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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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條文索引 | 馬來亞聯合邦憲法 第一篇:聯邦之州屬、宗教與法律 第一條 制定機關:馬來亞聯合邦立法會[1] 發布於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55號[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1963年9月16日(不含本日) |
第二條 |
修正版本:總覽 · 2001 · 1984 · 1983 · 1976 · 1973 · 1966 · 1963 · 1957 |
- 第一款 聯邦之名稱為「Persekutuan Tanah Melayu」(英文「Federation of Malaya」)(馬來亞聯合邦)。
- 第二款 聯邦之成員州屬為柔佛、吉打、吉蘭丹、森美蘭、彭亨、霹靂、玻璃市、雪蘭莪和登嘉樓(前稱馬來屬邦)以及馬六甲和檳城(前稱馬六甲與檳城海峽殖民地)。
- 第三款 第二款所列各州之領土是「獨立日」前各州原有之領土。
-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此為最初版本)——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