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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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條文索引 |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一篇:聯邦之州屬、宗教與法律 第一條 制定機關:馬來西亞國會 發布於1984年憲法(修正)(二)法令(A585) 有效期:1984年4月16日—2001年2月1日(不含本日) |
第二條 |
修正版本:總覽 · 2001 · 1984 · 1983 · 1976 · 1973 · 1966 · 1963 · 1957 |
- 第一款 聯邦之馬來文與英文名稱為「Malaysia」(馬來西亞)。
- 第二款 聯邦之成員州屬為柔佛、吉打、吉蘭丹、馬六甲、森美蘭、彭亨、檳城、霹靂、玻璃市、沙巴、砂拉越、雪蘭莪與登嘉樓。
- 第三款 遵循第四款,第二款所列各州之領土是「馬來西亞成立日」前各州原有之領土。
- 第四款 雪蘭莪州之領土不包括1973年憲法(修正)(二)法令(A206)所成立之吉隆坡聯邦直轄區,沙巴州之領土不包括1984年憲法(修正)(二)法令(A585)所成立之納閩聯邦直轄區;上述兩個聯邦直轄區皆為聯邦之領土。[1]
-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第四款
- 原文「雪蘭莪州之領土不包括1973年憲法(修正)(二)法令(A206)所成立之聯邦直轄區,且聯邦直轄區應為聯邦之領土。」
- 原文修訂為「雪蘭莪州之領土不包括1973年憲法(修正)(二)法令(A206)所成立之吉隆坡聯邦直轄區,沙巴州之領土不包括1984年憲法(修正)(二)法令(A585)所成立之納閩聯邦直轄區;上述兩個聯邦直轄區皆為聯邦之領土。」——1984年憲法(修正)(二)法令(A585)第11節,1984年4月16日生效。
- ↑ 1983年憲法(修正)法令(A566)第2(2)小節規定:「凡憲法或其他成文法律提及聯邦、馬來亞、馬來西亞、聯邦州屬、馬來亞州屬或西馬來西亞時,應解讀為包含了聯邦直轄區,除非另有明文闡明相反的規定、或者含有其它使解讀不能一致或相反的字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