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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七条:依本篇续任之就职宣誓豁免或延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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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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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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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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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六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十三篇:临时和过渡条文
第一百七十七条
制定机关:
马来西亚国会
第一百七十八条
→
修正版本:
总览
·
1957
第一百七十七条:依本篇续任之就职宣誓豁免或延迟
任何人员由于在独立日前正担任同等职务而根据本篇任何规定在联邦担任职务,直到国会另有规定前,可在无需像该职务的其他任职者一样宣誓的情况下履行职能。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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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文未曾修改)
分类
: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