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人員檢覈辦法 (民國8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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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七條、醫師法、藥師法、護理人員法、物理治療師法、職能治療師法、助產士法及其他醫事人員管理法規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事人員,指醫師、牙醫師、藥師、護理師、醫 事檢驗師、醫用放射線技術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護士、助產士、醫事檢驗生、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
第三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醫師檢覈: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修習醫學,並經實習成績優良,獲有畢業證書者。
二、領有外國政府醫師證書,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可者。
第四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牙醫師檢覈: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修習牙醫學,並經實習成績優良,獲有畢業證書者。
二、領有外國政府牙醫師證書,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可者。
第五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藥師檢覈: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修習藥學,並經實習成績優良,獲有畢業證書者。
二、領有外國政府藥師證書,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可者。
第六條
中華民國國民曾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護理、護理助產、助產各系、科畢業,並經實習成績優良,獲有畢業證書者,得申請護理師檢覈。
第七條
中華民國國民曾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 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醫事檢驗學、醫事技術學系醫事檢驗組各系(組)、科畢業,並經實習成績優良,獲有畢業證書者,得申請醫事檢驗師檢覈。
第八條
中華民國國民曾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 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放射技術、醫事技術學系放射技術組各系(組)、科畢業,並經實習成績優良,獲有畢業證書者,得申請醫用放射線技師檢覈。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有關放射線技術系科畢業,曾受醫用游離輻射防護訓練獲有結業證書,並已從事放射線工作二年以上成績優良,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審查合格,其申請醫用放射線技術師檢覈經核定準予筆試者,得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繼續報考檢覈筆試,逾期不得再行報考。
第九條
中華民國國民曾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物理治療、復健醫學系物理治療組各系(組)、科畢業,並經實習成績優良,獲有畢業證書者,得申請物理治療師檢覈。
第十條
中華民國國民曾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職能治療、復健醫學系職能治療組各系(組)、科畢業,並經實習成績優良,獲有畢業證書者,得申請職能治療師檢覈。
第十一條
中華民國國民曾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高級職業以上學校護理、護理助產、助產各系(組)、科畢業,並經實習成績優良,獲有畢業證書者,得申請護士檢覈。
第十二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助產士檢覈: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助產職業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助產職業學校修業期滿,並經實習成績優良,獲有畢業證書者。
二、領有外國政府助產士證書,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可者。
第十三條
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依規定申請醫事檢驗生檢 覈經核定準予筆試者,得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繼續報考檢覈筆試,逾期不得再行報考。
第十四條
中華民國國民曾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醫事職業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高級醫事職業以上學校物理治療、復健技術各系(組)、科畢業,並經實習成績優良,獲有畢業證書者,得申請物理治療生檢覈。
第十五條
中華民國國民曾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醫事職業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高級醫事職業以上學校職能治療、復健技術各系(組)、科畢業,並經實習成績優良,獲有畢業證書者,得申請職能治療生檢覈。
第十六條
依第三條至第十五條規定申請檢覈者,予以筆試。但具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同等級各類科醫事人員考試及格,與第二條所稱各類科醫事人員相當之資格者得予免試。 前項但書人員之檢覈,應由其服務之公立醫療衛生機構代為申請。外國人(不包括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領有外國政府醫師證書,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可,有證明文件並志願在我國醫療資源缺乏地區服務,依規定申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醫師檢覈准予筆試者,除予筆試外,得視需要增加口試及實地考試。筆試得視需要以英文命題及作答。前項所定醫療資源缺乏地區由考選部與行政院衛生署會同認定之。
第十七條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執業證書、經歷證件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須經駐外使領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並附繳經上開使領館或機構驗證之中文譯本。
第十八條
本檢覈筆試之應試科目依附表「醫事人員檢覈筆試各類科應試科目表」之規定辦理。
附表:醫事人員檢覈筆試各類科應試科目表
┌───┬───────────────────────┬──┐ │類 科│檢 覈 筆 試 科 目│備註│ ├───┼───────────┬───────────┼──┤ │ │第 一 階 段 │第 二 階 段 │配合│ │ ├───────────┼───────────┤醫事│ │ │一 基礎醫學 (一) (解│一 內科學 (包括神經科│放射│ │ │ 剖學、微生物與免疫│ 學) │師法│ │醫 師│ 學、病理學) │二 外科學 (包括骨科學│之公│ │ │二 基礎醫學 (二) (生│ 、麻醉科學) 、眼科│布施│ │ │ 理學、生物化學、藥│ 學及耳鼻喉科學 │行,│ │ │ 理學及公共衛生學) │三 婦產科學、小兒科學│將本│ │ │ │ 、放射線學、復健科│附表│ │ │ │ 學、皮膚科學、泌尿│之「│ │ │ │ 科學及精神科學 │醫用│ ├───┼───────────┼───────────┤放射│ │ │第 一 階 段 │第 二 階 段 │線技│ │ ├───────────┼───────────┤術師│ │牙醫師│一 口腔病學 (口腔病理│一 口腔顎面外科學、牙│」類│ │ │ 學、微生物學、牙科│ 周病學、齒內治療學│科名│ │ │ 藥理學、牙科公共衛│二 全口贗復學、局部贗│稱修│ │ │ 生學) │ 復學、牙冠牙橋學 │正為│ │ │二 基礎牙醫學 (牙體形│三 齒顎矯正學、兒童牙│「醫│ │ │ 態學、咬合學、口腔│ 科學、牙體復形學 │事放│ │ │ 解剖學、口腔組織學│ │射師│ │ │ 、牙科材料學) │ │」,│ ├───┼───────────┴───────────┤以資│ │藥 師│一 生藥學及藥理學 │因應│ │ │二 藥物化學 │。 │ │ │三 藥劑學 │ │ │ │四 調劑學 (包括臨床藥學及治療學) │ │ │ │五 藥物分析及藥事法規 │ │ ├───┼───────────────────────┤ │ │護理師│一 護理學及護理技術 │ │ │ │二 內外科護理 │ │ │ │三 產兒科護理 │ │ │ │四 精神科及公共衛生護理 │ │ │ │五 基礎醫學 (包括解剖生理學、藥理學、微生物學│ │ │ │ ) │ │ ├───┼───────────────────────┤ │ │醫事檢│一 臨床血清免疫檢驗學 │ │ │ │二 臨床生化檢驗學 │ │ │ │三 微生物學及臨床微生物學 (包括細菌、病毒、黴│ │ │ │ 菌及寄生蟲學) │ │ │驗 師│四 臨床血液檢驗學 (包括血庫學) │ │ │ │五 一般臨床檢驗學及臨床生理學 (包括病理切片技│ │ │ │ 術) │ │ ├─┬─┼───────────────────────┤ │ │醫│診│一 放射物理學 │ │ │事│斷│二 輻射安全(包括醫用游離輻射有關法規) │ │ │放│組│三 ×光機構造與安全設備 │ │ │射│ │四 放射線診斷攝影技術 │ │ │師│ │五 基礎醫學 (包括解剖學、生理學、病理學) │ │ │ ├─┼───────────────────────┤ │ │ │治│一 放射物理學 │ │ │ │療│二 輻射安全(包括醫用游離輻射有關法規) │ │ │ │組│三 放射線治療設備 │ │ │ │ │四 放射線治療技術 │ │ │ │ │五 基礎醫學 (包括解剖學、生理學、病理學) │ │ │ ├─┼───────────────────────┤ │ │ │同│一 放射物理學 │ │ │ │位│二 輻射安全 (包括醫用游離輻射有關法規) │ │ │ │素│三 核子醫學裝備與非密封放射性物質之安全處理 │ │ │ │組│四 核子醫學診斷與治療技術 │ │ │ │ │五 基礎醫學 (包括解剖學、生理學、病理學) │ │ ├─┴─┼───────────────────────┤ │ │物理治│一 解剖學及生理學 │ │ │療 師│二 復健學 │ │ │ │三 電療學及熱療學 │ │ │ │四 骨科疾病物理治療學 │ │ │ │五 神精疾病物理治療學 │ │ ├───┼───────────────────────┤ │ │職能治│一 解剖學及生理學 │ │ │ │二 職能治療學概論 │ │ │療 師│三 心理疾病職能治療學 │ │ │ │四 生理疾病職能治療學 │ │ │ │五 小兒職能治療學 │ │ ├───┼───────────────────────┤ │ │護 士│一 護理學及護理技術 │ │ │ │二 內外科護理 │ │ │ │三 婦產、小兒、精神科及公共衛生護理 │ │ │ │四 基礎醫學 (包括解剖生理學、藥物學、微生物學│ │ │ │ ) │ │ ├───┼───────────────────────┤ │ │助產士│一 助產學 (包括助產技術) │ │ │ │二 護理學及護理技術 │ │ │ │三 各科護理概論 (包括內、外、婦、兒科及公共衛│ │ │ │ 生護理) │ │ │ │四 基礎醫學 (包括解剖生理學、藥物學、微生物學│ │ │ │ ) │ │ ├───┼───────────────────────┤ │ │醫事檢│一 臨床血液檢驗學 │ │ │ │二 臨床生化檢驗學 │ │ │驗 生│三 臨床微生物學 (包括細菌、血清、免疫及寄生蟲│ │ │ │ 學) │ │ │ │四 一般臨床檢驗學 (包括病理切片技術) │ │ ├───┼───────────────────────┤ │ │物理治│一 解剖學概要及生理學概要 │ │ │ │二 一般醫學概要與復健學概要 │ │ │療 生│三 電療與熱療技術概要 │ │ │ │四 運動治療技術概要 │ │ ├───┼───────────────────────┤ │ │職能治│一 解剖學概要與生理學概要 │ │ │療 生│二 職能治療學概要 │ │ │ │三 心理疾病職能治療學概要 │ │ │ │四 生理疾病職能治療學概要 │ │ └───┴───────────────────────┴──┘
第十九條
申請檢覈,應繳下列費件:
1申請檢覈書。
2資格證明文件。
3體格檢查表。
4國民身分證影本。但華僑應繳僑務機關或僑居地我國使領館或經政府認可之當地機構、華僑團體出具之僑居證明。
5最近一年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相片。
6檢覈費。
7其他有關證明文件。申請檢覈得以通訊方式為之。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醫事人員檢覈:
1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2醫事人員管理法規限制充任情事之一者。
第二十一條
醫事人員之檢覈,由考選部設醫事人員檢覈委員會辦理。檢覈及格者,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行政院衛生署或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查照。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適用有關法規之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