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33
第一百三十三條:聯合服務等
- 第一款 聯邦法律可以設立聯合服務,讓聯邦與一個州或多個州共用,或在相關州的請求下,讓兩個州或多個州共用。[1]
- 第二款 如果公共服務的人員受僱用——
- (a)部分為聯邦用途,部分為州用途;或者
- (b)為兩個州或多個州的用途,
- 那麼,其薪酬若有任何比例,應依各情況由聯邦和相關州或者相關各州支付時,則遵循聯邦法律,應由協議確定,如無協議,則由對其有管轄權的委員會確定。[2]
-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編輯]
- (本條文未曾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