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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第十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關於恢復鄧小平同志職務的決議 中國共產黨第十屆中央委員會 1977年7月17日 |
(一九七七年七月十七日通過) |
中國共產黨第十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經過認真的討論,完全擁護華國鋒主席在今年三月中央工作會議上代表中央政治局提出的經過十屆三中全會,正式作出決定,讓鄧小平同志出來工作的意見。今年五月三日,中央轉發的鄧小平同志至華主席、葉副主席、黨中央的兩封信,受到全黨同志的贊同。十屆三中全會一致通過恢復鄧小平同志中共中央委員、中央政治局委員、常委、中共中央副主席,中共中央軍委副主席,國務院副主席,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長的職務。
本作品來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的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CPC 1],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CPC 2])制定的公文,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 ↑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 ↑ 據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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