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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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四條:統一基金提款

  • 第一款 遵守第二款,不得從統一基金中提取款項,除非該款項——
    • (a)已由統一基金承擔;或
    • (b)根據供應法令授權發放;或
    • (c)根據第一百零二條授權發放。
  • 第二款 第一款不適用於第九十九條第三款提到的任何金額。
  • 第三款 除非遵循聯邦法律規定的方式,否則不得從統一基金中提取任何款項。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編輯]

(本條文未曾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