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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附件七/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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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 馬來亞聯合邦憲法
附件七
制定機關:馬來亞聯合邦立法會[1]
發布於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55號[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1963年8月29日(不含本日)
附件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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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第一部:上議院議員推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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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一)在立法會解散以後,國家元首應儘快通知每州的統治者或總督,應要求立法議會儘快推選上議院議員。
(二)每當上議院中由州推選出的上議員出現空缺時,國家元首應當通知該州統治者或總督,要求推選上議員,該州統治者或總督應要求立法議會儘快推選出一位上議員。
第二節
(一)候選人的姓名由立法議會議員提出並附議,提議者或附議者應提交書面聲明,由被提名人簽署,表示願意在當選後擔任上議院議員。
(二)收到所有提名後,會議主持人應按字母順序宣布被提名人的姓名,然後按該順序將其姓名付諸表決。
(三)每位出席的議員應擁有與待補名額同樣多的選票來投選候選人,每一候選人與投選他的議員的姓名應當記錄下來;如果任何議員超額投出比本小節所允許的選票還多的票,則該超額票計為無效。
(四)會議主持人應當宣布當選人或獲得最多票數的候選人,如果有二人以上獲得同樣票數並超出了待補名額,則應當以抽籤的方式的來決定當選人。
第三節
無論第二節的規定如何,如果在同一個會議上,有超過一個空缺需要填補,而且其中一個是因上議員任期屆滿而出現,則應優先填補任期屆滿所產生的空缺,然後再以分開的選舉填補另一個空缺。
第四節
會議主持人應根據本附件的規定,將上議員當選人的姓名署函給上議院秘書作為認證。
第五節
如果對於某上議員的推選過程是否符合本附件的規定存有任何質疑,則上議院應就此作出決定,且為最終決定。

第二部:上議院議員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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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在根據本附件規定舉行的第一次選舉中選出的兩名上議員中,其中一名上議員的任期為三年,決定任期為六年的上議員則應如此,如果兩人獲得的票數相同,則以抽籤方式決定,否則得票多者為準。
第七節
在首批官委上議員當中,有八人的任期為三年。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1. ^ 1.0 1.1 另見有關立憲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條約、英國國會通過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獨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憲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於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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