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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交通部呈報上海郵員罷工之始末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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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上海郵員罷工之始末情形呈
中華民國交通部 交通總長葉恭綽
中華民國14年(1925年)8月31日
1925年8月31日

為呈報事,

本年八月十七日上海郵員罷工,本部接到緊急電報後,即飭令郵政總局迅電上海郵務長,妥速設法早日消弭,以免蔓延。旋於十八日晚間,接上海張道尹暨總商會虞會長等來電,知業已調解,定十九日一律復工。其大略情節當經鄭省長於效日電星執政鈎鑒,並分致本部在案。玆將此事之始末情形為執政詳晰陳之。査此次上海郵局華員罷工,完全為生活程度日高,要求增加薪資起見,與普通大罷工之舉截然兩途。據上海郵務長多福森來部面陳,當滬上五卅慘案發生之後,有所謂學生聯合會代表者到局,堅邀郵員全體加入,下級人員頗為所動。經該郵務長多方勸導,郵員方面均知省悟。而聯合會代表猶堅請加入,且有恫嚇之語。該郵務長告以郵局系通信機關,為政府設立,與別項工業不同,若一旦停滯,匪特於公眾有妨,即現時滬案要聞亦何能通達,該代表等始各諒解,允郵局除外,故滬上大罷工風潮郵局人員未曾牽引。及至廣州郵員罷工事起,當局有籌議加薪之意。其時部中已核定新章,凡在次級以下員生及差役人等,悉數增加,全國一致。此項通知已經發出,而滬局人員猶未知悉。遂聞風繼起,潛相約定,驟然於是月十七日早,自郵務生、揀信生起以至郵差、夫役等一律罷工。郵局地處英租界北四川路,工部局聞訊即派武裝巡捕,並調英國水兵到局彈壓。該郵務長以罷工人數眾多,恐雙方誤會,容有沖突或有復演五卅之慘劇。愛向工部局聲明,此系郵局內部之事,容易解決,請其將武裝巡捕及水兵撤退,以免危險。一面接受罷工人員所提條件以為商榷,計提出者有七件:

(一)組織工會。

(二)郵務生薪水自三十五兩至二百兩,揀值生薪水自二十五兩至一百兩,信差薪水自二十五兩至八十兩,雜役薪水自十五兩至五十兩。

(三)服務時問限為六小時。逾限作工,另有條件。

(四)養老金普及一切員役。

(五)罷工首事各人擔保免其無罰。

(六)工會有抵拒不公待遇之權。

(七)民國十五年之後。不得錄用洋員。

經上海道尹張壽鏞商請上海總商會會長虞和德出任調停,先議決兩條:一系加薪,除照部定新章外,另給特別津貼。一系承認設立會所,催名目應改為郵員公會,以郵政人員為限。雙方承認翌日復工,本部對於上列兩項,以上海郵局設在租界,凡下級人員均住華界,生活程度如房租費用等,均與別處較高。公會一節,亦現時通行辦法,均即照准。

此上海郵員罷工之始末情形也。上海一隅,為華洋商務總匯,不特關係全國,抑且影響全球。幸此次郵員罷工僅有二日,故於本國郵件尚無妨礙,外人郵件第二日晚即先行遞送,玆事結束尚屬妥速,堪以上紓廑念。惟經過此事之後,將來縮短工作時間,勢必多用員役,加以薪資改定新章以及特別津貼,嗣後全國郵政支出項下,每歲驟増巨款約須一百六七十萬元左右,本部容當另行籌劃抵補方法,俾資維持。

理合詳敘緣由,呈請鑒核。謹呈

臨時執政

交通總長 葉恭綽

八月三十一日


中華民國十四年九月(發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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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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