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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氣象局組織條例 (民國3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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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氣象局組織條例 (民國33年) 中央氣象局組織條例
立法於民國36年11月15日(非現行條文)
1947年11月15日
1947年11月29日
公布於民國36年11月29日
中央氣象局組織條例 (民國37年)

中華民國 33 年 3 月 31 日 制定11條
中華民國 33 年 4 月 15 日公布1.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13 條
中華民國 36 年 11 月 15 日 修正全文14條
中華民國 36 年 11 月 29 日公布2.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14 條
中華民國 37 年 11 月 11 日 修正第8, 11條
中華民國 37 年 11 月 26 日公布3.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8、1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61 年 11 月 17 日 修正前[中央氣象局組織條例]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13條
中華民國 61 年 11 月 30 日公布4.總統(61)台統(一)義字第 91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13 條
中華民國 76 年 11 月 13 日 修正全文16條
中華民國 76 年 11 月 30 日公布5.總統(76)華總(一)義字第 3960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16 條
中華民國 84 年 1 月 5 日 修正第7條
增訂第8之1條
中華民國 84 年 1 月 23 日公布6.總統(84)華總(一)義字第 0349 號令修正公布第 7條條文;並增訂第 8-1 條條文

第一條

  中央氣象局隸屬交通部,掌理全國氣象行政及技術事宜。

第二條

  中央氣象局設左列各處臺室:
  一、技術處。
  二、測政處。
  三、總務處。
  四、氣象總臺。
  五、資料室。

第三條

  技術處設第一第二兩科,分掌左列事項:
  一、測候技術之設計事項。
  二、天氣預報技術之設計事項。
  三、高空紀錄之分析事項。
  四、儀器設計、試驗、修理、校訂、供應等事項。
  五、其他有關氣象技術事項。

第四條

  測政處設第一第二第三等三科,分掌左列各事項:
  一、測候站所行政事項。
  二、船舶、島嶼氣象臺站行政事項。
  三、航空氣象臺站行政事項。
  四、農林、水文氣象所站行政事項。
  五、其他有關氣象所臺站行政事項。

第五條

  總務處設第一第二兩科,分掌左列事項:
  一、文書撰擬、繕校、收發、檔案等事項。
  二、現金出納保管等事項。
  三、員工福利事項。
  四、採購物品、保管財產、管理警役、及其他有關庶務事項。

第六條

  氣象總臺設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等四科,分掌左列事項:
  一、航線臺站技術行政督導考核事項。
  二、地面、海洋及高空觀測等事項。
  三、天氣圖表繪製印行,沿海颱風警報,國際氣象情報供應交換,逐日定時預報天氣等事項。
  四、航路天氣報告蒐集及航路天氣預報等事項。
  五、其他有關氣象觀測或報告事項。

第七條

  中央氣象局置局長一人,簡任,綜理全局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

第八條

  中央氣象局置處長三人,臺長一人,均簡任,秘書三人,其中一人簡任,科長十一人,薦任,科員二十人至二十五人,辦事員五人至十人,均委任,雇員十二人,技正四人至六人,其中一人簡任,餘薦任,技士二十人至二十五人,技佐二十人至二十五人,均委任。

第九條

  資料室掌理氣象資料蒐集、整理、保管等事項,置主任一人,薦任,資料室所需助理人員,由局長就本條例委任及雇員員額中指定之。

第十條

  中央氣象局於必要時得呈准交通部,聘請專家顧問共二人至四人。

第十一條

  中央氣象局設會計室、人事室、統計室、依法律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人事、統計事項。
  會計室置主任一人,薦任,助理員五人至十人,委任,雇員二人。
  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薦任,助理員三人,委任,雇員二人。
  統計室置主任一人,薦任,助理員二人,委任,雇員二人。

第十二條

  中央氣象局得設置氣象人員訓練班,各級氣象臺站,各級測候所、雨量站,船舶觀象臺等。其組織由交通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十三條

  中央氣象局關於學術研究事項,得洽商中央研究院、各大學、及其他有關機關合作。

第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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