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藥物食品檢驗局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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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藥物食品檢驗局組織條例 內政部藥物食品檢驗局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44年5月24日(非現行條文)
1955年5月24日
1955年6月4日
公布於民國44年6月4日
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組織條例 (民國67年)

中華民國 37 年 11 月 23 日 制定10條
中華民國 37 年 12 月 11 日公布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 10 條
中華民國 44 年 5 月 24 日 修正前[衛生部藥物食品檢驗局組織條例]為本法
並修正第1, 9條
中華民國 44 年 6 月 4 日公布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1、9 條條文
中華民國 67 年 5 月 16 日 修正前[內政部藥物食品檢驗局組織條例]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10條
中華民國 67 年 5 月 26 日公布總統(67)台統(一)義字第 1572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10 條
中華民國 84 年 12 月 19 日 修正全文12條
中華民國 85 年 1 月 10 日公布總統(85)華總(一)義字第 8500004640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12 條
中華民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廢止12條
中華民國 100 年 6 月 8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17411號令公布廢止

第一條

  內政部為辦理進出口國內外產銷藥物醫療器材及食物有關衛生之檢驗,設立藥物食品檢驗局。
  藥物食品檢驗條例另定之。

第二條

  藥物食品檢驗局設左列各組室,分掌各項事務:
  第一組 掌理藥物醫療器材之原料製品及包裝容器等之鑑定事項。
  第二組 掌理食品飲料及包裝容器之化驗檢查等事項。
  第三組 掌理食品飲料內毒物之微分析鑑定藥物食品之藥理細菌之鑑定等事項。
  技術室 掌理技術之研究檢驗問題之解答及其他技術事項。
  總務室 掌理文書、出納、庶務及不屬其他各組室之事項。

第三條

  藥物食品檢驗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職員。

第四條

  藥物食品檢驗局置主任技師二人,技師五人,副技師四人至六人,技術員十六人至二十人,技術佐理員三人或四人,視察一人至三人,組員三人至五人,秘書一人,總務主任一人,事務員三人,辦事員一人或二人,分承長官之命,辦理各項事務,並得酌用雇員二人至四人。

第五條

  藥物食品檢驗局置組主任三人,由技師兼任之。

第六條

  藥物食品檢驗局人員之任用,依衛生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辦理。

第七條

  藥物食品檢驗局置會計員一人,佐理員一人,依法律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務,並得用雇員一人。

第八條

  藥物食品檢驗局置人事管理員一人,依人事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務。

第九條

  藥物食品檢驗局辦事細則,由局擬訂,呈請內政部核定之。

第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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