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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藏委員會組織法 (民國3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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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藏委員會組織法 (民國31年) 蒙藏委員會組織法(廢止)
立法於民國33年11月18日(非現行條文)
1944年11月18日
1944年12月2日
公布於民國33年12月2日
蒙藏委員會組織法 (民國36年6月立法7月公布)

中華民國 18 年 1 月 26 日 制定17條
中華民國 18 年 2 月 7 日公布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17 條
中華民國 21 年 7 月 8 日 修正全文22條
中華民國 21 年 7 月 25 日公布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21 條
中華民國 25 年 10 月 2 日 修正第9, 15條
中華民國 25 年 11 月 5 日公布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9、15 條條文
中華民國 29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全文26條
中華民國 29 年 12 月 16 日公布
中華民國 31 年 4 月 15 日 修正第19條
中華民國 31 年 4 月 27 日公布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19 條條文
中華民國 33 年 11 月 18 日 修正全文28條
中華民國 33 年 12 月 2 日公布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28 條
中華民國 36 年 6 月 27 日 修正第3, 4, 13, 18, 21條
中華民國 36 年 7 月 16 日公布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3、4、13、18、2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36 年 9 月 25 日 修正第22, 23條
中華民國 36 年 10 月 4 日公布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22、23 條條文
中華民國 69 年 12 月 26 日 修正第1條
中華民國 70 年 1 月 12 日公布總統(70)台統(一)義字第 0185 號令修正第 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廢止28條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149551號令

第一條

  蒙藏委員會依國民政府組織法第二十條之規定組織之。

第二條

  蒙藏委員會掌理事務如左:
  一、關於蒙古、西藏之行政事項。
  二、關於蒙古、西藏之各種興革事項。

第三條

  蒙藏委員會設委員長副委員長各一人,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由國民政府遴選熟諳蒙藏政教情形者任命之,就中指定六人為常務委員。

第四條

  蒙藏委員會每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以委員長為主席,委員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以副委員長代理之。

第五條

  蒙藏委員會委員長,執行前條會議之決議,並綜理會務,監督所屬職員及各機關;副委員長輔助委員長處理會務。

第六條

  蒙藏委員會會議事項與各部、會有關係時,得通知各部、會派員列席。

第七條

  蒙藏委員會委員,應每年輪流分往蒙、藏各地視察。

第八條

  蒙藏委員會置左列各處:
  一、總務處。
  二、矇事處。
  三、藏事處。

第九條

  總務處掌理文書及庶務等事項。

第十條

  矇事處掌理關於蒙古事務。

第十一條

  藏事處掌理關於西藏事務。

第十二條

  蒙藏委員會設參事二人至四人,撰擬、審核本會之法案命令。

第十三條

  蒙藏委員會設秘書二人至四人,分掌會議紀錄及長官交辦事項。

第十四條

  蒙藏委員會設處長三人,分掌各處事務。

第十五條

  蒙藏委員會設科長九人至十二人,科員五十人至七十人,助理員二十人至四十人,承長官之命,辦理事務。

第十六條

  蒙藏委員會設調查主任一人,調查員十人至二十人,編譯主任一人,編譯員十人至十五人,分掌調查、編譯事項。

第十七條

  蒙藏委員會委員長,特任;副委員長、委員、參事、處長、秘書二人,簡任;其餘秘書及科長、調查主任、編譯主任、編譯員六人、調查員四人,薦任;其餘編譯員、調查員及科員、助理員,委任。

第十八條

  蒙藏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呈准行政院,於蒙藏或其他適當地方置辦事處,每處設處長一人,簡任;其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

第十九條

  蒙藏委員會必要時,得呈准行政院,於蒙、藏或其他適當地方分置調查組,每組設組長一人,薦任;調查員六人至十二人,委任;其調查規則,由蒙藏委員會定之。

第二十條

  蒙藏委員會必要時,得呈准行政院,於蒙古盟、部、旗設置協贊、專員,薦任。
  前項協贊、專員之名額及派遣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二十一條

  蒙藏委員會於必要時,得聘用顧問五人至七人,專門人員十一人至十五人。

第二十二條

  蒙藏委員會因事務上之必要,得酌用雇員。

第二十三條

  蒙藏委員會設會計主任一人,統計員一人,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項,受蒙藏委員會委員長之指揮監督,並依國民政府主計處組織法之規定直接對主計處負責。
  會計室及統計室需用佐理人員名額,由蒙藏委員會及主計處就本法所定委任人員及雇員名額中,會同決定之。

第二十四條

  蒙藏委員會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薦任,依人事管理條例之規定,掌理人事管理事務。
  人事室需用人員名額,由蒙藏委員會就本法所定委任人員及雇員名額中,與銓敘部會同決定之。

第二十五條

  蒙藏委員會得設招待所。

第二十六條

  蒙藏委員會會議規則,由蒙藏委員會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二十七條

  蒙藏委員會處務規程,以會令定之。

第二十八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非現行條文,依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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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廢止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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