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偶成(魯迅《南腔北調集》)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九一八(魯迅《南腔北調集》)|九一八]] 偶成
作者:魯迅
1933年
漫與
本作品收錄於《南腔北調集
本篇最初發表於一九三三年十月十五日《申報月刊》第二卷第十號,署名洛文。
更多资料:偶成

  九月二十日的《申報》上,有一則嘉善地方的新聞,摘錄起來,就是──

  “本縣大窯鄉沈和聲與子​​林生,被著匪石塘小弟綁架而去,勒索三萬元。沈姓家以中人之產,遷延未決。詎料該幫股匪乃將沈和聲父子及蘇境方面綁來肉票,在丁棚北,北盪灘地方,大施酷刑。法以布條遍貼背上,另用生漆塗敷,俟其稍乾,將布之一端,連皮揭起,則痛徹心肺,哀號呼救,慘不忍聞。時為該處居民目睹,惻然心傷,盡將慘狀報告沈姓,速即往贖,否則恐無生還。幫匪手段之酷,洵屬駭聞。”

  “酷刑”的記載,在各地方的報紙上是時時可以看到的,但我們只在看見時覺得“酷”,不久​​就忘記了,而實在也真是記不勝記。然而酷刑的方法,卻決不是突然就會發明,一定都有它的師承或祖傳,例如這石塘小弟所採用的,便是一個古法,見於士大夫未必肯看,而下等人卻大抵知道的《說岳全傳》(一名《精忠傳》)上,是秦檜要岳飛自認“漢奸”,逼供之際所用的方法,但使用的材料,卻是麻條和魚鰾。我以為生漆之說,是未必的確的,因為這東西很不容易乾燥。

  “酷刑”的發明和改良者,倒是虎吏和暴君,這是他們唯一的事業,而且也有工夫來考究。這是所以威民,也所以除奸的,然而《老子》說得好,“為之斗斛以量之,則並與斗斛而竊之,……”有被刑的資格的也就來玩一個“剪竊”。張獻忠的剝人皮,不是一種駭聞麼?但他之前已有一位剝了“逆臣”景清的皮的永樂皇帝在。

  奴隸們受慣了“酷刑”的教育,他只知道對人應該用酷刑。

  但是,對於酷刑的效果的意見,主人和奴隸們是不一樣的。主人及其幫閒們,多是智識者,他能推測,知道酷刑施之於敵對,能夠給與怎樣的痛苦,所以他會精心結撰,進步起來。奴才們卻一定是愚人,他不能“推己及人”,更不能推想一下,就“感同身受”。只要他有權,會採用成法自然也難說,然而他的主意,是沒有智識者所測度的那麼慘厲的。綏拉菲摩維支在《鐵流》裡,寫農民殺掉了一個貴人的小女兒,那母親哭得很淒慘,他卻詫異道,哭什麼呢,我們死掉多少小孩子,一點也沒哭過。他不是殘酷,他一向不知道人命會這麼寶貴,他覺得奇怪了。

  奴隸們受慣了豬狗的待遇,他只知道人們無異於豬狗。

  用奴隸或半奴隸的幸福者,向來只怕“奴隸造反”,真是無怪的。

  要防“奴隸造反”,就更加用“酷刑”,而“酷刑”卻因此更到了末路。在現代,槍斃是早已不足為奇了,梟首陳屍,也只能博得民眾暫時的鑑賞,而搶劫,綁架,作亂的還是不減少,並且連綁匪也對於別人用起酷刑來了。酷的教育,使人們見酷而不再覺其酷,例如無端殺死幾個民眾,先前是大家就會嚷起來的,現在卻只如見了日常茶飯事。人民真被治得好像厚皮的,沒有感覺的癩象一樣了,但正因為成了癩皮,所以又會踏著殘酷前進,這也是虎吏和暴君所不及料,而即使料及,也還是毫無辦法的。

  九月二十日

1996年1月1日,这部作品在原著作國家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之前在美國從未出版,其作者1936年逝世,在美國以及版權期限是作者終身加80年以下的國家以及地区,屬於公有領域


这部作品也可能在本國本地版權期限更長,但對外國外地作品應用較短期限規則的國家以及地区,屬於公有領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