七 條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臺灣省政府主席列席報告。
第 八 條 本會開會時,由諮議長主持;諮議長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出席諮議員互推一人主持之。
第 九 條 本會非有全體諮議員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議;提案之表決,除另有規定者外,以出席諮議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 十 條 本會諮議員為無給職。但得支研究費;開會時並得支膳食費、交通費。
- 違反第六條第二項召開之會議,其出席者不得依前項規定支領膳食費、交通費。
第 十一 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諮議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置副秘書長一人,襄助秘書長處理本會事務。
第 十二 條 本會設議事組、研究組、行政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 一、議事組:有關本會會議之議事行政事項。
- 二、研究組:有關省政府業務與地方自治事務之調查、分析、研究及地方自治人員之培訓服務事項。
- 三、行政組:本會一般行政管理、涉外事務之協調、聯絡及其他不屬各組之事項。
第 十三 條 本會置組長、專門委員、科長、秘書、專員、科員、技士、辦事員、書記。
第 十四 條 本會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十五 條 本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十六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十七 條 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會定之。
第 十八 條 本會議事規則,由本會訂定,報內政部備查。
第 十九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施行。
-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臺灣省諮議會編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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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 |
官 等 |
員 額 |
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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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行 |
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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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長 |
簡任 |
一 |
一 |
本職稱之職等,於職務列等表未規定前,暫以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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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秘 |
簡任 |
一 |
一 |
本職稱之職等,於職務列等表未規定前,暫以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辦理。 |
|
組長 |
薦任至簡任 |
三 |
三 |
本職稱之職等,於職務列等表未規定前,暫以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辦理。 |
|
專門 |
薦任至簡任 |
二 |
一 |
本職稱之職等,於職務列等表未規定前,暫以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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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長 |
薦任 |
三 |
六 |
本職稱之職等,於職務列等表未規定前,暫以薦任第九職等辦理。 |
|
秘書 |
薦任 |
二 |
二 |
本職稱之職等,於職務列等表未規定前,暫以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辦理。 |
|
專員 |
薦任 |
七 |
七 |
本職稱之職等,於職務列等表未規定前,暫以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辦理。 |
|
科員 |
委任或薦任 |
一四 |
一三 |
本職稱之職等,於職務列等表未規定前,暫以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理。 |
|
技士 |
委任或薦任 |
二 |
二 |
本職稱之職等,於職務列等表未規定前,暫以暫以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理。 |
|
辦事員 |
委任 |
三 |
一 |
本職稱之職等,於職務列等表未規定前,暫以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辦理。 |
|
書記 |
委任 |
二 |
○ |
一、 本職稱之職等,於職務列等表未規定前,暫以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辦理。 二、 俟留用雇員出缺後改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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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室 |
會計主任 |
薦任 |
一 |
一 |
本職稱之職等,於職務列等表未規定前,暫以薦任第九職等辦理。 |
科員 |
委任或薦任 |
三 |
二 |
本職稱之職等,於職務列等表未規定前,暫以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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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主任 |
薦任 |
一 |
一 |
本職稱之職等,於職務列等表未規定前,暫以薦任第九職等辦理。 |
科員 |
委任或薦任 |
一 |
一 |
本職稱之職等,於職務列等表未規定前,暫以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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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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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六 |
四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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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本編制表各職稱依行政院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院臺字第○九二○○五四二○一號函規定,由該會通盤調配兼辦議政史料的保存、整理、典藏與展示等相關工作;在未達合理員額總數前,除在合理員額範圍內陞遷者外,均出缺不補。但秘書長出缺,不在此限。 二、原臺灣省議會雇員二人,仍以原職稱留用,出缺後改置為書記。 三、 本編制表內經核列為機要職務員額之職稱(主管及技術性除外),在未達合理員額總數前,得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進用機要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