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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諮議會組織規程 (民國9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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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諮議會組織規程 (民國92年) 臺灣省諮議會組織規程
民國93年2月13日(非現行條文)
制定机关:中華民國行政院
2004年2月13日
臺灣省諮議會組織規程 (民國96年)

  1.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九日行政院(87)台內字第 62416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9 條;並自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施行
  2.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行政院令修正發布第 1、12 條條文行政院(八八)台內字第三九五四一號令
  3.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行政院(89)台內字第 3612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19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起實施
  4.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行政院院臺內字第0920057435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5.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0992260247號令修正發布第 10、19 條條文及編制表;並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6.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四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22260911號令修正發布第3、15、19條條文;除第3條自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地方制度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臺灣省諮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 關於省政府業務之諮詢及建議事項。
二、 關於縣(市)自治監督及建設規劃之諮詢事項。
三、 關於地方自治事務之調查、分析及研究發展事項。
四、 關於議政史料之保存、整理、典藏及展示事項。
五、 其他依法律或中央法規賦予之職權。

第 三 條 本會置諮議會議員(以下簡稱諮議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九人,任期三年,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第 四 條 本會置諮議長一人,由行政院院長就諮議員中提請總統任命之,綜理會務;諮議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諮議長指定諮議員一人代理,並報行政院備查。

第 五 條 本會諮議長、諮議員出缺時,由行政院院長補提人選呈請總統任命之,其任期均至原任任期屆滿為止。

第 六 條 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諮議長召集之,每次會期不得超過十五日。 本會經諮議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本會諮議長認為必要時,諮議長應於十日內召集臨時會,其會期每次不得超過五日;每年不得超過四次。

本會之會議程序,除本規程及本會議事規則規定者外,依會議規範之規定。

第 七 條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臺灣省政府主席列席報告。

第 八 條 本會開會時,由諮議長主持;諮議長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出席諮議員互推一人主持之。

第 九 條 本會非有全體諮議員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議;提案之表決,除另有規定者外,以出席諮議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 十 條 本會諮議員為無給職。但得支研究費;開會時並得支膳食費、交通費。

違反第六條第二項召開之會議,其出席者不得依前項規定支領膳食費、交通費。

第 十一 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諮議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置副秘書長一人,襄助秘書長處理本會事務。

第 十二 條 本會設議事組、研究組、行政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議事組:有關本會會議之議事行政事項。
二、研究組:有關省政府業務與地方自治事務之調查、分析、研究及地方自治人員之培訓服務事項。
三、行政組:本會一般行政管理、涉外事務之協調、聯絡及其他不屬各組之事項。

第 十三 條 本會置組長、專門委員、科長、秘書、專員、科員、技士、辦事員、書記。

第 十四 條 本會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十五 條 本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十六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十七 條 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會定之。

第 十八 條 本會議事規則,由本會訂定,報內政部備查。

第 十九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臺灣省諮議會編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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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

官 等

員   額

備        考

暫行
員額

合理
員額

秘書長

簡任

本職稱之職等,於職務列等表未規定前,暫以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辦理。

副秘
書長

簡任

本職稱之職等,於職務列等表未規定前,暫以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辦理。

組長

薦任至簡任

本職稱之職等,於職務列等表未規定前,暫以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辦理。

專門
委員

薦任至簡任

本職稱之職等,於職務列等表未規定前,暫以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辦理。

科長

薦任

本職稱之職等,於職務列等表未規定前,暫以薦任第九職等辦理。

秘書

薦任

本職稱之職等,於職務列等表未規定前,暫以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辦理。

專員

薦任

本職稱之職等,於職務列等表未規定前,暫以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辦理。

科員

委任或薦任

一四

一三

本職稱之職等,於職務列等表未規定前,暫以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理。

技士

委任或薦任

本職稱之職等,於職務列等表未規定前,暫以暫以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理。

辦事員

委任

本職稱之職等,於職務列等表未規定前,暫以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辦理。

書記

委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於職務列等表未規定前,暫以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辦理。

二、                留用雇員出缺後改置。

會計室

會計主任

薦任

本職稱之職等,於職務列等表未規定前,暫以薦任第九職等辦理。

科員

委任或薦任

本職稱之職等,於職務列等表未規定前,暫以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理。

人事室

主任

薦任

本職稱之職等,於職務列等表未規定前,暫以薦任第九職等辦理。

科員

委任或薦任

本職稱之職等,於職務列等表未規定前,暫以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理。

合計

 

四六

四二

 

附註:

一、本編制表各職稱依行政院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院字第九二○○五四二一號函規定,由該會通盤調配兼辦議政史料的保存、整理、典藏與展示等相關工作;在未達合理員額總數前,除在合理員額範圍內陞遷者外,均出缺不補。但秘書長出缺,不在此限。

二、原臺灣省議會雇員二人,仍以原職稱留用,出缺後改置為書記。

三、 本編制表內經核列為機要職務員額之職稱(主管及技術性除外),在未達合理員額總數前,得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進用機要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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