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77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第一百七十七條:依本篇續任之就職宣誓豁免或延遲

任何人員由於在獨立日前正擔任同等職務而根據本篇任何規定在聯邦擔任職務,直到國會另有規定前,可在無需像該職務的其他任職者一樣宣誓的情況下履行職能。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編輯]

(本條文未曾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