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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獨立日之前已存在的最高法院應成為本憲法的最高法院;不損及第一百六十二條的通用性,當時正行使管轄權和職能的任何其他法院,在聯邦法律另有規定之前,應繼續行使其管轄權和職能。
-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 (此為最初版本)——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 ^ 1.0 1.1 另見有關立憲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條約、英國國會通過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獨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 ↑ 本憲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於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