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北人民政府廢除六法全書的訓令
華北人民政府廢除六法全書的訓令 法行字第八號 制定機關:華北人民政府 中華民國38年(1949年)4月1日於北平市 |
按中國國家圖書館收藏的民國文獻,中國政法大學敎務處一九四九年十月印的《司法業務參考材料》的第二輯《廢除僞法統建設新法制》錄入。參見中國政府網刊登的第四十四集:華北人民政府結束工作,1949年10月31日華北人民政府結束,停止辦公,向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移交,所轄五省二市由中央人民政府直屬,以所屬有關各機構為基礎建立中央人民政府相關機構。 |
華北人民政府訓令
法行字第八號
爲廢除國民黨的六法全書及一切反動法律由
茲決定廢除國民黨的六法全書及其一切反動法律,各級人民政府的司法審判不得再援引其條文
國民黨的法律,是爲了保護封建地主買辦官僚資產階級的統治與鎭壓廣大人民的反抗。人民要的法律,則是爲了保護人民大衆的統治與鎭壓封建地主買辦官僚資產階級的反抗,階級利益旣相反,因而在法律的本質上就不會相同。
不要以爲國民黨法律,也有些似乎是保護人民的條文,因而也就値得留戀。要知道國民黨統治階級和世界各國資產階級一樣,爲着緩和人民的反抗,不能不假裝「公正」掩蔽其階級專政的實質。這是老虎的笑臉,其笑臉是爲着吃人。
不要以爲新法律尚不完全,舊法律不妨暫時應用。要知道這是階級革命,國民黨反動統治階級的法律,是廣大勞動人民的枷鎖。現在我們已把這枷鎖打碎了,枷鎖的持有者——國民黨的反動政權也即將完全打垮了,難道我們又要從地上拾起已毀的枷鎖,來套在自己的頸上嗎?反動的法律和人民的法律沒有什麽「蟬聯交代」可言,而是要澈底地全部廢除國民黨的法律,人民的法律已有了,解放區人民相當長期的統治經驗,有的已經硏究好,寫在人民政府人民解放軍發佈的各種綱領、法律、條例、命令、決議等規定裡;有的正在創造,各級司法機關辦案,有綱領、條例、命令、決議等規定的從規定,沒有規定的照新民主主義的政策辦理,應該肯定,人民法律的內容,比任何舊時代統治者的法律,要文明與豐富,祇須加以整理,即可臻於完備。
舊的必須澈底粉碎,新的才能順利長成。各級人民政府!特別是司法工作者要和對國民黨的階級統治的疼恨一樣,而以蔑視與批判態度,對待國民黨六法全書及歐美日本資本主義國家一切反人民的法律。用全副精神來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的國家觀法律觀,學習新民主主義的政策、綱領法律、命令、條例、決議,來搜集與硏究人民自己的統治經驗製作出新的較完備的法律來。
各級人民政府接到此令後,須深入討論,將討論結果,及意見報府,如有疑問,本府當予以解答。
此 令
中華民國三十八年四月一日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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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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