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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四条:统一基金提款
2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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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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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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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三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七篇:财务条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百零四条
制定机关:
马来西亚国会
第一百零五条
→
修正版本:
总览
·
1957
第一百零四条:统一基金提款
第一款 遵守第二款,不得从统一基金中提取款项,除非该款项——
(a)已由统一基金承担;或
(b)根据供应法令授权发放;或
(c)根据
第一百零二条
授权发放。
第二款 第一款不适用于
第九十九条
第三款提到的任何金额。
第三款 除非遵循联邦法律规定的方式,否则不得从统一基金中提取任何款项。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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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文未曾修改)
分类
: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