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78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第一百七十八條:獨立日後的薪酬

直到國會另有規定前,擔任首相及其他部長職務人員的應得薪酬應與獨立日前分別擔任聯邦首席部長及其他部長職務人員的應得薪酬相同。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編輯]

(本條文未曾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