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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政府組織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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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檔案 (1,562 × 2,354 像素,檔案大小:1.08 MB,MIME 類型:application/pdf,3 頁)

摘要

描述
中文:政府組織法,載于滿洲國政府公報第一號
日期
來源 滿洲國政府公報 第一號
作者 滿洲國政府

授權條款

Public domain in U.S.
Public domain in U.S.
此作品在美國屬公有領域這是一份當地或外國政府公文。參考美國版權局實踐手冊,2014年第3版第313.6(C)(2)條。此類檔案包括「立法命令、司法決定、行政決議、公共規章、或者類似的官方法令材料。」 這包括由聯合國及其機構或是美洲國家組織首先發布的作品。參考實踐手冊第3版第313.6(C)(2)條和美國法典第17章第104(b)(5)條。

美國以外的政府公文可能在美國外擁有有版權,同時美國州或是地方政府在海外也可能擁有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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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法不適用於:
(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二)單純事實消息;
(三)曆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Flag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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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屬於上述條款,並在中國大陸和該法律其他的可能管轄區,屬於公有領域。對於著作權過期的作品,參見{{PD-China}}{{PD-PRC}}

公有領域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公有領域 //commons.wikimedia.org/wiki/File:%E6%94%BF%E5%BA%9C%E7%B5%84%E7%B9%94%E6%B3%95.pdf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 (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國營事業之著作不在此限。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於中華民國臺灣地區,亦可能在其他管轄區,屬於公有領域交通標誌標線號誌圖像,請另參見Template:PD-ROC-Traffic SignsTemplate:PD-ROC-Road Markings

公有領域 中華民國政府公有領域 //commons.wikimedia.org/wiki/File:%E6%94%BF%E5%BA%9C%E7%B5%84%E7%B9%94%E6%B3%95.pdf

Flag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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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2024年10月28日 (一) 11:00於 2024年10月28日 (一) 11:00 版本的縮圖1,562 × 2,354,3 頁(1.08 MB)Zy26Uploaded a work by 滿洲國政府 from 滿洲國政府公報 第一號 with UploadWiz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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