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22C/1963
外观
← | 第一百二十二B条 |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九篇:司法机构 第一百二十二C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国会[1] 发布于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1] 有效期:1963年9月16日—1985年1月1日(不含本日) |
第一百二十三条 |
修正版本:总览 · 1994 · 1983 · 1963 |
- 除非是调任为大法官或调换大法官,否则第一百二十二B条不适用于将一名高等法院法官调任到另一个高等法院,此类调任可以在咨询两个高等法院大法官后,在联邦法院主席的提议下,由国家元首进行。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新增本条。——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第18节,1963年9月16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