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2019年公民身份(修正)法
印度公報
特刊
第II部—第1節
第71號]
新德里,星期四,2019年12月20日/(印度國定歷)1941年第9月21日
(立法司)
新德里,2019年12月20日/(印度國定歷)1941年第9月21日
以下國會的法律於2019年12月12日得到總統核准,現為一般資訊而在此刊登:—
2019年公民身份(修正)法
2019年第47號
[2019年12月12日]
於印度共和國第七十年由國會制定如下:—
1. 短標題及施行。 (1) 本法可稱為2019年公民身份(修正)法
(2) 本法應於中央政府於公報公布的日期生效。
2. 修訂第2條。 於1955年公民身份法[1] (下稱主法),於第2條(1)款(b)項,應插入以下條款:—
"若任何於2014年12月31日前來自阿富汗,孟加拉或巴基斯坦,屬於印度教,錫克教,佛教,耆那教,拜火教或基督教的人進入印度,且已按1920年護照(入境印度)法[2]第3條(2)款(c)項被中央政府豁免或依照1946年外僑法[3]有關規定申請,或根據有關法律制定的規例及命令,不應被視為本法所指的非法移民。"
3. 新增第6B條。 於主法第6A條後,應插入以下條文:—
'6B. 對第2條(1)款(b)項所指的人的公民身份特殊規定。(1) 中央政府,或其制定的部門可在受有關條款約束下,基於有關人士的申請,向第2條(1)款(b)項所指的人發出登記證明或歸化證明。
(2) 受第5條條文,或表三規定的歸化資格約束,於第(1)款獲得登記證明或歸化證明的人應從其入境印度的日子被視為印度公民。
(3) 從2019年公民身份(修正)法的生效日開始,根據本條關於授予任何有關非法移民或公民身份的待定程序者公民身份的程序應被暫停。
但是,有關人士不得因為有有關非法移民或公民身份的待定程序而被取消申請公民身份的資格,且中央政府或其制定的部門也不得因為此原因而不批准其原本合資格的申請。
另外,有關申請公民身份的人士也不得因有關申請,被褫奪其於申請日應得的權利及特權。'
4. 修訂第7D條。 於主法第7D條:—
(i) 於(d)項後應插入以下條文:—
"(da) 印度海外公民卡持有人違反本法任何部分,或其他中央政府於公報所指定的現行法律;或"
(ii) 於(f)項後應插入以下條款:—
"但是,除非有關印度海外公民卡持有人已得到合理的機會留意,本條的命令不得被通過。"
5. 修訂第18條。 於主法第18條(2)款(ee)項,應插入以下條文:—
"(eei)第6B條發出登記證明或歸化證明的條件,限制及方式。"
6. 修訂第18條。 於主法附表三(d)項,應插入以下條文:—
'若任何人來自阿富汗,孟加拉或巴基斯坦並屬於印度教,錫克教,佛教,耆那教,拜火教或基督教,根據本項的其平均要求居住或於印度政府服務的時期應以"不少於五年"代替"不少於十一年"。'
G. NARAYANA RAJU博士,
印度政府秘書
本譯文與其原文有分別的版權許可。譯文版權狀況僅適用於本版本。
原文 |
根據印度1957年版權法第52條(1)款(q)項規定,使用以下特定印度政府公文不屬於侵犯著作權。
另外,2007年12月12日印度最高法院於Eastern Book Company & Ors vs D.B. Modak & Anr一案的判決中,認定以上內容處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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