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1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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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條文索引 |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一篇:聯邦之州屬、宗教與法律 第一條 制定機關:馬來西亞國會 發布於1966年憲法(修正)法令(59/1966) 有效期:1965年8月9日—1974年2月1日(不含本日) |
第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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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款 聯邦之馬來文與英文名稱為「Malaysia」(馬來西亞)。
- 第二款 聯邦之成員州屬為——
- (a)馬來亞各州,即柔佛、吉打、吉蘭丹、馬六甲、森美蘭、彭亨、檳城、霹靂、玻璃市、雪蘭莪與登嘉樓;
- (b)婆羅洲各州,即沙巴與砂拉越。
- (c)(已廢除)。
- 第三款 第二款所列各州之領土是「馬來西亞成立日」前各州原有之領土。
-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第二款
- 刪除原文「(c)新加坡州」字句及(b)項「;以及」改為句號。——1966年憲法(修正)法令(59/1966)第2節,1965年8月9日(新加坡脫離聯邦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