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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22C/1963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第一百二十二B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九篇:司法机构
第一百二十二C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国会[1]
发布于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1]
有效期:1963年9月16日—1985年1月1日(不含本日)
第一百二十三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94 · 1983 · 1963
除非是调任为大法官或调换大法官,否则第一百二十二B条不适用于将一名高等法院法官调任到另一个高等法院,此类调任可以在咨询两个高等法院大法官后,在联邦法院主席的提议下,由国家元首进行。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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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增本条。——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第18节,1963年9月16日生效。


  1. ^ 1.0 1.1 另见有关制宪的1963年马来西亚条约、以及英国国会通过的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1963 C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