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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22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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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款 為了迅速處理馬來亞高等法院和沙巴及砂拉越高等法院的事務,國家元首在首相的建議下,在諮詢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後,可以通過命令任命有資格被任命為高等法院法官的任何人員,按該命令指定的期限或目的,擔任司法專員;被任命的人員應有權行使任何需要執行的高等法院法官的職能;並且在依據其任命行事時所做的任何事情應如同高等法院法官所做的一樣正當和有效,並且就所做的任何事情,他應具有如同高等法院法官般的相同權力並享有相同的豁免權。
  • 第二款 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和五款的規定應適用於司法專員,就像適用於高等法院法官一樣。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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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增本條。——1994年憲法(修正)法令(A885)第16節,1994年6月24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