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主菜单
主菜单
移至侧栏
隐藏
导航
首页
随机作品
随机作者
随机原本
所有页面
编者
社群首页
写字间
最近更改
帮助
帮助
关于维基文库
联系我们
方针与指引
搜索
搜索
外观
资助
创建账号
登录
个人工具
资助
创建账号
登录
未登录编辑者的页面
了解详情
贡献
讨论
目录
移至侧栏
隐藏
序言
1
第一百七十八条:独立日后的薪酬
2
修正案记录
开关目录
翻译
: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78
添加语言
添加链接
翻译
讨论
不转换
不转换
简体
繁體
阅读
编辑
查看历史
工具
工具
移至侧栏
隐藏
操作
阅读
编辑
查看历史
常规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上传文件
特殊页面
固定链接
页面信息
引用此页
获取短链接
下载二维码
打印/导出
打印版本
下载为EPUB
下载为MOBI
下载为PDF
其他格式
在其他项目中
外观
移至侧栏
隐藏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
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
第一百七十七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十三篇:临时和过渡条文
第一百七十八条
制定机关:
马来西亚国会
第一百七十九条
→
修正版本:
总览
·
1957
第一百七十八条:独立日后的薪酬
直到国会另有规定前,担任首相及其他部长职务人员的应得薪酬应与独立日前分别担任联邦首席部长及其他部长职务人员的应得薪酬相同。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编辑
]
(本条文未曾修改)
分类
: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