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6号
外观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6号 (第546号) 2008年12月31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7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编辑]第546号
1951年8月8日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1987年2月6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24日交通部、财政部发布的《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征收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1992年5月15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8月4日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发布的《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总理温家宝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