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22C/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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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二十二B條 |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九篇:司法機構 第一百二十二C條 制定機關:馬來西亞國會 發布於1994年憲法(修正)法令(A885) 有效期:1994年6月24日至今 |
第一百二十三條 |
修正版本:總覽 · 1994 · 1983 · 1963 |
- 除非是調任為大法官或調換大法官,否則第一百二十二B條不適用於將一名高等法院法官調任到另一個高等法院,此類調任可以在諮詢兩個高等法院大法官後,在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的提議下,由國家元首進行。
-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原文字句「最高法院主席」改為「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1994年憲法(修正)法令(A885)第18節,1994年6月24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