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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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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相關中華民國法規,可參見Category:司法院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分類
按照法律法規的制定權限、效力、適用範圍分類,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應作如下分類:
  • 基本法律指只有全國人大有權制定的法律(不包括憲法)(屬於狹義廣義的法律)
    現行憲法第62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 非基本法律現行憲法第67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牴觸。」
    「非基本法律」包括:
    • 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大多數為專業法律如林業法、水利法等,包括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形式發布的除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 全國人大會常委會通過的對基本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的修正案或決定
    • 全國人大會常委會的其他決定
    • 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聲明、政府公報
  • 法律解釋立法法第48條規定:「法律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律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一)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二)法律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立法法第53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法律解釋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法規屬於廣義的法律,不屬於狹義的法律

  • 行政法規適用於全國,指國務院總理以國務院令公布的規定、條例、實施細則(包括2000年7月1日以前經國務院批准、由國務院各部門或機構發布的各種規定);
  • 軍事法規適用於解放軍和武警部隊,指國家中央軍事委員會發布的軍事法規;
  • 監察法規適用於全國,指國家監察委員會發布的法規;
  • 司法解釋適用於全國,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司法適用法律條文的解釋;
  • 國務院部門規章適用於全國,指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承擔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事業單位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負責人以部門令公布的各種命令、規定、條例和實施細則;
  • 軍事規章適用於解放軍和武警部隊,指解放軍戰區、軍兵種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發布的各種規定;
  • 地方性法規適用於本行政區,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廣東省東莞市和中山市、甘肅省嘉峪關市、海南省儋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條例、規定、決議。
  • 經濟特區法規浦東新區法規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規適用於經濟特區、浦東新區、海南自由貿易港經濟區劃範圍內,指經濟特區所在地的省、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經濟特區法規),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浦東新區法規)、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規)制定的條例、規定、決議。
  • 自治條例單行條例適用於本行政區,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條例。
  • 地方政府規章適用於本行政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廣東省東莞市和中山市、甘肅省嘉峪關市、海南省儋州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的規章。

  • 分類: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適用於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所通過的法律;國務院通過的行政法規;國家中央軍事委員會通過的軍事法規、軍事規章、軍事規範性文件;國家監察委員會通過的監察法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通過的司法解釋;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通過的部門規章;省級行政區、設區的市、自治州、廣東省東莞市和中山市、甘肅省嘉峪關市、海南省儋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經濟特區所在地的省、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的經濟特區法規;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的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省級行政區、設區的市、自治州、廣東省東莞市和中山市、甘肅省嘉峪關市、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法規制定的地方政府規章。
  • 分類:中國共產黨文件適用於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各級組織及其工作部門公布的規範性文件和其他文件。
  • 分類: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文件適用於全國人大、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直屬機構,中央人民政府(含國務院、原政務院)及其組成部門、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部委管理的國家局,中央軍事委員會及其機關各部門、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國家監察委員會及其機關各部門,最高人民法院及其機關各部門,最高人民檢察院及其機關各部門,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制定的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規範性文件,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聲明、政府公報等文書,以及作出的決議、決定、命令(令)、公報、公告、通告、意見、通知、通報、報告、請示、批覆、議案、函、紀要、文書等非規範性文件。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作出的決議、任命、提議、建議,政府聲明、政府公報等非法律文書。
  • 分類: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適用於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各級地方委員會等政協組織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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