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2019年公民身份(修正)法
印度公报
特刊
第II部—第1节
第71号]
新德里,星期四,2019年12月20日/(印度国定历)1941年第9月21日
(立法司)
新德里,2019年12月20日/(印度国定历)1941年第9月21日
以下国会的法律於2019年12月12日得到总统核准,现为一般资讯而在此刊登:—
2019年公民身份(修正)法
2019年第47号
[2019年12月12日]
於印度共和国第七十年由国会制定如下:—
1. 短标题及施行。 (1) 本法可称为2019年公民身份(修正)法
(2) 本法应於中央政府於公报公布的日期生效。
2. 修订第2条。 於1955年公民身份法[1] (下称主法),於第2条(1)款(b)项,应插入以下条款:—
"若任何於2014年12月31日前来自阿富汗,孟加拉或巴基斯坦,属于印度教,锡克教,佛教,耆那教,拜火教或基督教的人进入印度,且已按1920年护照(入境印度)法[2]第3条(2)款(c)项被中央政府豁免或依照1946年外侨法[3]有关规定申请,或根据有关法律制定的规例及命令,不应被视为本法所指的非法移民。"
3. 新增第6B条。 於主法第6A条后,应插入以下条文:—
'6B. 对第2条(1)款(b)项所指的人的公民身份特殊规定。(1) 中央政府,或其制定的部门可在受有关条款约束下,基于有关人士的申请,向第2条(1)款(b)项所指的人发出登记证明或归化证明。
(2) 受第5条条文,或表三规定的归化资格约束,于第(1)款获得登记证明或归化证明的人应从其入境印度的日子被视为印度公民。
(3) 从2019年公民身份(修正)法的生效日开始,根据本条关于授予任何有关非法移民或公民身份的待定程序者公民身份的程序应被暂停。
但是,有关人士不得因为有有关非法移民或公民身份的待定程序而被取消申请公民身份的资格,且中央政府或其制定的部门也不得因为此原因而不批准其原本合资格的申请。
另外,有关申请公民身份的人士也不得因有关申请,被褫夺其于申请日应得的权利及特权。'
4. 修订第7D条。 於主法第7D条:—
(i) 於(d)项后应插入以下条文:—
"(da) 印度海外公民卡持有人违反本法任何部分,或其他中央政府於公报所指定的现行法律;或"
(ii) 於(f)项后应插入以下条款:—
"但是,除非有关印度海外公民卡持有人已得到合理的机会留意,本条的命令不得被通过。"
5. 修订第18条。 於主法第18条(2)款(ee)项,应插入以下条文:—
"(eei)第6B条发出登记证明或归化证明的条件,限制及方式。"
6. 修订第18条。 於主法附表三(d)项,应插入以下条文:—
'若任何人来自阿富汗,孟加拉或巴基斯坦并属于印度教,锡克教,佛教,耆那教,拜火教或基督教,根据本项的其平均要求居住或於印度政府服务的时期应以"不少于五年"代替"不少于十一年"。'
G. NARAYANA RAJU博士,
印度政府秘书
本译文与其原文有分别的版权许可。译文版权状况仅适用于本版本。
原文 |
根据印度1957年版权法第52条(1)款(q)项规定,使用以下特定印度政府公文不属于侵犯著作权。
另外,2007年12月12日印度最高法院於Eastern Book Company & Ors vs D.B. Modak & Anr一案的判决中,认定以上内容处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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