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22C/1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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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二十二B條 |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九篇:司法機構 第一百二十二C條 制定機關:馬來亞聯合邦國會[1] 發布於1963年馬來西亞法令(26/1963)[1] 有效期:1963年9月16日—1985年1月1日(不含本日) |
第一百二十三條 |
修正版本:總覽 · 1994 · 1983 · 1963 |
- 除非是調任為大法官或調換大法官,否則第一百二十二B條不適用於將一名高等法院法官調任到另一個高等法院,此類調任可以在諮詢兩個高等法院大法官後,在聯邦法院主席的提議下,由國家元首進行。
-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新增本條。——1963年馬來西亞法令(26/1963)第18節,1963年9月16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